1、1青 岛 市 财 政 局 文 件青财法201213 号关于印发青岛市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各区(市)财政局:现将青岛市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2 年 12 月 14 日2青岛市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财政部门和财政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能力和水平,根据青岛市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评价的对象为各区(市)财政部门。第三条 考核评价原则:(一)客观公正。严格按照考核评价内容和标准,采取科学合理的量化指标,根据各区(市)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情况及
2、成效,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地进行分项计分。(二)注重实效。以完成主要任务为考核目的,以开展“六项活动” 为考核重点,注重体现财政法制宣 传教育促进依法理财成效,鼓励区(市)财政部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三)奖惩结合。市级财政部门每年底组织进行考核评价,对工作措施得力、成效突出的区(市)财政部门给予表彰;对工作不得力、效果不佳的区(市)财政部门,及时进行督导警示。第四条 考核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组织领导、基础保障、制度建设、组织实施、依法理财和其他六个方面:(一)工作是否受到重视、工作机制是否健全;(二)工作保障是否得力、基础工作是否扎实;(三)制度建设是否完善;(四)规定动作是否完成,能否创造性开展
3、工作;(五)工作是否有成效,能否依法科学理财;(六)加(减)分因素。第五条 考核评价采取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3日常考核采取报送普法工作信息、调研报告和宣传报道的形式进行;年终考核采取听取情况介绍、查看档案资料、进行问卷调查或考试的形式进行,综合形成考核评价意见。第六条 考核评价以年度为周期,分区(市)自查和市级考核两个阶段进行。(一)区(市)自查:每年 3 月 15 日前,区(市)财政部门向市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计划。11 月 15 日前,区(市)财政部门对当年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市级财政部门。(二)市级考核:在区(市)财政部门自查的基础上,市级财政部
4、门于次年 2 月 30 日前,组织人员组成考核小组对区(市)财政部门上一年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第七条 考核基础分实行百分制,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效进行适当加减,计分采用量化指标(见附件)。第八条 考核结果是对各区(市)财政部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综合评价。市级财政部门每年根据考核评价情况,评出若干名先进单位,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第九条 本办法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5年 12 月 31 日。附件:青岛市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考核评价指标青岛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2 年 12 月 14 日印发 4附件: 青岛市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考核指标青岛市财政法制宣传
5、教育工作考核评价标准如下(共 100分): 一、组织领导工作(7 分) 1.成立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2 分)。 2.领导小组每年召开会议,研究法制宣传教育工作(2 分)。 3.有明确的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或兼职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人员(3 分)。 二、基础保障工作(10 分) 4.制定本部门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或工作要点(3 分)。 5.积极组织征订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统编教材,法制宣传教育经费保障到位(5 分)。 6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文件资料齐全,档案管理规范,能够全面反映本单位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整体情况(2 分)。 三、制度建设工作(8 分) 7.建立健全法制宣
6、传教育目标考核制度(2 分)。 8.建立健全党委(组)中心组学习法律制度(2 分)。 9.建立健全公务员法律知识培训制度(2 分)。 10.建立健全新录用公务员和行政执法人员上岗法律知识培5训考核制度(2 分)。 四、组织实施工作(50 分) 11.每年至少安排一次党委(组)中心组学法活动(5 分)。 12.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财政执法人员法制培训(5 分)。13.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财政干部法规知识专题讲座(5 分)。 14.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财会人员财政法规知识培训(5 分)。15.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财政法治文化活动(5 分)。16.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规模较大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5 分)。17.积极参加
7、市级财政部门组织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5 分)。18.认真指导乡镇财政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取得明显成效(5 分)。19.积极利用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5 分)。 20.及时向市级财政部门报送普法工作信息(2 篇以上)、调研报告(1 篇以上)、总结材料等(5 分)。 五、依法理财工作(25 分) 21.积极加强财政制度建设,严格开展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定期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并适时进行汇编(5 分)。 22.积极推行重大决策前的法律咨询审核和风险评估制度6(4 分)。 23.积极推进财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财政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管理规范,采取有效
8、措施便民、利民(4 分)。 24.积极推行财政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处罚网上运行,执法依据明确、执法程序规范、配套制度健全(4 分)。 25.积极开展财政执法监督工作,财政行政复议、应诉等工作规范、有效(4 分)。26根据国家赔偿法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将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依法及时审查支付(4分)。 六、其他(加分或减分) 27.区(市)财政部门在财政部或省(市)政府普法领导机构组织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中获得表彰、嘉奖的,每次加 5 分;在省(市)级财政部门或区(市)政府普法领导机构组织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中获得表彰、嘉奖的,每次加 2 分。最多加 10 分。 28区(市)财政部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验在全国财政系统( 会议)介绍推广的,每次加 10 分;在全省财政系统(会议)介绍推广的,每次加 5 分,在全市财政系统(会议)介绍推广的,每次加 2 分。最多加 10 分。29.区(市)财政部门工作中发生财政违法案件,受到有关行政机关通报批评、责任追究或给予行政处罚的,每件次减 5 分。 730.区(市)财政部门领导干部发生与行使职务有关的违法案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每人次减 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