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车 船 税 实 施 办 法第 一 条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车 船 税 法 (以 下 简 称 车 船 税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车 船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以 下 简 称 车 船 税 法 实 施条 例 )等 有 关 税 收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结 合 我 区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车 船 税 的 征 税 范 围 及 纳 税 人凡 在 我 区 境 内 依 法 应 当 在 公 安 、交 通 运 输 、农 业 、渔 业 以 及 其他 依 法 具 有 车 辆 、船 舶 管 理 职 能 部 门 (以 下
2、 简 称 车 船 登 记 管 理 部 门 )登 记 的 机 动 车 船 和 依 法 不 需 要 在 车 船 登 记 管 理 部 门 登 记 的 在 单 位内 部 场 所 行 驶 或 者 作 业 的 机 动 车 船 为 车 船 税 的 征 税 范 围 。以 上 车辆 、船 舶 的 所 有 人 或 者 管 理 人 为 车 船 税 的 纳 税 人 。第 三 条 车 船 税 税 目 、 税 额 标 准(一 )车 船 税 税 目 税 额 标 准 按 照 本 实 施 办 法 所 附 宁 夏 回 族 自 治区 车 船 税 税 目 税 额 表 中 车 船 的 分 类 标 准 和 规 定 的 税 额 标 准 执
3、 行 。(二 )本 办 法 所 附 的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车 船 税 税 目 税 额 表 中 车船 排 气 量 、整 备 质 量 、核 定 载 客 人 数 、净 吨 位 、千 瓦 、艇 身 长 度 等 ,以 车 船 登 记 管 理 部 门 核 发 的 车 船 登 记 证 书 或 者 行 驶 证 相 应 项 目 所载 数 据 为 准 。(三 )依 法 应 当 登 记 而 未 办 理 登 记 和 依 法 不 需 要 办 理 登 记 的 车船 或 者 不 能 提 供 车 船 登 记 证 书 、行 驶 证 的 车 船 ,以 车 船 出 厂 合 格 证明 或 者 进 口 凭 证 标 注 的 技
4、 术 参 数 、数 据 为 准 ;不 能 提 供 车 船 出 厂 合- 2 -格 证 明 或 者 进 口 凭 证 的 ,由 当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参 照 国 家 相 关 标 准 核定 ,没 有 国 家 相 关 标 准 的 参 照 同 类 车 船 核 定 。第 四 条 车 船 税 减 征 、 免 征(一 )捕 捞 、养 殖 渔 船 免 征 车 船 税 ;(二 )军 队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专 用 的 车 船 免 征 车 船 税 ;(三 )警 用 车 船 免 征 车 船 税 ;(四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应 当 予 以 免 税 的 外 国 驻 华 使 领 馆 、国 际 组 织驻
5、 华 代 表 机 构 及 其 有 关 人 员 的 车 船 免 征 车 船 税 ;(五 )临 时 入 境 的 外 国 车 船 和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澳 门 特 别 行 政区 、台 湾 地 区 的 车 船 不 征 收 车 船 税 ;(六 )对 我 区 公 共 交 通 车 船 、农 村 居 民 拥 有 并 主 要 在 农 村 地 区 使用 的 摩 托 车 、三 轮 汽 车 和 低 速 载 货 汽 车 ,暂 免 征 收 车 船 税 ;(七 )对 我 区 境 内 遭 受 地 震 、洪 涝 等 严 重 自 然 灾 害 影 响 纳 税 困 难以 及 其 他 特 殊 原 因 确 需 减 免 税 的
6、 车 船 ,由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确 定 在 一定 期 限 内 减 征 或 者 免 征 车 船 税 ,并 报 国 务 院 备 案 。第 五 条 车 船 税 减 免 税 证 明 的 开 具按 照 本 办 法 可 以 享 受 减 免 税 的 车 船 ,除 第 四 条 第(二 )、(三 )、(四 )项 外 ,需 要 办 理 减 免 税 相 关 事 项 的 ,纳 税 人 应 当 向当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提 出 申 请 ,并 提 交 本 机 构 或 者 个 人 身 份 的 证 明 文件 、车 船 所 有 权 证 明 文 件 以 及 当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要 求 的 其 他
7、材 料 。当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核 实 后 应 开 具 减 免 税 证 明 。第 六 条 车 船 税 征 收 主 体- 3 -车 船 税 由 车 船 登 记 管 理 部 门 所 在 地 市 、县 地 方 税 务 机 关 负 责征 收 ,未 分 设 地 方 税 务 机 构 的 市 、县 由 当 地 国 家 税 务 机 关 负 责 征收 。第 七 条 车 船 税 代 收 代 缴 义 务 人(一 )凡 在 我 区 范 围 内 依 法 从 事 机 动 车 第 三 者 责 任 强 制 保 险 业务 的 保 险 机 构 为 车 船 税 的 代 收 代 缴 义 务 人 。纳 税 人 应 当 在 购
8、 买 机 动车 第 三 者 责 任 强 制 保 险 的 同 时 缴 纳 车 船 税 。车 船 税 由 保 险 机 构 代 收代 缴 并 在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强 制 保 险 的 保 险 单 以 及 保 费 发 票 上注 明 已 收 税 款 的 信 息 ,作 为 代 收 税 款 凭 证 。(二 )依 法 不 需 要 购 买 机 动 车 第 三 者 责 任 强 制 保 险 的 纳 税 人 ,应当 向 当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自 行 申 报 缴 纳 车 船 税 。(三 )纳 税 人 在 购 买 机 动 车 第 三 者 责 任 强 制 保 险 时 缴 纳 车 船 税或 者 自
9、 行 申 报 缴 纳 车 船 税 的 ,应 当 提 供 购 车 发 票 、排 气 量 、整 备 质量 、核 定 载 客 人 数 等 纳 税 相 关 信 息 。(四 )纳 税 人 没 有 按 照 规 定 期 限 缴 纳 车 船 税 的 ,扣 缴 义 务 人 在 代收 代 缴 税 款 时 ,可 以 一 并 代 收 代 缴 欠 缴 税 款 的 滞 纳 金 。(五 )按 照 规 定 享 受 减 免 车 船 税 的 纳 税 人 ,自 购 买 机 动 车 第 三 者责 任 强 制 保 险 时 ,应 当 提 供 当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出 具 的 减 免 税 证 明 。对 不 能 提 供 完 税 凭
10、 证 或 者 减 免 税 凭 证 的 ,且 拒 绝 扣 缴 义 务 人 代 收 代缴 车 船 税 的 纳 税 人 ,扣 缴 义 务 人 不 得 出 具 保 单 、保 险 标 志 和 保 费 发票 等 ,同 时 报 告 当 地 税 务 机 关 处 理 。- 4 -(六 )扣 缴 义 务 人 应 当 于 每 月 终 了 后 15日 内 ,向 当 地 主 管 税 务 机关 汇 总 解 缴 代 收 代 缴 车 船 税 税 款 和 滞 纳 金 。扣 缴 义 务 人 向 税 务 机 关解 缴 税 款 和 滞 纳 金 时 ,应 当 同 时 报 送 税 款 和 滞 纳 金 扣 缴 明 细 报 告表 。(七 )
11、车 船 税 代 收 代 缴 的 具 体 办 法 由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地 方 税 务局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另 行 制 定 。第 八 条 车 船 税 纳 税 地 点由 纳 税 人 自 行 申 报 缴 纳 车 船 税 的 ,纳 税 地 点 为 车 船 登 记 管 理地 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所 在 地 ;由 扣 缴 义 务 人 代 收 代 缴 车 船 税 的 ,纳 税地 点 为 扣 缴 义 务 人 所 在 地 ;依 法 不 需 要 办 理 登 记 的 车 船 ,纳 税 地 点为 车 船 所 有 人 或 者 管 理 人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第 九 条 车 船
12、税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一 )车 船 税 的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为 车 船 管 理 部 门 核 发 的 车 船登 记 证 书 或 者 行 驶 证 书 所 记 载 日 期 的 当 月 。(二 )纳 税 人 未 按 照 规 定 到 车 船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应 税 车 船 登 记 手续 的 ,以 车 船 购 置 发 票 所 载 开 具 时 间 的 当 月 作 为 车 船 税 的 纳 税 义 务发 生 时 间 。(三 )纳 税 人 未 办 理 车 船 登 记 手 续 且 无 法 提 供 车 船 购 置 发 票 的 ,由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核 定 纳 税 义 务
13、发 生 时 间 。第 十 条 车 船 税 的 纳 税 年 度 和 申 报 纳 税 期 限(一 )车 船 税 按 年 申 报 ,分 月 计 算 ,一 次 性 缴 纳 。纳 税 年 度 为 公历 1月 1日 至 12月 31日 。- 5 -(二 )向 税 务 部 门 申 报 缴 纳 车 船 税 的 纳 税 人 ,其 车 船 税 申 报 纳 税期 限 为 每 年 第 一 季 度 终 了 后 15日 内 。由 保 险 机 构 代 收 车 船 税 的 纳 税 人 ,其 车 船 税 申 报 缴 纳 期 限 为购 买 机 动 车 第 三 者 责 任 强 制 保 险 的 当 日 。(三 )新 购 置 的 车
14、船 ,纳 税 期 限 为 车 船 登 记 管 理 部 门 核 发 的 车 船登 记 证 书 或 者 行 驶 (航 运 )证 书 所 记 载 日 期 的 当 月 。第 十 一 条 车 船 税 税 额 计 算 方 法(一 )车 船 税 按 年 征 收 ,纳 税 人 在 规 定 的 申 报 纳 税 期 限 内 一 次 缴纳 全 年 税 款 。(二 )对 购 置 的 新 车 船 ,购 置 当 年 的 应 纳 税 额 自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的当 月 起 按 月 计 算 。计 算 公 式 为 :应 纳 税 额 (年 应 纳 税 额 12)应 纳税 月 份 数 。第 十 二 条 车 船 税 退 税 、
15、 补 税(一 )在 一 个 纳 税 年 度 内 ,已 完 税 的 车 船 被 盗 抢 、报 废 、灭 失 的 ,纳 税 人 可 以 凭 有 关 车 船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出 具 的 证 明 和 完 税 证 明 ,向 开具 完 税 凭 证 的 税 务 机 关 申 请 退 还 自 被 盗 抢 、报 废 、灭 失 月 份 起 至 该纳 税 年 度 终 了 期 间 的 税 款 。(二 )已 办 理 退 税 的 被 盗 抢 车 船 失 而 复 得 的 ,纳 税 人 应 当 从 公 安机 关 出 具 相 关 证 明 的 当 月 起 计 算 缴 纳 车 船 税 。(三 )已 缴 纳 车 船 税 的 车
16、 船 在 同 一 纳 税 年 度 内 办 理 转 让 过 户 的 ,不 另 纳 税 ,也 不 退 税 。第 十 三 条 车 船 登 记 管 理 部 门 职 责- 6 -(一 )各 市 、县 (区 )税 务 机 关 可 以 在 车 船 登 记 管 理 部 门 车 船 审 验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设 点 集 中 办 理 车 船 税 征 收 事 宜 。(二 )车 船 登 记 管 理 部 门 和 车 船 税 扣 缴 义 务 人 的 行 业 主 管 部 门应 当 在 提 供 车 船 有 关 信 息 等 方 面 ,协 助 税 务 机 关 加 强 车 船 税 的 征 收管 理 。(三 )车 船 登 记
17、 管 理 部 门 应 建 立 “先 税 后 验 ”的 工 作 制 度 ,车 辆 所有 人 或 者 管 理 人 在 申 请 办 理 车 船 相 关 登 记 、定 期 检 验 手 续 时 ,应 当向 车 船 登 记 管 理 部 门 提 交 依 法 纳 税 或 者 免 税 证 明 。车 船 登 记 管 理 部门 核 查 后 方 可 办 理 相 关 登 记 或 审 验 手 续 。对 未 执 行 “先 税 后 验 ”制 度的 ,要 追 究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责 任 。第 十 四 条 审 计 、财 政 、税 务 和 保 险 监 管 机 构 等 部 门 应 定 期 对车 船 税 征 收 和 代 收 代
18、 缴 以 及 车 船 登 记 管 理 部 门 “先 税 后 验 ”制 度 执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第 十 五 条 车 船 税 的 具 体 征 收 管 理 办 法 应 由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地 方 税 务 局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车 船 税 法 和车 船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以 及 本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另 行 制 定 。第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自 2017年 10月 1日 起 施 行 ,2011年 12月 20日 自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发 布 的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宁 夏 回 族
19、 自 治 区 车船 税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宁 政 发 2011163号 )同 时 废 止 。附 件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车 船 税 税 目 税 额 表- 7 -附 件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车 船 税 税 目 税 额 表税 目 计 税 单 位 年 基 准 税 额 备 注1.0升 (含 )以 下 的 120元1.0升 以 上 至 1.6升 (含 )的 300元1.6升 以 上 至 2.0升 (含 )的 360元2.0升 以 上 至 2.5升 (含 )的 660元2.5升 以 上 至 3.0升 (含 )的 1800元3.0升 以 上 至 4.0升 (含 )的 3000元乘
20、 用 车 按发 动 机 气缸 容 量 (排气 量 )分档 4.0升 以 上 的每 辆4500元核 定 载 客 人数 9人 (含 )以下客 车 每 辆 720元 (9人 20人 (含 )、960元 (20人 以 上 )核 定 载 客 人数 9人 以 上 ,包 括 电 车商 用 车货 车 整 备 质 量每 吨 60元包 括 半 挂 牵引 车 、三 轮 汽车 和 低 速 载货 汽 车 等挂 车 整 备 质 量每 吨 30元 (按 照 货 车 税 额 的 50%计 算 )专 用 作 业 车 60元其 他 车 辆轮 式 专 用 机 械 车整 备 质 量每 吨 60元不 包 括 拖 拉机摩 托 车 每 辆 60元机 动 船 舶 净 吨 位每 吨3元 (不 超 过 200吨 )、4元 (超过 200吨 但 不 超 过 2000吨 )、5元 (超 过 2000吨 但 不 超过 10000吨 )、6元 (超 过 10000吨 )拖 船 、非 机 动驳 船 分 别 按照 机 动 船 舶税 额 的 50%计算 。船 舶游 艇 艇 身 长 度每 米600元 (不 超 过 10米 )、900元(超 过 10米 但 不 超 过 18米 )、1300元 (超 过 18米 但 不超 过 30米 )、1800元 (超 过 30米 )、600元 (辅 助 动 力 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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