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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认证程序.doc

1、绿色食品认证程序为规范绿色食品认证工作,依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制定本程序。凡具有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国内企业均可按本程序申请绿色食品认证。境外企业另行规定。 1. 认证申请 1.1 申请人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及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绿色食品办公室、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省绿办)领取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 、 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及有关资料,或从中心网站(网址: www. )下载。 1.2 申请人填写并向所在省绿办递交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 、 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及以下材料:(1)保证执行绿色食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2)生产操作规程(种植规程、养殖规程、加工规程)

2、 (3)公司对“基地+农户” 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合同、基地图、基地和农户清单、管理制度) (4)产品执行标准 (5)产品注册商标文本(复印件) (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企业质量管理手册 (8)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通过体系认证的,附证书复印件) 2. 受理及文审 2.1 省绿办收到上述申请材料后,进行登记、编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认证材料的审查工作,并向申请人发出文审意见通知单 ,同时抄送中心认证处。 2.2 申请认证材料不齐全的,要求申请人收到文审意见通知单后 10 个工作日提交补充材料。 2.3 申请认证材料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本生长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请。 2.4 申请认

3、证材料合格的,执行第 3 条。 3. 现场检查、产品抽样 3.1 省绿办应在文审意见通知单中明确现场检查计划,并在计划得到申请人确认后委派 2 名或 2 名以上检查员进行现场检查。 3.2 检查员根据绿色食品 检查员工作手册(试行)和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技术规范(试行)中规定的有关项目进行逐项检查。每位检查员单独填写现场检查表和检查意见。现场检查和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工作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省绿办递交现场检查评估报告和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报告及有关调查资料。 3.3 现场检查合格,可以安排产品抽样。凡申请人提供了近一年内绿色食品定点产品监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

4、告,并经检查员确认,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检测项目和质量要求的,免产品抽样检测。 3.4 现场检查合格,需要抽样检测的产品安排产品抽样: 3.4.1 当时可以抽到适抽产品的,检查员依据绿色食品产品抽样技术规范进行产品抽样,并填写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单 ,同时将抽样单抄送中心认证处。特殊产品(如动物性产品等)另行规定。 3.4.2 当时无适抽产品的,检查员与申请人当场确定抽样计划,同时将抽样计划抄送中心认证处。 3.4.3 申请人将样品、产品执行标准、 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单和检测费寄送绿色食品定点产品监测机构。 3.5 现场检查不合格,不安排产品抽样。 4. 环境监测 4.1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由

5、检查员在现场检查时同步完成。 4.2 经调查确认,产地环境质量符合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技术规范规定的免测条件,免做环境监测。 4.3 根据 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技术规范 的有关规定,经调查确认,必要进行环境监测的,省绿办自收到调查报告 2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绿色食品定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环境监测,同时将通知单抄送中心认证处。 4.4 定点环境监测机构收到通知单后,40 个工作日内出具环境监测报告,连同填写的绿色食品环境监测情况表 ,直接报送中心认证处,同时抄送省绿办。 5. 产品检测 绿色食品定点产品监测机构自收到样品、产品执行标准、 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单 、检测费后,2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出具产品检测报告,连同填写的绿色食品产品检测情况表 ,报送中心认证处,同时抄送省绿办。 6. 认证审核 6.1 省绿办收到检查员现场检查评估报告和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报告后,3 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并将认证申请材料、检查员现场检查评估报告、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报告及省绿办绿色食品认证情况表等材料报送中心认证处。 6.2 中心认证处收到省绿办报送材料、环境监测报告、产品检测报告及申请人直接寄送的申请绿色食品认证基本情况调查表后,进行登记、编号,在确认收到最后一份材料后 2 个工作日内下发受理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抄送省绿办。 6.3 中心认证处组织审查人员及有关专家对

7、上述材料进行审核,20 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结论。 6.4 审核结论为 “有疑问,需现场检查”的,中心认证处在 2 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检查计划,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抄送省绿办。得到申请人确认后,5 个工作日内派检查员再次进行现场检查。 6.5 审核结论为“材料不完整或需要补充说明”的,中心认证处向申请人发送绿色食品认证审核通知单 ,同时抄送省绿办。申请人需在 20 个工作日内将补充材料报送中心认证处,并抄送省绿办。 6.6 审核结论为“合格” 或“ 不合格 ”的,中心认证处将认证材料、认证审核意见报送绿色食品评审委员会。 7. 认证评审 7.1 绿色食品评审委员会自收到认证材料、认证处审核意见后

8、10 个工作日内进行全面评审,并做出认证终审结论。 7.2 认证终审结论分为两种情况: (1)认证合格 (2)认证不合格 7.3 结论为“认证合格” ,执行第 8 条。 7.4 结论为 “认证不合格”,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在做出终审结论 2 个工作日内,将认证结论通知单发送申请人,并抄送省绿办。本生产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请。 8. 颁证 8.1 中心在 5 个工作日内将办证的有关文件寄送“认证合格” 申请人,并抄送省绿办。申请人在 60 个工作日内与中心签定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 8.2 中心主任签发证书。 申请人及申请认证产品条件1、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必须是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政

9、府和行政机构等不可作为绿色食品的申请人。同时,还要求申请人具备以下条件: ( 1)具备绿色食品生产的环境条件和技术条件; ( 2)生产具备一定规模,具有较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 3)加工企业须生 产经营 一年以上方可受理申请; (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作为申请人: a.与中心和省绿办有经济或其它利益关系的; b.可能引致消费者对产品来源产生误解或不信任的,如批发市场、粮库等; c.纯属商业经营的企业(如百货大楼、超市等) 。 2、申请认证产品条件 ( 1)按国家商标类别划分的第 5、29、30、31、32、33 类中的大多数产品均可申请认证; ( 2)以“食 ”或“健

10、”字登记的新开发产品可以申请认证; ( 3)经卫生部公告既是药品也是食品的产品可以申请认证; ( 4)暂不受理油炸方便面、叶菜类酱菜(盐渍品) 、火腿肠及作用机理不甚清楚的产品(如减肥茶)的申请; ( 5)绿色食品拒绝转基因技术。由转基因原料生产(饲养)加工的任何产品均不受理。申请人向所在省绿办提出认证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文件,每份文件一式两份,一份省绿办留存 ,一份报中心 : 1.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 2. 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 3. 保证执行绿色食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4. 生产操作规程(种植规程、养殖规程、加工规程) 5. 公司对“基地 +农户” 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合同、基地图、基地和

11、农户清单、管理制度) 6. 产品执行标准 7. 产品注册商标文本(复印件) 8.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9. 企业质量管理手册 对于不同类型的申请企业,依据产品质量控制关键点和生产中投入品的使用情况,还应分别提交以下材料:1. 矿泉水申请企业,提供卫生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及专家评审意见复印件; 2. 对于野生采集的申请企业,提供当地政府为防止过渡采摘、水土流失而制定的许可采集管理制度; 3. 对于屠宰企业,提供屠宰许可证复印件; 4. 从国外引进农作物及蔬菜种子的,提供由国外生产商出具的非转基因种子证明文件原件及所用种衣剂种类和有效成份的证明材料; 5. 提供生产中所用农药、商品肥、兽药、消毒

12、剂、渔用药、食品添加剂等投入品的产品标签原件; 6. 生产中使用商品预混料的,提供预混料产品标签原件及生产商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使用自产预混料(不对外销售) ,且养殖方式为集中饲养的,提供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使用自产预混料(不对外销售) ,但养殖管理方式为“公司 +农户” 的,提供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预混料批准文号及审批意见表复印件; 7. 外购绿色食品原料的,提供有效期为一年的购销合同和有效期为三年的供货协议,并提供绿色食品证书复印件及批次购买原料发票复印件; 8. 企业存在同时生产加工主原料相同和加工工艺相同(相近)的同类多系列产品或平行生产(同一产品同时存在绿色食品生产与非绿色食品生产)的,提

13、供从原料基地、收购、加工、包装、贮运、仓储、产品标识等环节的区别管理体系; 9. 原料(饲料)及辅料(包括添加剂)是绿色食品或达到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的相关证明材料; 10. 预包装产品,提供产品包装标签设计样。 材料填报规范一、一般要求 1、要求申请人用钢笔、签字笔正楷如实填写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 、 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 ,或用 A4 纸打印,字迹整洁、术语规范、印章清晰;一份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和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只能填报一个产品。 2、所有表格栏目不得空缺,如不涉及本项目,应在表格栏目内注明“无” ;如表格栏目不够,可附页,但附页必须加盖公章; 3、申请认证材料应装订成册,编制页码

14、,并附目录。 二、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填写规范 1. 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 栏应填写商品名(即产品包装上的名称) ,不可将一类产品(如蔬菜、水果、茶叶等)作为申请认证产品名称;对于原料配方基本一致, 且加工 工艺相同或相近的系列加工产品(如系列大米、系列冰淇淋等)或同一产品申请在多个商标上使用的,可以以系列产品名称填写一份申请书,但在表 一 后要附报系列产品清单(包括产品名称、商标、申请认证产量和包装规格) ;一栏内不可多个 产品混填 。 2.申请认证产量应以“kg”或“吨”为单位 3.“表 一 原料供应形式”栏 该栏主要填写申请认证企业与生产基地或原料供应单位间的关

15、系,分 3 种形式: ( 1)申请认证企业本身是原料生产单位,如农场、果园等,填写“自给” ; ( 2)申请认证企业有稳定基地,基地负责组织农户生产,填写“公司+基地+农户” 、 “协议供应” 、 “订单农业”等形式; ( 3)从企业购买原料,填写“合同供应” 。 对于畜禽、水产类申请认证企业,原料的供应包括两部分,即畜禽、水产品供应单位,饲料( 饵 类)供应单位。 4.“表二 农药与肥料使用情况” ( 1)填写单位。该表由原料生产单位填写、加盖公章并负责。省、市、县级农技服务部门不可作为填写单位; ( 2) “主要病虫害”一栏填写当年发生的病、虫、草害; ( 3) “农药、肥料使用情况”栏填

16、写当年使用情况; ( 4)对于大田作物(包括蔬菜) ,农药“每次用量”单位应用 g(mg)/亩或 l(ml)/亩,不得用稀释倍数;对于果树、茶叶类,用稀释倍数;拌种用药单位以“g(ml)/kg 种子(或 ) ”表示; ( 5)每项必须填写,不得涂改(如属笔误,进行杠改) ; ( 6)该表不可多个 产品混填 。 5.“表三 畜(禽、水)产品饲养(养殖)情况表” (1) 填写单位。该表由饲养(养殖)单位填写、加盖公章并负责。省、市、县级畜牧、兽医(水产)服务部门不可作为填写单位; (2) “饲料构成情况”栏应根据不同饲养阶段构成情况分别填写。 “成份名称”栏应将全部饲料成份(包括预混料及具体配方)

17、全部列出,不得用“其它”等含糊字样;比例填写用百分数()表示,依据用量大小,从大到小填写;“来源”详细填写, 不 可用“外购” 、 “来自基地”等含糊术语。 ( 3) “药剂使用情况”栏应详细填写所用药剂(包括疫苗、消毒剂)的使用情况;“使用量”单位用“mg(万单位)/kg 或 g(mg)/l”; ( 4)每项必须填写,不得涂改(如属笔误,进行杠改) ; ( 5)该表不可多个 产品混填 。 6.“表四 加工产品生产情况” ( 1)填写单位。该表由负责产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填写、盖章并负责; ( 2)执行标准。有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的,须执行绿色食品产品标准; ( 3) “原料基本情况”栏 “名称”项应

18、全部 列出,按用量大小,由大到小填写;“比例”用百分数()表示;“来源”不可填写“外购”等含糊术语; ( 4) “添加剂使用情况”栏“名称”不可缩写,不可填写“甜味剂” 、 “色素” 、 “香精”等集合名称,应填写通用名称;“用量” 栏用千 分数()表示, 不 可用“kg” 、 “g”等重量单位;“备注”栏内应注明添加剂品牌及生产单位; ( 5)每项必须填写,不得涂改(如属笔误,进行杠改) ; ( 6)该表不可多个 产品混填 。 三、生产操作规程编制规范 1.种植规程 ( 1)规程的制定要因地制宜、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 2)规程的制定要体现绿色食品生产特点。病虫草害防治应以生物、物理和机

19、械方法为基础;施肥应以有机肥为基础; ( 3)内容应详细,包括:立地条件,品种和茬口(包括轮作方式 ),育苗与移栽,种植密度,田间管理(肥、水) ,病虫草鼠害的防治,收获及亩产量等; ( 4)农药使用应注明名称、剂型规格、标的、方法、使用次数及安全间隔期; ( 5) 需正式 打印件,并加盖公章。 2.饲养(养殖)规程 (1) 规程的制定要因地制宜,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 规程的制定应体现绿色食品生产特点。以预防为主,优先建立严格生物安全体系,改善饲养环境、加强饲养管理、增强动物自身的抗病力; (3) 内容应详细,包括:养殖场 所卫生 环境条件、环境消毒、饲料、饲料添加剂、饲料加工、防疫

20、、体内 外寄生虫及疾病 防治、屠宰、检疫、仓储、运输、包装及生产管理等环节; ( 4)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应根据动物各生长阶段营养需要合理调 配;药剂的使用应注明品种、剂型、使用方法、使用剂量及停药期; ( 5) 需正式 打印件,并加盖公章。 3.加工规程 加工规程的制定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原、辅料来源、验收、储存及预处理方法; (2) 生产工艺及主要技术参数,如温度、浓度、杀菌方法、添加剂的使用;原、辅料比例;添加剂应注明品种、用途、使用量; 使用量用千分数 ()表示; (3) 主要设备及清洗方法; (4) 包装、仓储及成品检验制度; (5) 需正式 打印件,并加盖公章。 四、“公司

21、+基地+农户”质量控制体系建立规范 (一)基地及农户清单 要求建立稳定的生产基地,并列出各基地名称、地址、负责人、电话、作物(或动物)品种、种植面积(养殖规模)、预计产量;基地要求具体到最小单元村(场);公司应建立详细农户清单,包括所在基地名称、农户姓名、作物(动物)品种、种植面积(养殖规模)、预计产量;对于基地农户数超过 1000 户的申请企业,可以只提供 1 个基地的农户清单样本,但企业必须以文字形式声明已建立了农户清单;基地图在当地行政区划 图基础 上绘制,应清楚标明各基地方位及周边主要标志物方位。(二)公司与基地(农户)合同或协议 公司应与各基地签订合同(协议),合同(协议)有效期应为

22、 3年;合同(协议)条款中应明确双方职责,明确要求严格按绿色食品生产操作规程及标准进行生产,并明确监管措施,合同(协议)中应标明基地(农户)名称、作物(动物)品种、种植面积(养殖规模)、预计收购产量等。 (三)管理制度 公司应建立一套详细的管理制度,确保基地(农户)严格按绿色食品要求进行生产。公司应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组织机构,明确组织、管理绿色食品生产的机构、职责及主要负责人;所设机构应全面,包括基地管理、技术指导、生资供应、监督、收购、加工、仓储、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的部门。公司应建立一套详细的培训制度,加强对干部、主要技术人员、基地农户有关绿色食品知识培训。要求公司对基地和农户进行统一管理

23、(即统一供应品种、统一供应生产资料、统一技术规程,统一指导、统一监督管理、统一收购、统一加工、统一销售),各管理措施要求详细,符合实际情况,并具可操作性;如公司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部门进行管理, 需签订 有效期为 3 年的委托管理合同,受托方按上述要求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文审要点及评判标准一、申请认证材料完整性、规范性 1.审查要点: (1) 申请材料缺项; (2) 无申请材料目录; (3) 未装订成册。 2.评判标准 ( 1)出现(1) 、 (2)任何一种情况,要求企业补充材料; ( 2)出现(3)种情况,要求企业重新装订。 二、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 、 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封面 1.审查

24、要点: (1) 是否填写和盖章; (2) 申请单位全称是否与公章全称一致。 2.评判标准: 出现未填写和盖章,或全称不一致,要求企业补充材料。 三、 “表 一 生产企业概况” 1.审查要点: (1) 填写不完整、不规范;未盖章;填表人未签字; (2) “产品名称” 是系列产品名称或集合名词; (3) 年销售量大于实际年生产规模; (4) 实际年生产规模单位未换算成“吨”或“ kg”单位; (5) “原料供应单位情况” 栏“ 年供应量”大于原料单位生产规模。 2、评判标准: ( 1)出现(1) 、 (2)任何一种情况,要求企业重新填写; ( 2)出现(3) 、 (4) 、 (5)任何一种情况,要

25、求企业补充材料。 四、 “表二 农药、肥料使用情况” 1.审查要点: (1) 此表填写不完整;缺填表人或种植单位负责人签字; (2) 此表填写不规范;填写单位及公章单位不符合要求; (3) 此表有关农药使用栏目随意涂改; (4) “农药使用情况” 与“ 主要病虫害 ”不符; (5) 使用了无“三证” 农药(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生产批号) ; (6) 使用了绿色食品禁止使用农药; (7) 农药使用量超标; (8) 农药使用次数超标; (9) 使用了混配有机合成农药,且表中同时又有单一成份的同种农药; ( 10) 末次使用 与收获时的间隔期小于该农药的安全间隔期; ( 11)由于采摘周期长,无

26、法 判定末次使用 与收获时的时间间隔; ( 12) “剂型规格” 填写不完整,无法计算每次用量(有效成份) ; ( 13)使用的商品肥料无登记号; ( 14)只施用了化肥,而没有施用有机肥; ( 15)使用了硝态氮肥或复混(合) 肥中含有 硝态氮肥或稀土肥; ( 16)使用了氮磷钾复混(合)肥; ( 17)使用了有机合成的植物生长调节剂; ( 18) “农药品种” 与“ 目的”不符,如杀虫剂在“目的”栏填写 “杀菌”; ( 19)混配农药(肥料)中含有绿色食品禁用成份; ( 20) 附报材料 中,缺农药及商品肥料产品标签。 2.评判标准: (1) 出现( 1) 、 (2)任何一种情况,要求企业

27、重新填写; ( 2)出现(4) 、 (11) 、 (12) 、 (16) 、 (20)任何一种情况,要求企业补充材料; ( 3)出现(3) 、 (5) 、 (6) 、 (7) 、 (8) 、 (9) 、 (10) 、 (13) 、 (14) 、 (15) 、 (17) 、 (18) 、 (19)任何一种情况,按不通过处理。 五、 “表三 畜(禽、水)产品饲养(养殖)情况表” 1. 审查要点: (1) 此表填写不完整;缺填表人签字; (2) 此表填写不规范;填写单位及公章单位不符合要求; (3) 此表中有关饲料成份名称、比例及药剂使用情况栏目随意涂改; (4) 饲养规模小于申请认证产品规模; (

28、5) 饲料成份不全,比例相加不到 100 ;或饲料成份不明确;饲料量不足; (6) 饲料成份中存在可能为转基因的原料(如棉籽壳、进口豆 粕 ) ; (7) 反刍动物饲料中使用了以哺乳动物为原料的动物性饲料产品(如骨粉等) ; (8) 饲料中使用了工业合成油脂或畜禽粪便; ( 9)饲料中来源于已认定的绿色食品或副产品或通过绿色食品全程质量控制的成分相加不到 90 ; ( 10)饲料中添加了无生产许可证和生产批号的预混料; ( 11)预混料中添加了绿色食品禁止使用的添加剂(如乙氧基喹啉、人工合成的着色剂、药物性添加剂等) ( 12)饲料添加剂使用量超标; ( 13)无预混料产品标签、三年购销合同(

29、协议)及批次购买发票复印件; ( 14)使用药剂不全,缺少动物常见疾病及防治方法; ( 15)使用了绿色食品禁止使用的药剂; ( 16)使用药剂对象超出了限定范围; ( 17)使用药剂超出了限定的使用方法; ( 18)使用剂量填写不规范,如“10g/头”、 “3 瓶”; ( 19)使用剂量超标; ( 20)未注明停药期; ( 21) 末次使用 与宰杀(挤奶、捕捞)时间间隔小于停药期; ( 22) “使用的药剂” 与“ 用途 ”不符,如抗菌剂在“用途” 栏填写 “防治寄生虫”; 2.评判标准: ( 1)出现(1) 、 (2)任何一种情况,要求企业重新填写; ( 2)出现(4) 、 (5) 、 (

30、13) 、 (14) 、 (18) 、 (20)任何一种情况,要求企业补充材料; ( 3)出现(3)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5) 、 (16) 、 (17) 、 (19) 、 (21) 、 (22)任何一种情况,按不通过处理。 六、 “表四 加工产品生产情况” 1.审查要点: ( 1)此表填写不完整;缺填表人签字或公章; ( 2)此表填写不规范; ( 3) “实际年产量” 大于原料供应单位“ 年供给量”; ( 4)执行标准不明确;或已发布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的产品,仍执行国标或企业标准; ( 5)主原料来源不符合加工产品原料有关认证规范要求; (6) 无法判定辅料是否达到绿色食品产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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