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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DOC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一 、 责 任 单 位临武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二 、 责 任 人事 业 单 位 登 记 管 理 局 实 行 局 长 负 责 下 的 岗 位 分 工 责 任制 。局 长 主 持 局 内 全 面 工 作 ,并 对 局 内 工 作 负 全 面 责 任 ;局内 其 他 同 志 按 照 岗 位 分 工 ,分 别 承 担 各 自 的 工 作 任 务 。事业 单 位 登 记 管 理 责 任 人 为 局 长 、副 局 长 、登 记 员 。局 长 为主 办 人 ,副 局 长 为 协 办 人 ,登 记 员 为 承 办 人 ,主 办 人 A 岗 ,协 办 人 B 岗 ,承 办 人 为 C 岗 。

2、当 C 岗 人 不 能 承 担 工 作 任 务时 ,由 B 岗 人 承 担 。三 、 权 力 行 使 依 据(一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许 可 法 (二 )事 业 单 位 登 记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国 务 院 令 第 252号 、第 411 号 )(三 )关 于 批 转 事 业 单 位 登 记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的 通 知 (中 央 编 办 发 200515 号 )(四 )关 于 印 发 湖 南 省 实 施 事 业 单 位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实施 细 则 办 法 的 通 知 (湘 编 办 20073 号 )(五 )关 于 公 布 取 消 、调

3、 整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和 保 留 的行 政 许 可 项 目 目 录 的 决 定 (省 政 府 令 第 235 号 )(六 )关 于 公 布 取 消 、调 整 和 保 留 的 省 本 级 年 检 项 目目 录 的 决 定 (省 政 府 令 第 246 号 )(七 )中 共 湖 南 省 委 、湖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进 一 步 加强 和 规 范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的 通 知 (湘 发 200727 号 )(八 )中 共 湖 南 省 委 、湖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进 一 步 加强 机 关 效 能 建 设 的 意 见 (湘 发 201011 号 )(九 )中

4、共 临 武 县 委 办 公 室 、临 武 县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关 于 印 发 中 共 临 武 县 委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职 能 配 置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方 案 的 通 知 (临 办 字 200256 号 )四 、 管 理 范 围负 责 全 县 事 业 单 位 登 记 管 理 工 作 ;负 责 县 级 管 理 范 围内 事 业 单 位 的 名 称 预 先 核 准 、登 记 注 册 ,核 发 事 业 单 位 法人 证 书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监 督 检 查 全 县 事 业 单 位 落 实 登记 管 理 法 规 、规 章 情 况 ,依

5、法 查 处 事 业 单 位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组 织 实 施 事 业 单 位 年 度 报 告 制 度 ;指 导 监 督 全 县 各 级 事 业单 位 登 记 管 理 工 作 ;负 责 各 单 位 印 章 、门 牌 规 范 化 管 理 工作 。五 、 办 理 条 件(一 )设 立 (备 案 )的 条 件申 请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设 立 (备 案 )登 记 单 位 ,应 具 备 下 列条 件 :1、经 审 批 机 关 批 准 设 立 ;2、有 规 范 的 名 称 和 组 织 机 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3、稳 定 的 场 所 ;4、有 与 其 业 务 范 围 相 适 应 的

6、 从 业 人 员 、设 备 设 施 、经费 来 源 和 开 办 资 金 ;5、宗 旨 和 业 务 范 围 符 合 事 业 单 位 性 质 和 法 规 、政 策 规定 ;6、能 够 独 立 承 当 民 事 责 任 。(二 )变 更 登 记 的 条 件1、变 更 名 称 、法 定 代 表 人 、宗 旨 和 业 务 范 围 、经 费 来源 的 ,应 当 自 出 现 依 法 应 当 申 请 变 更 登 记 的 情 况 之 日 起30 个 工 作 日 内 ;2、变 更 住 所 的 ,应 当 在 迁 入 新 住 所 前 ;3、开 办 资 金 比 原 登 记 的 开 办 资 金 数 额 增 加 或 者 减

7、少超 过 20%的 。(三 )注 销 登 记 的 条 件1、举 办 单 位 决 定 解 散 ;2、因 合 并 、分 立 解 散 ;3、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单 位 章 程 ,自 行 决 定 解 散 ;4、行 政 机 关 依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责 令 撤 销 ;5、事 业 单 位 法 人 登 记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事 业 单 位 法 人证 书 依 法 被 吊 销 ;6、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应 当 注 销 登 记 的 其 他 情 形 。六 、 申 报 材 料(一 )申 请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设 立 (备 案 )登 记 应 当 提 交 的 材料1、

8、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设 立 登 记 (备 案 )申 请 书 一 式 两 份 。2、事 业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登 记 申 请 表 一 式 两 份 。3、审 批 机 关 批 准 设 立 的 文 件 。批 准 设 立 的 文 件 种 类 有 :(1)机 构 编 制 部 门 的 批 准 文 件 ;(2)其 他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的 批 准 文 件 ;(3)举 办 单 位 决 定 设 立 的 文 件 ;(4)其 他 批 准 设 立 的 文 件 。4、事 业 单 位 章 程 草 案 。章 程 应 当 包 括 以 下 事 项 :(1)名 称 ;(2)宗 旨 和 业 务 范 围 ;(3)组

9、 织 机 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4)资 产 管 理 和 使 用 的 原 则 ;(5)章 程 的 修 改 程 序 ;(6)终 止 程 序 和 终 止 后 资 产 的 处 理 办 法 ;(7)需 要 由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5、拟 任 法 定 代 表 人 现 任 该 单 位 行 政 职 务 的 任 职 文 件 。6、拟 任 法 人 代 表 的 居 民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和 免 冠 一 寸 照片 两 张 。7、具 有 法 定 资 格 的 验 资 机 构 出 具 的 验 资 证 明 。8、住 所 证 明 。(1)使 用 自 有 房 屋 的 应 提 供 产 权 证

10、明 并 提 交 其 复 印 件 ;(2)使 用 租 凭 房 屋 的 ,出 示 房 屋 产 权 证 明 ,出 示 有 效 期内 租 期 一 年 以 上 的 租 凭 合 同 并 提 交 其 复 印 件 ;(3)无 偿 使 用 他 人 房 屋 的 ,出 示 房 屋 产 权 证 明 、提 交 复印 件 ,并 提 交 房 屋 所 有 者 的 授 权 使 用 证 明 ;(4)无 偿 使 用 他 人 租 赁 房 屋 的 ,提 交 房 屋 产 权 证 明 文件 和 房 屋 承 租 人 的 授 权 使 用 证 明 ,出 示 租 赁 合 同 并 提 交 其复 印 件 ;(5)使 用 国 家 划 拨 的 房 屋 的

11、 ,提 交 上 级 部 门 的 授 权 使用 证 明 。9、登 记 管 理 机 关 要 求 提 交 的 其 他 相 关 文 件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等 组 织 利 用 国 有 资 产 举 办的 事 业 单 位 的 ,还 应 当 提 交 举 办 单 位 的 法 人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业 务 范 围 中 有 涉 及 资 质 认 可 事 项 或 者 执 业 许 可 事 项 的 ,需 出 示 相 应 的 资 质 认 可 证 明 或 者 执 业 许 可 证 明 ,并 提 交 其复 印 件 。(二 )申 请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变 更 登 记 应 当 提 交 的 材

12、料事 业 单 位 申 请 变 更 登 记 ,应 当 提 交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署 的事 业 单 位 法 人 变 更 登 记 申 请 书 一 式 两 份 及 事 业 单 位 法人 证 书 副 本 复 印 件 。因 变 更 事 项 不 同 ,还 应 提 交 其 他 相 应文 件 :1、变 更 名 称 的 ,提 交 审 批 机 关 批 准 文 件 ;2、变 更 住 所 的 ,提 交 新 住 所 证 明 文 件 ;3、变 更 宗 旨 和 业 务 范 围 且 内 容 涉 及 资 质 认 可 或 者 执业 许 可 的 ,出 示 相 应 的 资 质 认 可 证 明 或 者 执 业 许 可 证 明 ,并

13、 提 交 其 复 印 件 ;4、变 更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提 交 事 业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登 记申 请 表 、现 任 法 定 代 表 人 免 职 文 件 、拟 任 法 定 代 表 人 任 职文 件 和 居 民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或 者 其 他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5、变 更 经 费 来 源 的 ,提 交 经 费 来 源 改 变 的 证 明 文 件 ;6、变 更 开 办 资 金 的 ,提 交 具 有 法 定 资 格 的 验 资 机 构 出具 的 验 资 证 明 。7、登 记 机 关 要 求 提 交 的 其 他 相 关 文 件 。(三 )申 请 事 业 单 位 法

14、人 注 销 登 记 要 提 交 的 材 料1、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署 的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注 销 登 记 (备 案 )申 请 书 一 式 两 份 ;2、撤 销 或 解 散 的 证 明 文 件 ;3、有 关 机 关 确 认 的 清 算 报 告 ;4、发 布 该 单 位 拟 申 请 注 销 登 记 公 告 的 凭 证 ;5、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正 、副 本 及 单 位 印 章 ;6、登 记 管 理 机 关 要 求 提 交 的 其 他 相 关 文 件 。(四 )事 业 单 位 报 送 年 度 报 告 时 要 提 交 的 材 料1、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正 、副 本

15、;2、上 一 年 度 年 末 的 资 产 负 债 表 ;3、有 关 资 质 认 可 或 者 执 业 许 可 证 明 文 件 (业 务 范 围 不涉 及 资 质 认 可 事 项 或 者 执 业 许 可 事 项 的 除 外 )4、法 定 代 表 人 任 职 文 件 (原 提 交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任 职 文件 未 设 定 任 职 期 限 或 者 未 超 过 任 职 期 限 且 未 出 现 依 法 应 当申 请 法 定 代 表 人 变 更 登 记 情 况 的 除 外 );5、住 所 证 明 (原 提 交 的 住 所 证 明 未 设 定 有 效 期 限 或 者未 超 过 有 效 期 限 且 未

16、出 现 依 法 应 当 申 请 住 所 变 更 登 记 情 况的 除 外 );6、登 记 管 理 机 关 要 求 提 交 的 其 他 相 关 文 件 。七 、 岗 位 职 责 、 办 理 程 序 和 办 理 时 限(一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设 立 (备 案 )、变 更 、注 销 的 办 理登 记 管 理 机 关 对 事 业 单 位 设 立 登 记 (备 案 )、变 更 登 记 、注 销 登 记 申 请 ,办 理 完 结 时 间 为 30 个 工 作 日 。1、受 理(1)岗 位 职 责 及 权 限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对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登 记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初

17、步审 查 ,作 出 受 理 或 者 不 予 受 理 的 决 定 。登 记 申 请 不 属 于 本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管 辖 范 围 的 ,应 当即 时 作 出 不 予 受 理 的 决 定 ,并 告 知 申 请 人 向 有 关 机 关 申 请 。登 记 申 请 不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应 当 在 3 个 工 作 日 内作 出 不 予 受 理 的 决 定 ,并 说 明 理 由 。申 请 材 料 存 在 可 以 当场 更 正 的 错 误 的 ,应 当 允 许 申 请 人 当 场 更 正 。申 请 材 料 不齐 全 或 者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 ,应 当 当 场 或 者 在

18、3 个 工 作 日内 一 次 告 知 申 请 人 需 要 补 正 的 全 部 内 容 ,逾 期 不 告 知 的 ,自 收 到 申 请 材 料 之 日 起 即 为 受 理 。登 记 申 请 属 于 本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管 辖 范 围 ,申 请 材 料齐 全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或 者 申 请 人 按 照 本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的要 求 提 交 全 部 补 正 申 请 材 料 的 ,应 当 受 理 。(2)时 限 :3 个 工 作 日 。2、审 查(1)岗 位 职 责 及 权 限 :根 据 法 定 条 件 和 程 序 ,需 要 对 申 请 材 料 的 实 质 内 容进 行 核

19、 实 的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应 当 指 派 两 名 以 上 工 作 人 员 进行 核 查 。发 现 登 记 申 请 直 接 关 系 他 人 重 大 利 益 的 ,应 当 告 知该 利 害 关 系 人 。申 请 人 、利 害 关 系 人 有 权 进 行 陈 述 和 申 辩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应 当 听 取 申 请 人 、利 害 关 系 人 的 意 见 。审 查 符 合 规 定 要 求 的 ,签 署 意 见 并 转 入 下 一 个 程 序 。审 查 不 符 合 规 定 要 求 的 ,签 署 不 同 意 的 意 见 及 理 由 ,退 回 受 理 人 员 ,并 说 明 理 由 。(2)

20、时 限 :7 个 工 作 日 。3、核 准(1)岗 位 职 责 和 权 限 :对 申 请 人 作 出 准 予 登 记 或 者 不 予 登 记 的 决 定 。依 法 作 出 不 予 登 记 决 定 的 ,应 当 说 明 理 由 ,并 告 知申 请 人 享 有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的 权 利 。(2)时 限 :7 个 工 作 日 。4、发 (缴 )证 章(1)岗 位 职 责 和 权 限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向 核 准 登 记 的 事 业 单 位 发 (缴 )证 章 ;通 知 呈 报 单 位 及 时 领 取 审 批 文 书 ,并 退 回 有 关 材料

21、 ;将 审 批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文 书 材 料 按 要 求 归 档 。(2)时 限 :3 个 工 作 日 。5、公 告(1)登记管理机关对核准登记的有关事项予以公告。(2)时 限 :10 个 工 作 日 。6、其 他 事 项 :(1)事 业 单 位 登 记 、变 更 后 应 当 自 领 取 事 业 单 位 法 人证 书 之 日 起 60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本 单 位 印 章 的 印 迹 、基 本帐 户 号 以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签 字 、法 定 代 表 人 印 章 的 印 迹 向登 记 管 理 机 关 备 案 。(2)事 业 单 位 在 申 请 注 销 登 记 前 ,

22、应 当 在 举 办 单 位 和其 他 有 关 机 关 的 指 导 下 ,成 立 清 算 组 织 ,完 成 清 算 工 作 。清 算 组 织 应 当 自 成 立 之 日 起 10 日 内 通 知 债 权 人 ,并 于 30日 内 至 少 发 布 三 次 拟 申 请 注 销 登 记 的 公 告 。债 权 人 应 当 自第 一 次 公 告 之 日 起 90 日 内 ,向 清 算 组 织 申 报 其 债 权 。清 算期 间 ,事 业 单 位 不 得 开 展 有 关 清 算 以 外 的 活 动 。(二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年 检 的 办 理1、受 理(1)岗 位 职 责 及 权 限 :按 照 受

23、理 标 准 核 查 申 请 材 料 :申 请 材 料 是 否 齐 全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申 请 是 否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期 限 内 提 出 。对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及 时 受 理 ,签 署 同 意 受 理 意 见 。对 不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不 予 受 理 并 说 明 理 由 ,退 还申 请 材 料 。对 申 请 材 料 不 齐 全 或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 ,应 当 当 场或 在 3 个 工 作 日 内 一 次 告 知 申 请 人 需 要 补 正 的 全 部 内 容 ,逾 期 不 告 知 的 ,自 收 到 申 请 材 料 之 日 起

24、即 为 受 理 。(2)时 间 :即 时 。2、审 查(1)岗 位 职 责 及 权 限 : 是 否 遵 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 是 否 按 照 核 准 登 记 的 宗 旨 和 业 务 范 围 开 展 业 务 活 动 ; 是 否 继 续 具 备 承 担 与 宗 旨 和 业 务 范 围 相 适 应 的 民 事责 任 能 力 ; 是 否 继 续 具 备 相 关 登 记 事 项 所 要 求 的 资 质 ; 是 否 自 核 准 登 记 后 无 正 当 理 由 超 过 一 年 未 开 展 业 务活 动 或 者 自 行 停 止 业 务 活 动 一 年 以 上 ; 是 否 在 出 现 依

25、 法 应 当 申 请 变 更 登 记 的 情 况 后 按 时 申请 变 更 登 记 ; 实 际 使 用 的 名 称 ,包 括 单 位 印 章 、标 牌 及 其 他 表 示该 单 位 名 称 的 标 记 与 核 准 登 记 的 名 称 是 否 一 致 ; 有 无 抽 逃 开 办 资 金 的 行 为 ; 有 无 涂 改 、出 租 、出 借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或 者 出租 、出 借 单 位 印 章 的 行 为 ; 接 受 和 使 用 捐 赠 、资 助 的 情 况 是 否 符 合 条 例 和 其 他有 关 规 定 ;其 他 需 要 监 督 检 查 的 事 项 。 11(2)审 查 符 合 规 定 要 求 的 ,签 署 意 见 并 转 入 下 一 个 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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