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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产管理中心2013年第六期国有房屋.DOC

1、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 2013 年第六期国有房屋公开招租 办 法1市 公 共 资 产 管 理 中 心 2013年 第 六 期 国 有 房 屋公 开 招 租 办 法受 义乌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的委托, 决 定 向 社 会 公 开 招 租 其 所 属 部 分 国 有 房 屋 。为 了 使 本 次 招 租 活 动 顺 利 有 序 进 行 , 特 制 订 本 办 法 。一 、 招 租 原 则本 次 公 开 招 租 活 动 遵 循 公 开 、 公 平 、 公 正 和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二 、 招 租 房 屋 基 本 情 况(一)此次招租房屋共分 33 个区块向社会公开招租: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所属

2、 33 个区块房屋,位于江滨绿廊主题公园、义乌民主路、工人北路、桥东街、城中北路、大陈镇镇中南路、廿三里信联街、佛堂文化路、上溪市场路等地。(二)本次房屋租赁用途为店面、住宅、办公用房等。以上房屋具体的面积、用途、租赁时间等情况详见房屋区块清单。其中面积数据仅作参考,以实地现状为准。三 、 招 租 方 式 、 竞 租 人 、 出 租 底 价 和 竞 租 保 证 金(一)出租方式:采用现场竞价的公开出租方式。(二)竞租人:1、本次公开招租房屋面向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公开招租(有特殊要求的以区块清单备注要求为准) 。2、已经按本办法规定报名参加竞租

3、者,即为竞租人。3、竞租人应遵守本办法、竞租规则、招租文件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三)出租底价:房屋公开出租设第一年租金底价,第一年租金底价为现场竞价的起叫价。房屋底价分区块设置,详见区块清单。(四)房屋租金自第二年开始,在上一年基础上递增 5%。(五)竞租保证金:1、竞租保证金分区块设置,具体数额详见区块清单。2、竞租人报名时必须足额交纳竞租保证金。交纳竞租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 2013 年 9月 4 日 16 时。竞租保证金的交纳方式为现金、银行转帐、银行本票等方式,竞租保证金的收款单位和银行帐户为义 乌 产 权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开 户 行 : 义 乌 市 工 商 银 行

4、 , 帐 号 :1208020009045009586) 。3、竞租保证金的返还:未竞得人的竞租保证金在竞价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不计息返还,但如有依照本办法不予返还竞租保证金情形的,则不予返还。4、竞得人有依照本办法不予返还竞租保证金情形的,其竞租保证金不予返还。竞得人没有不予返还竞租保证金情形的,其竞租保证金(不计息)用于抵交履约保证金,抵交履约保证金后若有多余,则多余部分用于抵交租金。5、竞租保证金不予返还的情形,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四 、 公 开 招 租 程 序( 一 ) 公 告 : 由 出 租 方 委 托 交 易 所 在 义 乌 商 报 和 义 乌 产 权 交 易 所 网 站( ) 等

5、媒 介 发 布 招 租 公 告 。( 二 ) 有 意 参 加 竞 租 者 应 仔 细 阅 读 公 开 招 租 文 件 , 有 疑 问 可 向 出 租 方 和 交 易 所 咨 询 。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 2013 年第六期国有房屋公开招租 办 法2( 三 ) 本 次 公 开 招 租 所 面 向 的 主 体 , 可 以 在 公 告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向 交 易 所 报 名 , 并 交 纳 竞 租保 证 金 。( 四 ) 报 名 期 间 , 拟 参 加 竞 租 者 可 对 现 场 察 看 , 但 到 现 场 察 看 的 费 用 和 安 全 责 任 由 其 自 负 。( 五 ) 交 易 所 组 织

6、 各 竞 租 人 在 指 定 时 间 和 地 点 进 行 现 场 竞 价 。( 六 ) 通 过 现 场 竞 价 , 确 定 竞 得 人 和 成 交 价 格 , 当 场 签 订 成 交 确 认 书 。( 七 ) 交 易 所 在 网 站 上 公 示 本 次 公 开 招 租 成 交 结 果 。( 八 ) 竞 得 人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付 清 全 部 款 项 。( 九 ) 出 租 方 与 竞 得 人 签 订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及 其 附 件 。( 十 ) 出 租 方 与 承 租 方 办 理 房 屋 移 交 手 续 。五 、 报 名 时 间 、 地 点 和 方 法(一 )报 名 时 间 :

7、2013 年 8 月 29 日 至 2013 年 9 月 4 日 下 午 四 时 。(二 )报 名 地 点 : 义 乌 产 权 交 易 所 五 楼 8512 室 ( 义 乌 市 稠 州 北 路 505 号 ) 。(三 )报 名 方 法 :1、 拟 参 加 竞 租 者 按 照 公 告 规 定 的 日 期 及 地 点 向 交 易 所 报 名 。2、 拟 参 加 竞 租 者 可 到 交 易 所 查 阅 招 租 文 件 , 若 有 疑 问 , 应 在 报 名 前 向 交 易 所 咨 询 。 一 旦报 名 , 视 为 无 疑 义 。3、 竞 租 人 报 名 时 应 向 交 易 所 提 交 : 填 写 清

8、 楚 、 完 整 的 竞 租 申 请 书 。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及 其 复 印 件 ( 加 盖 公 章 )、 法 人 代 表 身 份 证 明 及 其 复 印 件 , 自 然 人 须 提 供身 份 证 及 其 复 印 件 。 委 托 他 人 代 理 的 , 须 提 交 授 权 委 托 书 和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及 其 复 印 件 。4、 报 名 时 须 按 区 块 交 足 竞 租 保 证 金 。 ( 四 ) 报 名 截 止 , 如 有 二 个 或 二 个 以 上 的 竞 租 人 , 交 易 所 即 组 织 按 本 办 法 规 定 进 行 现 场竞 价 。六 、 现 场 竞 价( 一

9、) 竞 价 时 间 : 2013 年 9 月 5 日 上 午 10 时 。竞 价 地 点 : 义乌市望道路 300 号行政服务中心四楼开标室(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 ( 二 ) 参 加 现 场 竞 价 , 竞 租 人 须 携 带 本 人 身 份 证 、 保 证 金 收 据 。 委 托 他 人 代 理 的 , 须 提交 授 权 委 托 书 、 代 理 人 和 被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及 其 复 印 件 一 份 。( 三 ) 竞 租 人 可 携 一 人 进 入 竞 价 现 场 。( 四 ) 现 场 竞 价 以 举 牌 的 方 式 进 行 第 一 年 租 金 报 价 , 以 第 一 年 租 金

10、 底 价 为 起 叫 价 , 主 持 人可 视 场 上 情 况 调 整 加 价 幅 度 。( 五 ) 主 持 人 在 第 二 次 年 租 金 报 价 后 没 有 再 加 价 的 , 主 持 人 喊 第 三 次 即 为 年 租 金 成 交 价 格 。( 六 ) 年 租 金 报 价 最 高 者 为 最 终 竞 得 人 。( 七 ) 现 场 竞 价 具 体 程 序 :1、 竞 租 人 在 指 定 的 时 间 到 达 竞 价 现 场 ;2、 主 持 人 点 算 竞 租 人 ;3、 主 持 人 介 绍 基 本 情 况 ;4、 主 持 人 宣 布 起 叫 价 和 增 价 规 则 及 幅 度 ;5、 现 场

11、 竞 价 开 始 ;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 2013 年第六期国有房屋公开招租 办 法36、 竞 租 人 举 牌 应 价 或 者 报 价 ;7、 主 持 人 确 认 应 价 后 , 继 续 竞 价 ;8、 主 持 人 在 第 二 次 年 租 金 报 价 后 没 有 再 加 价 的 , 主 持 人 喊 第 三 次 即 为 年 租 金 成 交 价 格 ;9、 主 持 人 宣 布 最 终 年 租 金 成 交 价 格 和 最 终 竞 得 人 。10、 竞 价 完 成 后 , 竞 得 人 和 交 易 所 当 场 签 订 成 交 确 认 书 。七 、 款 项 支 付 、 合 同 签 订 及 移 交 手 续(

12、一 ) 款 项 支 付 : 竞 得 人 须 于 成 交 后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 即 2013 年 9 月 10 日 下 午 4 时 前 付 清第 一 年 成 交 租 金 , 相 应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 即 押 金 ) , 具 体 标 准 见 后 第 十 条 第 ( 三 ) 款 , 并 支 付 交易 所 第 一 年 成 交 租 金 3%的 佣 金 。( 二 ) 合 同 签 订 : 出 租 方 在 竞 得 人 付 清 全 款 及 佣 金 后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 与 其 签 订 房 屋 租 赁合 同 。 租 赁 期 限 按 区 块 清 单 所 列 日 期 ; 对 于 已 到

13、期 的 房 屋 , 若 原 租 户 竞 得 , 租 期 顺 延 。( 三 ) 移 交 手 续 办 理 :房 屋 移 交 手 续 于 区 块 清 单 中 所 列 租 赁 起 始 日 前 一 个 工 作 日 按 出 租 房 屋 现 状 办 理 租 赁物 移 交 手 续 。 若 原 租 户 竞 得 , 租 期 顺 延 。八 、 违 约 责 任(一)竞租人未按照招租文件要求履行职责的,发生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行为的,或者未能履约的,其竞租保证金不予返还,并取消其竞得承租资格。(二)竞租人应对竞租人承诺函承担责任并全面履行,否则其竞租保证金不予返还。(三)竞得人须在规定时间付清应付款项,若未按期足额支付

14、,其竞租保证金不予返还,并取消其竞得承租资格。(四)竞得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的,取消其竞得承租资格,并不予返还其竞租保证金。九 、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一 ) 本 次 招 租 的 房 屋 不 得 改 变 用 途 , 须 按 合 同 要 求 使 用 房 屋 , 不 得 挪 作 他 用 。( 二 ) 本 次 招 租 公 告 的 房 屋 面 积 数 仅 作 参 考 , 以 实 际 面 积 为 准 , 成 交 后 不 得 提 出 补 足 面积 或 降 低 租 金 要 求 。( 三 )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交 纳 :1、 市 公 共 资 产 管 理 中 心 委 托

15、的 标 的 , 竞 得 人 须 按 以 下 标 准 交 纳 履 约 保 证 金 :第一年成交租金 履约保证金比例 第一年成交租金 履约保证金比例1 万元(含)以下 成交租金的 50% 5 万元10 万元(含) 成交租金的 20%1 万元3 万元(含) 成交租金的 30% 10 万元 20 万元(含) 成交租金的 15%3 万元5 万元(含) 成交租金的 25% 20 万元以上 成交租金的 10%2、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于租赁到期时,经租赁双方确认无异议后退回。(四)所有房屋自第二年开始,租金在上一年基础上递增 5%。(五)所有房屋使用用途若有特殊约定的,应按约定使用,并从事正当合法的生产、经营

16、活动。(六)租 期 届 满 的 房 屋 , 将 于 到 期 日 前 一 个 月 重 新 公 开 招 租 。( 七 ) 承 租 户 不 准 乱 搭 乱 建 , 如 出 现 自 行 搭 棚 建 房 等 违 章 现 象 被 相 关 部 门 处 理 的 , 出 租 方不 负 任 何 责 任 。( 八 ) 出 租 方 不 负 责 房 屋 的 修 缮 。 经 出 租 方 同 意 , 承 租 方 在 不 改 变 房 屋 结 构 前 提 下 , 可以 对 房 屋 进 行 装 修 。 租 赁 期 间 由 承 租 方 新 增 的 建 筑 物 及 附 属 物 、 装 修 物 , 期 满 后 无 偿 归 出 租 方市

17、公共资产管理中心 2013 年第六期国有房屋公开招租 办 法4所 有 , 不 得 拆 除 。( 九 ) 承 租 方 须 做 好 消 防 安 全 工 作 , 不 得 从 事 违 法 乱 纪 的 活 动 , 如 发 生 问 题 , 一 切 责 任由 承 租 方 自 负 。( 十 ) 承 租 方 应 维 护 好 房 屋 内 的 环 境 卫 生 , 垃 圾 应 及 时 自 行 清 运 , 积 极 配 合 相 关 部 门 做 好创 建 工 作 。( 十 一 ) 本 次 招 租 的 房 屋 未 经 出 租 方 同 意 不 得 转 租 、 转 借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变 相 转 租 。 如 有 类似 情

18、 况 发 生 , 出 租 方 有 权 收 回 租 赁 权 。( 十 二 ) 房 屋 水 、 电 安 装 及 相 关 费 用 由 承 租 方 承 担 。 安 装 须 由 专 业 人 员 操 作 , 安 全 责 任由 承 租 方 自 行 承 担 。 水 、 电 及 其 它 费 用 均 由 承 租 方 承 担 , 并 按 时 、 按 指 定 地 点 交 纳 。( 十 三 ) 租 期 内 如 因 国 家 政 策 改 变 或 因 政 府 规 划 拆 迁 需 要 等 原 因 , 出 租 方 决 定 提 前 终 止合 同 的 (出 租 方 提 前 通 知 承 租 方 , 承 租 方 须 无 条 件 服 从

19、), 不 视 为 出 租 方 违 约 , 并 且 对 因 此 造成 承 租 方 的 损 失 , 出 租 方 除 退 还 承 租 方 已 交 的 合 同 未 履 行 期 间 的 租 金 外 , 不 再 承 担 赔 偿 、 补偿 责 任 。( 十 四 ) 因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导 致 本 次 活 动 无 法 继 续 的 , 公 开 招 租 终 止 。十 、 附 则 :( 一 ) 相 应 的 房 屋 区 块 清 单 为 本 办 法 附 件 ;( 二 ) 竞 租 人 须 遵 守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事 项 ;( 三 ) 本 办 法 及 未 尽 事 宜 由 出 租 方 和 交 易 所 负 责 解 释 。义 乌 产 权 交 易 所 有 限 公司 金 华 义 产 拍 卖 有 限 公 司 二 一 三 年 八 月 二 十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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