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宁夏科技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宁夏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管理工作,发挥科技专家在科技创新中的作用,深化科技管理改革,提高科学决策水平,结合自治区实际,参照国家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办创2017 25 号),制定本办 法。第二条 自治区科技厅(以下简称科技厅)在区内开展项目或平台咨询评审、结题验收、评价鉴定等活动需使用专家库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专家库主要集成科技、产业和经济高层次人才,服务自治区科技管理,是自治区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第四条 专家库按照广泛征集、 统一建设、集中管理、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建设和管
2、理。第五条 科技厅是 专家库的宏观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征集和出入库审核、研究和决定专家库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宁夏科技发展战略和信息研究所(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机构)是专家库的具体管理机构,负责专家库建设、动态管理、运行维护和技术支持等管理工作。第二章 专家入库审核- 2 -第六条 专家入库基本条件:(一)公正诚信,工作责任心强,科研信用和职业道德良好,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各项咨询工作。(二)具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发展动态,熟悉相关政策、标准和法律法规。(三)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完成各项咨询工作。(四)年龄一般不超过 65 周岁,院士、博士生导师、享受
3、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若法定退休年龄大于 65 周岁的,则从其法定退休年龄。(五)廉洁自律,无学术道德不良行为,无违法违纪和科研信用不良记录。第七条 专家库由科技、产业和经济等领域的高层次专家组成。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从事科技研发、检验检测技术服务、标准化体系建设、科技创新政策研究、科技管理工作或在国内外学术组织中任中高级职称、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专家。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对研究成果突出人员可适当放宽条件。(二)企业、国家级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农业科技园区和各类创新创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中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或高级管理人员。- 3 -(三)熟
4、悉科研经费管理的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及财务、审计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知识产权法、民商法等相关领域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人员。(四)知名创业服务机构的创业导师或高级管理人员,资本市场、银行信贷及保险等机构中熟悉科技金融的人员等。第八条 除满足第六条要求外,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专家入库不受第七条限制。(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千人计划)和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万人计划)自然科学与工程领域入选者、长江学者、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科技奖励的项目负责人等。(二)“科技支宁 ”东西合作中熟悉我区情况的高校、科研院所及知名科技型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等。(三)自治区“
5、塞上英才 ”、自治区政府特殊津 贴专家、自治区“313 人才工程”入 选者、自治区 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自治区重点科技创新团队负责人或首席专家、自治区科技奖励的项目负责人。第九条 专家入库申请实行常年受理、定期集中审核的方式。程序如下:(一)公开征集。专家库管理机构每两年在科技厅政务网站面向区内外公开征集专家。(二)入库申请。专家通过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注册,填写个人信- 4 -息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提交专家库管理机构,形成拟入库专家名单。(三)公示。专家库管理机构将拟入库专家名单在科技厅政务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四)批准入库。经公示无异议的专家由专家库管理机
6、构批准入库。第三章 专家使用与管理第十条 科技厅开展项目或平台咨询评审、结题验收、评价鉴定等活动需使用专家库的,原则上应从专家库中抽取。第十一条 专家的抽取遵循随机原则,避免同一专家反复多次参加各类咨询活动。使用程序如下:(一)设定条件。使用单位需明确提出专家使用事由、抽取条件、组成结构、回避要求及抽取方式,并在线提交。(二)抽取专家。由系统根据设定条件随机抽取专家,形成候选专家名单。(三)确定专家。系统生成会议邀请函并通知专家,获取其参会信息,确定专家名单。第十二条 使用单 位应在咨询评审活动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对参评专家的工作态度、专业水平、知识面、表达能力等工
7、作情况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价。- 5 -第十三条 专家库 管理机构建立专家动态评价机制。结合使用单位对专家工作情况的综合评价,每季度对专家信用等级进行更新,作为后期专家抽取的参考依据。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予以出库:(一)弄虚作假,学术示范,个人意见明显偏离咨询不能客观、公正履行工作职责的。(二)在参加专家活动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不正当利益的。(三)未经同意,泄漏评估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四)向他人透露咨询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五)有意隐瞒个人情况,不执行主动回避制度的。(六)
8、不遵守相关制度,无故未按规定时间参与评估评审的。(七)违法违纪,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八)因超龄等个人原因不符合专家入库条件的。(九)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第十五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入库专家应如实提供本人信息,基本信息有变化时,应及时在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中更新。第十六条 专家库管理机构每两年集中发布一次专家信息的核实- 6 -通知。通过短信、邮件等方式通知在库专家对所在单位、职称、联系方式等关键信息进行核实确认。在库专家如两年未对个人信息进行核实确认,系统将冻结专家账号并发送冻结通知。专家重新登陆系统并确认信息后,可解除冻结状态。第四章 专家义务与权利第十七条 专家参与咨询评审等活
9、动应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参与咨询评审等活动,提出专业意见,不得委托他人代评,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在参评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禁泄露项目涉及的内容、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不得侵犯被评价项目的知识产权。(三)参评活动与本人或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四)不得接受或索取被评价项目有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五)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登录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更新信息。第十八条 专家参与咨询评价等活动的权利:(一)以个人身份独立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
10、位或个人干预。- 7 -(二)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劳动报酬。(三)有权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的专业技术领域的咨询活动。(四)可自愿退出专家库。第十九条 专家参加 评价活动时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一)是被评项目的负责人或参与人员。(二)与被评项目负责人有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硕士、博士期间)以及其他重大利益关系。(三)一年内与被评项目单位有过聘用关系,包括现任该单位的咨询或顾问。(四)与被评项目单位有经济利害关系,如持有涉及该单位的股权(上市公司除外)。(五)被评项目组申请回避的。(六)其他有可能妨碍公正性的情形。第五章 监督与罚则第二十条 专家库 管理机构应加强专家库的管理,有责任和义
11、务保障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及专家信息的安全。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转让或出售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如有违反本办法的,由科技- 8 -厅提出处理意见。第二十一条 使用 单位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经专家库管理机构核实,取消其使用权限:(一)泄露专家库的用户名及密码给其他未经授权单位或个人的。(二)在对专家抽取、确认及评价等过程中未如实填写相关信息的。(三)未及时对专家进行评价且逾期一个月的。(四)对专家进行恶意评价的。第二十二条 各级 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按照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中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三条 专家所在单位有责任和义务配合专家库管理机构对专家信息审核。对专家学术失范、违法违纪等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如因单位审核不力、通报不及时造成重大影响的,由专家所在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取消推荐资格,涉及失信行为的纳入失信行为记录。第二十四条 专家如存在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专家资格,并列入失信惩戒名录,三年内不得申报自治区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因专家个人违法、违规等行为对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专家承担相应责任。第六章 附 则- 9 -第二十五条 专家库运行维护费用从财政科技经费中列支。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0年 7 月 31 日。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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