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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新区城化非农建设用地调整.DOC

1、- 1 -光明新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调整置换暂行办法(修编征求意见稿)2017 年 2 月 14 日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后续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实施,推动城市更新改造,促进集约节约用地,维护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 (深府2004102 号,以下简称“深府2004102 号文” ) 、 关于印发的通知 (深府200565号)的精神,结合光明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管理对象】本办法所指的非农建设用地是指根据深府2004102 号文规定所确定的指标中已划定的非农建设工商用地和非农建设居住用地。第三条 【调整情形】已划定非农建设用地的调整置

2、换,适用本办法。非农建设用地的调整置换是指对依法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进行原地微调或异地置换,包括以下情形:(一)城市更新项目需要的;(二)与现行法定规划不符的部分,包括占用规划的道路、- 2 -市政公用设施、公共配套设施、高压走廊、公共绿地、河道蓝线、水源保护区、基本生态控制线、水域或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等;(三)与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已批用地冲突的;(四)面积小于 3000 平方米难以独立开发的;(五)社区整体统筹、土地整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化土地遗留问题处理等其它特殊情况需要的。因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土地或建筑物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可办理调整手续。第四条 【总体原则】非农建设用地

3、的调整置换应遵循保障社区权益、消化历史问题、保障规划实施、符合土地政策的原则,鼓励通过整体统筹、城市更新等方式解决非农建设用地问题。第五条 【管理机制】新区管委会成立非农建设用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非农工作领导小组” ) ,审议涉及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的重大事项;新区规划国土部门为非农建设用地主管部门,建立非农建设用地台账,做好有关用地调整和指标核减的管理工作;新区、办事处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社区集体资产进行监管。新区相关部门及办事处应各司其职,加强联动,共同做好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的后续管理工作。- 3 -已划定非农建设用地的调整置换,应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办事处初

4、审并出具意见,新区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审核,报新区非农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非农建设用地在原地进行开发建设或拆除重建的,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办事处初审并出具意见,新区规划国土部门按现行法定规划办理相关手续,报新区非农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属城市更新项目的,按城市更新的有关规定执行。因社区整体统筹、土地整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化土地遗留问题处理等,需对社区非农建设用地进行系统性调整置换的,由新区规划国土部门提出方案,征求所在办事处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意见,报新区非农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因个案处理(含城市化土地遗留问题处理)增加非农建设用地,且超出深府2004102

5、 号文标准的,指标核定和用地选址需报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审定。第六条 【调入城市更新】因城市更新项目需要调整置换的,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处于计划申报阶段的城市更新项目,需要调入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的,可先行办理可调入非农建设用地指标规模确认函,待城市更新单元专项规划通过审批后、实施主体确认之前完成办理调整手续。调入非农建设用地指标规模确认函的期Comment CU1: 采纳城市建设局反馈意见。- 4 -限为 2年。(二)城市更新单元专项规划通过审批后,已确认调入的非农建设用地指标不再调出,但可以继续调入非农建设用地指标,调入的指标仅用作地价核算,不再变更相关规划建设指标。(三)原则上在本社

6、区范围内调整。原公明地区涉及由市城市更新部门确定的城市更新重点统筹片区需调入非农建设用地的,可在原公明地区范围内调整。(四)非农建设用地调整至城市更新项目范围的,按原批准用地规模等面积核定调入面积。若调出区域范围内建筑物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拆除并理清经济关系后,按原批准用地规模的 1.5倍核定调入城市更新,将调出土地纳入国有储备。(五)调入的非农建设用地仅计非农建设用地指标,不另行制作用地方案图,注销原有批准的方案图和批复,并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核销相应的指标。第七条 【规划冲突】因与规划冲突需要调整的用地,应结合周边现状及规划情况,按用地主导规划功能优先进行原地微调。冲突部分不

7、超过原用地规模的 15%且面积不超过 3000平方米的,在原地进行等面积微调,原地确难等面积调整的,调整后用地面积减少部分相应指标计入非农建设用地台账。因与规划冲突需要调整的用地,以下情形可申请异地调整:- 5 -(一)冲突部分超过原用地规模 15%或冲突面积超过 3000平方米的,冲突部分须申请异地调整;(二)若调出与规划冲突的部分后,剩余用地面积小于3000 平方米的,或面积虽大于 3000 平方米但因形状不规则等原因难以进行开发的,可申请整宗地调整。第八条 【调整规定】非农建设用地需要异地调整的,应优先调入城市更新,不能在城市更新项目中安排的,按下列规定处理:(一)调整置换后地块需符合现

8、行法定规划。(二)原则上仅限在本社区内按照“已建调已建、未建调已建、未建调未建”的原则进行调整置换。已建或未建用地类型由所属办事处负责认定。若本社区确实没有建成区可调,经所在办事处确认并出具证明后,可将已建用地调整置换到本社区规划为建设用地的零星空地上。若遇特殊情况,经新区管委会同意,可按照“已建调未建”的方式进行调整置换。(三)若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自行拆除已建用地的地上建筑物并理清相应经济关系,纳入国有土地储备的,可将其视为未建用地进行调整置换。(四)置换后地块规划为工业用地的,按等土地面积确定用地规模;置换后地块规划为商业用地、居住用地、办公用地的,按原土地面积的 65%确定用地规

9、模。因调整打折等原因导致用地面积减少的,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书面声明- 6 -放弃相应的指标,并承诺今后不再要求货币或土地补偿。第九条 【调整前地块处理】以下情形的调整置换,调整前地块应纳入土地整备范畴:(一)调整前地块为未建地的;(二)与现行法定规划不符的;(三)自行拆除已建用地地上建筑物按未建用地进行调整置换的。属于未建地调整置换的,按规定完善征转地手续后纳入国有土地储备;属于已建地调整置换的,按规定完善征转地手续,建筑物暂时保留使用,不允许加建、扩建和改建,今后规划实施时按政策只给予货币补偿,并在调整置换的同时签订协议书予以明确。第十条 【调入地块选址】本办法涉及的非农建设用地调

10、整置换用地,原则上不得在政府统征地和城市化转地范围内的土地上安排用地选址。已经市政府同意确需占用的,需将原征转地费用无息退还给市(区)财政后方可安排选址,土地所有权属国有。第十一条 【社区责任】涉及非农建设用地调整置换、城市更新和自拆重建的,有关方案内容(含用地面积减少不再补回的)应经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股东代表大会审议且经股东代表大会审议,股东代表大会须有代表三分之二股份数的股东代表出席会议并经Comment CU2: 采纳发展和财政局反馈意见,规定出席股东代表大会的股东人数比例。- 7 -出席会议股东代表三分之二及以上股份的股东代表表决同意,会议须按有关规定召开并予以公证。 原以行政

11、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名义办理的非农建设用地,如需变更到本原行政村内某原自然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的,应由原行政村及其所属各原自然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共同出具明确的书面证明文件,并予以公证。第十二条 【集体资产管理】涉及非农建设用地调整置换的,有关方案内容需按市、新区集体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并须取得新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书面意见。涉及到集体资产交易的,必须符合集体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第十三条 【公示程序】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提出的非农建设用地指标折算、已建用地自行拆除后调整、调入更新项目等申请,经初步审查同意的,需在深圳特区报或宝安日报 、新区管委会网站、新区规划国土部门网站,以及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新区规划国土部门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公示有异议的,由所在办事处和新区规划国土部门调查处理。第十四条 【相关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有关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党纪- 8 -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解释主体】 本办法由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时效性】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有效期为三年。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其他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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