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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doc

1、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条:为加强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创建学生学习、生活的良好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学生违反校纪,视情节轻重和本人认错态度,分别给予下列五种不同的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第三条: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进步或立功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又犯有违纪错误者,给予延长留校察看期或开除学

2、籍处分。第四条: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1、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3、被处以行政拘役或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判处管制者,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4、被判处拘役、徒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5、凡因其他违纪行为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参照本条 1-4 款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五条:对结伙斗殴或殴打他人、侵犯人身权利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1、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衅、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分别作如下处理:虽未动手打人,但挑

3、起事端或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动手打人未致伤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动手打人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先动手打人者,在同等情况下加重一级处分。2、策划者: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纠集、勾结校外人员来学校打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3、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4、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5、对结伙

4、斗殴的为首者,从重处分;对能主动承认错误并揭发他人者,从轻或减轻处分;6、凡打人使对方受伤者,要承担经济损失(含医疗费)。第六条:偷窃、诈骗或非法占有公私财物,除追回赃款赃物和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1、作案价值不满 200 元者,视情节、认错态度,给予记过以下(含记过、下同)处分;2、作案价值 200 元以上者,视情节、认错态度,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3、多次作案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4、经保卫处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但作案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5、偷窃他人自行车者,视情节分别作如下处理:拆卸他人自行车零件组装后占为已有者,给

5、予记过处分;非法将他人之车据为已用者,给予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偷开撬锁等蓄意盗他人自行车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帮助销售或购买、使用赃车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或态度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七条:故意损坏公物,受到学校有关部门罚款者:1、罚款金额在 200 元以下(不含 200 元)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罚款金额在 200 元以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3、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八条:打麻将或以现金或其它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1、学生禁止打麻将,违反者一律给予警告以上处分;2、初次参与赌博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赌资

6、超过 200 元或态度恶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3、屡次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4、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九条:有流氓行为,道德败坏者:1、举止猥亵、道德败坏,有流氓行为者:情节较轻,认错较好,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2、见本宿舍同学留宿异性不制止,不报告者,给予警告处分。留宿异性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十条:在学期间,违反规定,有擅自行医、猥亵或侮辱患者、敲诈勒索病员等不良行为者:1、擅自行医,造成医疗事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2、职业道德败坏,利用职业

7、方便猥亵或侮辱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3、毕业实习期间,利用职便收受病人及亲属钱、物者,给予警告处分;向病人及亲属勒索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第十一条:收听、收看、复制、传播淫秽音像、书刊及物品者:1、凡参与收听收看淫秽音像、书刊及物品者,视情节、认错态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涂写勾画污秽字句、画像或传播淫秽书刊、音像、图片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3、制作、复制或隐匿不交淫秽音像、书刊及物品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二条: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其情节尚未构成刑事处罚者,给予记过以上

8、处分。第十三条:隐匿、销毁或非法开拆他人信件,冒领他人汇款等,其情节尚未构成刑事处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一定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1、在餐馆、食堂、宿舍或其它公共场所酗酒、哄闹、砸酒瓶等扰乱公共秩序者;2、扰乱宿舍、课堂、考场、会场、校园、影剧院等公共秩序者;3、私用电炉等电器或破坏学校的电源、广播线等公共设施者;4、因考试成绩、评奖、毕业生就业等原因,对教师进行辱骂或寻衅滋事者;5、阻碍或作伪证破坏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照校纪校规执行公务者。第十五条:凡有提供伪证、涂改、伪造证件或在生产实习中开假证明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

9、记过以下处分。第十六条:一学期内无故旷课、擅自离校(一天按 6 学时计算)或临床实习期间擅自离开实习岗位(一天按 6 学时计算)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1、1019 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2、2029 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3039 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4、4049 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50 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七条:对于本条例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要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中类似条款执行。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1、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2、对检举人、证人、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威胁或打击报复者;3、屡教不改或第二次受违纪处分者;4、第三次受

10、违纪处分者,直接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5、毕业或结业离校前违反校纪者。第十九条: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罚:1、中止其困难补助和贷款一年;2、一学年内不准参加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奖学金”等其他各项评优评奖活动。3、曾获“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的,撤销其当年度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及其他各种荣誉称号,并收回奖品及奖金。第二十条:处分决定和处分材料的管理及报批程序:1、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记过,由系部讨论决定;2、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系部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3、犯有第四条到第十五条者,由保卫处协同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调查;犯有第十六条者,由教务处协同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调查;4、处分决定书除分别报主管部门备案外,犯有第四条至第十七条的,同时抄报保卫处、教务处备案;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应报省教育厅备案;5、凡受各级处分者,应按批准权限分别在校、系范围内公布。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归入本人档案并通知学生和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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