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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级工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1、 1 / 10江门市市级工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28 修改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 和规范对市级工业 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江门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府2014 16 号), 参照广东省省级 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工2017 176 号),结合我市工 业发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 业扶持专项资 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推进全市工业发展的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市委市政府政府确定的我市经济增长和转型升级最紧迫、最有效的方向和领域。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原则: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竞

2、争择优、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第二章 部门职责第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和项目管理工作,负责专项资金设立和调整申请,专项资金预算申报,编制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总体计划及使用明细计划编制、,并按“谁 使用、谁负责” 的原 则,负责专项资 金项目的评审牵头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的评审、实施、验收(完工评价)、信息公开、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工作,指导各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做好属地2 / 10项目实施、验收(完工评价)、信息公开、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工作。若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明确部门工作职责的,以实施细则要求为准。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资金预算编制及

3、执行;配合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对申报资金进行专家评审或审核;对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出的专项资金安排方案进行审核,并及时下达专项资金;加强对专项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管检查和绩效评价。第六条 各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当地项目申报及初审上报工作; 负责组织当地项目申报、初审、实施监督、验收( 完工 评价) 和绩 效自评工作。第七条 各市(区)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同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做好项目审核、申报和绩效自评等相关工作;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对专项资金拨付、使用以及管理情况开展检查,加强资金监管。第三章 资金支持方向第八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市委、市政府政

4、府确定的我市经济增长和转型升级最紧迫、最有效的方向和领域。 资金支持方向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 )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和民营经济发 展项目;(二 )支持 产业共建 项目;3 / 10(三 )支持省 级企 业技术中心项目;(四 )支持骨干企业上档次项目;(五 )支持 总部企 业落户项目;(六) 支持“ 机器人”应用 ”项目;(七) 支持“ 技改事后奖补资金”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八 )支持 节能项 目;(九 )支持 诚信骨干企 业绿卡计划项 目;(十 )根据中央、省的政策规定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 结合年度预算事业发展需要确定的、需要扶持的其他工业发展项目。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可结合市委、市政府重点

5、工作进行适当调整,具体以经批准的专项资金年度使用总体计划为准。第四章 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第九条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专项资金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规定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在申报年度预算资金时,由市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年度部门预算编报办法和程序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按照年度部门预算编报办法和程序,在本级部门预算项目库管理系统中进行年度预算申报。未按规定及时编报年度预算的,不予列入预算安排。经法定程序批准的专项资金用途范围、绩效目标等作为预算执行的依据。4 / 10第十条 市财政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通过预算后,将专项资金批复市经信局将专项资金批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第十一条 制定专项

6、资金年度实施方案。市经信局在收到市财政局下达的预算执行通知后 30 内, 对未明确使用方案或补助标准的资金,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收到市财政局下达的预算执行通知后 30 内,由市经信局提出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含专项资金安排额度、分配办法、支持方向和范围等),会同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批。第十二条 对纳入补助下级的资金,由市经信局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做好资金预安排工作。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预算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因临时性或特定性工作任务,导致新增或调整支持事项,增加或减少资金安排的,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报市政府审批由市经济和信息化

7、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报市政府审批。第五章 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审批和拨付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年度预算编制计划时间要求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年度预算编制计划时间要求,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明确资金支持对象、用途范围、申报条件、5 / 10申报程序等内容;对需验收的项目,还需明确验收程序、标准等内容,并通过市政府部门门户网站等途径并通过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专项资金申报通知。(一) 各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属地财政局按照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要求,组织审核后将项目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二) 市经

8、济和信息化局对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评审,即审核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和支持范围,申报材料是否完整等,涉及竞争性分配的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专家实施评审。未通过初步审核不予受理的项目,予以退回。第十五条 各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和上报结果负责。项目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实施内容的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同一实施内容的项目确因特殊情况已申报其他专项资金的,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采用普惠制分配方式和竞争性评审分配方式。采用普惠制分配方式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程序制定相关标准发布后组织实施;采用竞争性评审分配方式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

9、对各地上报项目进行竞争性评审。根据评审情况,形成专项资金分配计划。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供的拨款依据(或市政府审批意见)和资金审批权限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其中:安排给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资金,采取国库集中支付将6 / 10预算指标下达给相应的业务部门或单位;补助市县(区)用款单位或个人的,由市县(区)财政部门按本办法规定;在收到上级下达资金文件 15 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或个人银行账户。第十八条 对需验收的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完毕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应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完工评价)或资金使用情况检查。验收(完工 评价)和检查工作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或自行组织专家组开展

10、。对资金额度较大、影响面较广的项目,可由各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联合进行项目验收(完工评价) 或检查 ,特别重大或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也可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项目验收(完工评价)或检查。第十九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因故变更或中止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先向属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变更申请,再由属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经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经信局商市财政局按程序审定后,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调整下达项目计划。涉及资金调整的,市财政局根据调整后的项目计划下达资金调整文件。第六章 信息公开7 / 10第十九二十条 除涉及保

11、密要求不予公开外,专项资金的相关信息均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等予以公布。公开内容如下:专项资金实行信息公开。按照市级财政资金有关信息公开规定执行,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政府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如下信息:(一) 专项资 金管理 办法及相关资金 实施细则等细则。(二 )专项资 金申 报通知,包括但不限于 资金支持对象、用途范围、支持标准、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等。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等内容。(三 )专项资 金支持方案 分配结果,包括 但不限于资金项目明细、资金金额、用款单位或企业名单等。资金分配项目及扶持金额,项目所属单位或企业的基本情况。资

12、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四 )专项资 金绩 效评价、监督检查和 审计结果等。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项目及扶持金额,项目所属单位或企业等。(五 四)公开接受、 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 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等。(六 五)其他按规 定应公开的内容。8 / 10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第二十一条 市 经济和信息化局要会同市 财政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制度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制度,对专项资金试点示范和重点资助等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必要时委托评审机构或项目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和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

13、专项检查。各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制度,督促指导资金使用单位按照规定要求实施项目、使用资金,确保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政策的落实。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向上级部门报告。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评价体系,组织做好绩效自评工作,会同市财政局落实绩效跟踪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工作。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绩效评价的具体实施、汇总填报指标体系、现场核查和整改反馈等工作。绩效考评结果作为安排以后年度财政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类违纪违法问题,根据党规党纪及国家法律法规

14、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绩效评价的具体实施、汇总填报指标体系、现场核查和整改反馈等工作。9 / 10绩效考评结果作为安排以后年度财政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类违纪违法问题,根据党规党纪及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主要包括 对资金绩效评价及绩效管理组织评价。 (一) 资金绩效评价内容:项目前期准备、资金管理、项目管理、资金使用的经济性、资金使用的效率性、资金使用的效果性等。(二 )资 金绩效管理 组织情况评价内容:基 础工作管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结果应用管理等。第二十三条 获得专项资

15、金的单位应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做好账务处理,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按计划推进项目实施。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骗取、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 427 号)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缴全部已拨付的资金。第二十五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因故变更或中止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先向属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变更申请,再由属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报市经信局;市经信局商市财政局按程序审定后,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调整下达10 / 10项目计划。涉及资金调整的,市财政局根据调整后的项目计划下达资金调整文件。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 2017 年*月*日起执行,执行期五年。原xxx等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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