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方医科大学卫生技术系列资格条件(征求意见稿)一、主任医师资格条件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取得医师资格并已进行执业注册,在我校从事临床医疗工作满 6 个月的在职在岗人员以及正受聘于我校从事上述专业技术工作 1 年以上的离、退休人员。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在合格以上。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按相应规定执行:(一)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或定性为四级医疗事故直接责任者,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下一年度不得申报。(二)已定性为二、三级医疗事故直接责任者,从下年度起 2 年内不得申报。(三)有伪造学历、资
2、历、业绩,或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者,取消当年申报(或评审通过)的资格,并从下年度起 3 年内不得申报。(四)有敲诈、勒索病人及其亲属财物行为已受到查处或己定性为一级医疗事故直接责任者,从下年度起 4 年内不得申报。(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者,延迟 2 年申报;情节严重的,延迟 5 年以上申报。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取得副主任医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3 年。第四条 外语条件职称外语条件按当年广东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凡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得申报。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按当年广东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凡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得申报。第六条 继续教育
3、条件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要求,取得现资格以来每年都应有参加继续教育的记录,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一)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35 周以上,独立承担专科查房工作,每年进行专科查房 30 次以上;(二)有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重大技术问题,主持完成疑难危重病人的会诊和抢救工作;(三)组织、指导本专业的全面业务技术工作,开展本专业必须具备的各种诊疗技术项目;(四)根据专业发展需要,确定并主持本专业重要科研项目的研究,或将国内外最新技术应用于临床实
4、践 1 项以上;(五)熟练正确指导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工作,参与本科生教学,培养专门人才或研究生 1 名以上,并进行院级以上学术报告或讲座 3 次以上。(六)达到主任医师医疗技术水平,年度医疗技术考核获得较好的评价。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任现职期间,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规定工作任务,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 1 项(以项目主管部门的合同书为准,在研项目需取得阶段性成果); (二)获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等国家级奖项(排名前 5);或获省(部)级上述有关政府奖项(排名前3);(三)取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 1 项以上,已推广应用,获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第九条
5、 论文、著作条件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论文或出版著作 4 篇(部)以上。其中有效申报论文需单篇影响因子 2.0 以上或累计影响因子 5 以上或 SCI 分 类 II 区 1 篇。第十条 附则(一)本资格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和学历(学位)、资历、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二)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表格样式等见附录。二、副主任医师资格条件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取得医师资格并已进行执业注册,在我校从事临床医疗工作满 6 个月的在职在岗人员以及正受聘于我校从事上述专业技术工作 1 年以上的
6、离、退休人员。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在合格以上。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按相应规定执行:(一)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或定性为四级医疗事故直接责任者,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下一年度不得申报。(二)已定性为二、三级医疗事故直接责任者,从下年度起 2 年内不得申报。(三)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或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者,取消当年申报(或评审通过)的资格,并从下年度起 3 年内不得申报。(四)有敲诈、勒索病人及其亲属财物行为已受到查处或己定性为一级医疗事故直接责任者,从下年度起 4 年内不得申报。(
7、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者,延迟 2 年申报;情节严重的,延迟 5 年以上申报。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出站人员,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1年,经考核符合本条件者,可认定副主任医师资格。获博士学位后的业绩成果可与在站期间获得的业绩成果合并计算。(二)获得博士学位、符合本条件者,可申报副主任医师资格。业绩成果必须为获得博士学位之后取得。(三)未具备上述学历(学位)或经历条件,取得主治医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3 年,可申报副主任医师资格。第四条 外语条件职称外语条件按当年广东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凡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得申报。第五条 计算机应
8、用能力条件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按当年广东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凡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得申报。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要求,取得现资格以来每年都应有参加继续教育的记录,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一)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40 周以上,能承担专科查房工作;(二)有较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完成较复杂的院内外会诊和抢救工作;(三)参与医疗、教学、科研等业务管理工作,开展本专业必须具备的各种诊疗技术项目;(四)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
9、发展趋势,主持本专业科研项目的研究,或将新技术应用于临床实践 1 项以上;(五)对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进行临床技能培训,参与本科生教学,协助指导研究生或进修生 1 名以上;(六)达到副主任医师医疗技术水平,年度医疗技术考核获得较好的评价。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任现职期间,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规定工作任务,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 1 项(以项目主管部门的合同书为准,在研项目需取得阶段性成果); (二)获省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等省(部)级以上政府奖项(排名前 5);(三)取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 1 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 3 项以上,已推广应用,获得较大
10、的社会经济效益。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任现职期间,在本专业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文或出版著作 3 篇(部)以上,其中 SCI 收录 1 篇以上;著作等同于核心期刊文章。第十条 附则(一)本资格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和学历(学位)、资历、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二)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表格样式等见附录。三、主任药师资格条件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在我校从事医院药学、临床药学等工作满 6 个月的在职在岗人员以及正受聘于我校从事上述专业技术工作 1 年以上的离、退休人员。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
11、件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在合格以上。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按相应规定执行:(一)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或定性为四级医疗事故直接责任者,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下一年度不得申报。(二)已定性为二、三级医疗事故直接责任者,从下年度起 2 年内不得申报。(三)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或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者,取消当年申报(或评审通过)的资格,并从下年度起 3 年内不得申报。(四)有敲诈、勒索病人及其亲属财物行为已受到查处或己定性为一级医疗事故直接责任者,从下年度起 4 年内不得申报。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取得副主任药
12、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3 年。第四条 外语条件职称外语条件按当年广东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凡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得申报。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按当年广东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凡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得申报。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要求,取得现资格以来每年都应有参加继续教育的记录,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一)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35 周以上;(二)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实践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重大技术问题,独立承担本专业疑难技术问题的指导或咨询工作;(三)组织、指导本专业的全面业务技术工作,开展本专业必须具备的各种技术项目,主持制定本专业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并有效地用于规范技术操作及管理;(四)根据专业发展需要,确定并主持本专业重要科研项目的研究,或将国内外最新技术应用于临床实践 1 项以上;(五)熟练正确指导下一级药学技术人员开展工作,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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