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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DOC

1、1广东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依法治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成才,保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广东工业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对不具有广东工业大学学籍的在读学生,违纪处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

2、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恰当。第四条 违纪处分的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2(一)被公安机关或国家有关机关限制人身自由之前,能够能主动如实交代其违法违纪事实,主动退还赃物,或积极赔偿损失,并有悔改表现者。(二)主动揭发他人违法违纪事实,积极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和国家有关机关调查处理相关违法违纪事实,经调查属实者。(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而导致违法违纪者。(四)依照法律法规确应从轻处分者。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分:(一)拒绝赔偿

3、损失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赔偿损失者。(二)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再次违纪者。(三)对揭发人、检举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者。(四)有两种以上违法违纪行为者。(五)勾结校外人员来校进行违法违纪活动者。(六)团伙性或群体性违法违纪事件的组织者、策划者、为首者及主要参与者。(七)依照法律法规确应从重处分者。第二章 分 则第七条 学生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校园秩序。如违反但尚未构成违法犯罪的,给予下列处分:(一)情节轻微,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二)情节严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三)情节严重,再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情节特别严重,

4、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八条 对违反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者,给予下列处分: 3(一)被认定构成刑事犯罪且被给予刑事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被认定构成刑事犯罪但免予刑事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三)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处罚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以下(不含行政拘留)处罚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四)有关国家机关认定其行为违法,但因情节轻微不予处罚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第九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尚未构成犯罪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一)情节轻微者,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警告

5、处分;经教育无悔改表现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二)情节较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无悔改表现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破坏学校宣传栏、阅报栏、广播器材、网络设施、防盗报警等公共设施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条 盗窃、诈骗、侵占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或明知是赃物而分赃、窝藏、销毁、转移、购买,且未构成犯罪也未被处以治安处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首次实施上述任意行为之一的,系单独作案且受害人仅为一人,给予记过处分。(二)首次实施上述任意行为之一的,但为团伙作案或受害人一人以上,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三)实施上述任意行为两次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一条 肇事、打架,提供或藏匿凶器

6、者,谎报案情、提供虚假证据或证言妨害调查者,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以下处分:4(一)不守秩序,故意用语言挑逗或用各种方式制造事端,引起冲突者: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2动手打人,但未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处分。3动手打人致他人轻微伤或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赔偿伤者医药费等有关必要费用。(二)策划、挑唆、怂恿他人打架,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假借劝架,协助一方致使事态扩大、冲突升级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四)为他人打架提供或藏匿凶器: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2造成后

7、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五)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赔偿伤者医药费等有关必要费用。(六)聚众斗殴或纠集、唆使校外人员打架滋事者,挑拨、煽动他人打架滋事者,采用暴力方式打击报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赔偿伤者医药费等有关必要费用。(七)故意为他人违法违纪行为提供虚假证明或证言,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八)故意夸大或编造事实,谎报案情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九)妨碍或者阻挠调查人员正常工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5(十)打架事件终止后又报复打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十一)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利用不正当手段解决纠纷

8、或组织他人提供伪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十二)情节严重的,送交有关机关处理。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必须遵守公共道德,提倡精神文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以下处分:(一)侮辱、调戏、猥亵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二)介绍或参与各种赢利性陪侍等色情服务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三)有窥视异性或滋扰他人等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四)在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乱写乱画或张贴下流淫秽字画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五)以威胁手段逼迫他人与其谈恋爱,情节较轻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六)因学

9、习成绩评定、就业、评奖、评学位、处分等原因,对相关人员及其家人进行恐吓、骚扰、报复或者散布不实信息等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七)其他违反公共秩序、公共道德和精神文明且可能导致不良后果的举止行为,对初犯者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累积三次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八)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三条 禁止在校园内赌博、酗酒,违者给予以下处分:(一)学生以任何形式进行赌博:61初犯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2重犯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3邀赌者,从重处分;提供赌具者,给予警告处分;抽头收费,以参与赌博

10、论处。(二)酗酒后吵闹、影响他人休息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四条 在校园发生下列行为,给予以下处分:(一)携带、收藏、观看、传播反动、淫秽书刊或音像制品或其他淫秽物品者:1携带反动、淫秽书刊、音像制品或其他淫秽物品进入校园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2在校内收藏、观看反动、淫秽书刊或音像制品或其他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3制作、复制、出售、出租、转借、传播反动、淫秽书刊或音像制品或其他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4为上述行为提供便利条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携带、收藏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

11、)携带、收藏、吸食、注射毒品或国家明令禁止的精神类药物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十五条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者,给予以下处分:(一)携带易燃、易爆、化学危险性物品进入校园或在校园内存放上述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事故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二)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或扔掷燃烧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引起火灾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三)挪用、破坏消防器材、设施者,除照价赔偿外,给予7以下处分:1挪用、破坏一处消防器材、设施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2挪用、破坏两处消防器材、设施者,给予记过处分。3挪用、破坏三处消防器材、设施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4因挪用、破坏消防器材、设施

12、而延误灭火或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因过失引起火灾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赔偿损失;故意纵火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送交有关国家机关处理。(五)违反实验操作规程,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六)其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十六条 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规定者,给予以下处分:(一)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实施的。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5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13、。6虚构或者捏造事实损害国家机关信誉或学校声誉的。(二)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复制、传播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信息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查阅本条(一)、(二)项所规定的内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8(四)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赌博、诈骗、教唆犯罪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五)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泄露国家秘密,或泄露学校处于保密阶段的科研项目的有关资料、数据、图(照)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六)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者对他人进行恐吓、谩骂、人身攻击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七)非法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或将计算机

14、信息网络功能及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增加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八)未经允许对公用或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口令进行设置或修改,影响或妨碍他人使用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九)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十)恶意传播系统漏洞,教唆攻击、入侵系统方法或对计算机系统进行试探攻击而不听教育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十一)盗用单位或他人计算机账号造成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十二)利用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术、技能盗窃钱财及有价值的数据资料者,以盗窃公私财物论处。(十三)其他影响计算机信息网络正常运行和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15、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十七条 禁止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私拆、隐匿、毁弃他人信件或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十八条 对下列违反宿舍管理规定者,给予以下处分:(一)在学生宿舍私拉电线或安装大功率用电设备,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火灾、线路损坏或给学校、9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除依法给予经济赔偿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在宿舍区内从事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的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宿舍内酗酒,燃烧物品,燃放烟花、爆竹,养宠物等,影响宿舍生活环境,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三)高空掷物、存放危险品等,给予严重警

16、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四)学生宿舍禁止擅自留宿他人,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五)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在学生宿舍区内经商、贩卖、推销、张贴广告、派发传单、悬挂标语横幅等,不听劝阻和拒不清除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六)禁止晚归者或其他原因以任何方式攀爬(阳台、窗户)进入宿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七)经常拖欠水电费的,给予通报批评处理。(八)擅自调换宿舍的,一经发现,给予通报批评处理。转租、转借、骗取房间或床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九)禁止擅自移动或拆卸书桌、床铺、空调设备等行为,违者必须恢

17、复原状或按价赔偿,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十)学生应爱护宿舍热水设施,禁止破坏、反接、绕越、私接热水表具等行为,违者按价赔偿,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十一)违反宿舍晚熄灯制度,影响他人休息,屡劝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十二)宿舍走廊、楼梯、平台等公共区域不得摆放鞋子、鞋柜等个人物品,屡劝不改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10第十九条 学生违反学校考勤管理规定的,给予以下处理或处分:(一)学生请假学时超过 1 学期总学时的 1/3 或 6 周时间以上时,按休学处理。(二)请假无故逾期不返校,不办理续假手续,超过 2 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三)一

18、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在 20 学时以下(不含 20)者,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 2029 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 3039 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 4049 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 5059 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 60 学时以上(含 60),给予开除学籍处理。(以上学时数由学院核准)(四)旷课 1 天,按课程表实际授课时间计;实践性教学环节 1 天按 4 学时计。第二十条 考试是教学工作的核心环节之一,学生必须遵守考试纪律,诚信考试。(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规:1不携带或拒不出示规定的有效证件参加考试的;2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不放在指定位置的;3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4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5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进出考场的;6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互借文具的;7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8未经允许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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