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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DOC

1、 1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 141 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

2、程、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和使用功能(建筑节能、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等项目的检测(检测项目见附件 1)。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取得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

3、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资质标准见附件 2)。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从事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条 申请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当提交下列由法定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声明的申请材料: 2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附件 4)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需提供仪器设备见附件 3); (五)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第六条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

4、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 5 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依照行政许可法及资质审批有关规定受理申报材料,自受理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必要时可到检测机构现场进行核查。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对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不予审批,并依法告知申请人。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资质申请与审查等书面材料应保存 3 年。 第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应

5、当注明检测范围,分为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 3 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 30 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下列行为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不再审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 3 年。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延期专用章。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 3 行为之一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延期: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转包检测业务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

6、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第九条 检测机构取得检测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在 3 个月内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办理变更手续时需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方与被

7、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同一单位工程的同类检测项目不得委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同签订后由检测机构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录入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平台。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须经检测人员和审核人员签字、经检测机构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或检测专

8、用章后方可生效。检测报告经 4 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转交施工单位归档。 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第十六条 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应经过相关检测技术培训具备岗位能力后方可进行检测工作,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可以在同一机构内从事 3 个(含 3 个)以下资质类别的检测工作。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

9、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要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

10、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5 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标准; (二)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 (三)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四)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五)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六)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检测机构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

11、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组织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四)对检测机构技术人员实际操作能力进行考核; (五)建立检测机构和检测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并录入诚信档案。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中为收集证据的需要, 6 可以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并应当在 7 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 第二十四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

12、量监督机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省级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 检测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定进行检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投诉。建设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并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于 30 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第二十六条 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建设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检测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据

1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41 号)的相关罚则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检测机构和委托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支付检测费用。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由双方协商收取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豫建建201516 号)同时废止。此前颁发的有关文件如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附件:1.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内容 2.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 3.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仪器设备配置表 7 4.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8 附件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内容资质类别 序 号 检验项目 备 注1 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2 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

14、接)力学性能检验3 砂、石常规检验4 混凝土、砂浆强度检验5 简易土工试验6 混凝土掺加剂检验7 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检验见证取样检测8 沥青、沥青混合料检验1 混凝土、砂浆、砌体强度现场检测;2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3 混凝土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4 后置埋件的力学性能检测1 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检测2 桩(竖向增强体)承载力检测3 桩(竖向增强体)完整性检测4 锚杆(土钉)承载力检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监测)5 基坑工程监测1 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放射性指标2 工程地点土壤氡3 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4 外加剂中有害物质含量5 人造板材游离甲醛6 涂料中有害物质含量7

15、胶粘剂中有害物质含量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8 壁纸中甲醛 9 1 粘结、抹面、界面、抗裂砂浆的物理力学性能;2 增强网的力学性能、抗腐蚀性能;3 保温材料的物理力学性能;4 锚固件的抗拉力;5 型材的力学性能;6 电线电缆的电阻7 门窗及幕墙玻璃的气密、水密、抗风压、保温性能、中空玻璃露点;建筑节能检测8建筑节能现场检测:外窗气密性现场检测、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取芯试验、保温材料与基层粘结强度。备注:节能现场检测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411)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 (GB50618)等相关规范标准执行。1 钢结构焊接质量无损检测2 钢结构防

16、腐及防火涂装检测3 钢结构节点、机械连接用紧固标准件及高强度螺栓力学性能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4 钢网架结构的变形检测1 气密性能2 水密性能3 抗风压性能4 平面内变形性能建筑幕墙工程检测5 硅酮胶相容性1 桥梁技术现状检查与评定 上部结构下部结 构和桥面系混凝土结构/构件2 桥梁结构/构件检测钢结构/构件静载试验3 桥梁结构及构件荷载试验动载试验城市桥梁检测4 桥梁施工监测、桥梁健康监测 现场监测 10 附件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附件 2-1见证取样检测资质标准(一)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二)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10 人;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检测工作 3 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 3 名;(三)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四)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附件 2-2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资质标准(一)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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