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增城区荔城街西北部(蒋村)小学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根据增发改投201779号文批准,并且本工程具有施工图审查证明文件及资金证明,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荔城街道办事处现对增城区荔城街西北部(蒋村)小学建设工程施工进行施工总承包公开招标,选定承包人。一、工程名称:增城区荔城街西北部(蒋村)小学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二、招标单位: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荔城街道办事处联系人:李工 联系电话:020-82612422招标代理机构:广州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联系人:陆工 联系电话:020-82627566招标监督机构:广州市增城区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监督电话:020-32821156三、建设地点:荔城街蒋
2、村四、项目概况:项目规划总用地面积45334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22358平方米(其中计容建筑面积18076平方米),规划教学班54个,学生总规模2430人。主要建设内容为教学楼、图书馆、体育馆、风雨连廊等功能建筑;室外体育运动场地面积20600平方米,包含400米田径场、标准篮球场、标准排球场、体操器械游戏区和标准游泳池等;配套道路广场、给排水、电气、通风空调、弱电、绿化、消防等工程。 五、标段划分及各标段招标内容、规模和招标控制价:1、标段划分:只设1个标段。2、招标内容、规模:项目规划总用地面积45334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22358平方米(其中计容建筑面积18076平方米),规划教学班
3、54个,学生总规模2430人。主要建设内容为教学楼、图书馆、体育馆、风雨连廊等功能建筑;室外体育运动场地面积20600平方米,包含400米田径场、标准篮球场、标准排球场、体操器械游戏区和标准游泳池等;配套道路广场、给排水、电气、通风空调、弱电、绿化、消防等工程,具体内容以工程量清单、招标图纸为准。3、招标控制价:8787.545434万元。六、资金来源:由广州市和增城区两级财政统筹安排解决。七、发布招标公告时间:2从2018年8月15日 00:00:00至2018年9月4日 10:00:00注: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八、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本项目招标文件一经在广
4、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视为发售给投标人,招标文件由投标人自行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九、递交投标文件时间、办理投标登记手续时间与开标时间:1、递交投标文件起始时间:2018年9月4日 09:00:00,截止时间:2018年9月4日 10:00:00。2、办理投标登记手续: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一时间和地点,办理投标登记手续。(1)投标人办理投标登记时提供资料:广州建设工程投标报名申请表(一式两份,应使用标准格式,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 );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仅限于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报名活动时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有效的身份证原
5、件及复印件。如未按要求提交投标登记资料,提交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受。(2)投标担保80万元,投标担保须在本项目开标时间前完成缴纳。3、开标开始时间: 2018年9月4日 10:00:00,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增城交易部第3开标室。4、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是否有变化,请密切留意招标答疑中的相关信息。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开标时间因故推迟的,相关评标信息仍以原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信息为准。十、投标人合格条件:1、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意思表达清楚,投标人代表被授权有效。2、投标人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国家法律经营。3、投标人均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4、投标
6、人应具备以下资质:投标人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或以上)级别施工总承包资质。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人员为:建筑工程专业贰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注:资质标准按照建市2014159号文颁布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3知(建市2015154号)承接工程,并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执行。建造师的专业及等级标准按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及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注册建造师包括延续注册成功的注册临时建造师。项目负责人在任
7、职期间不得担任专职安全员,项目专职安全员在任职期间也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不为同一人。5、持有项目负责人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B类)或能够提供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信息的打印页。 6、专职安全人员须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或能够提供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信息的打印页。7、资格审查前,投标人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立了企业诚信档案,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为本企业诚信档案中的在册人员。8、投标人已按照招标公告附件一的内容签署盖章的投标申请人声明。9、关于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
8、标。10、未在以往工程中因不诚信行为或不充分履约行为被本项目招标人书面拒绝投标的(招标人暂无拒绝投标单位名单)。11、投标人未出现以下情形:与其它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按投标人提供的投标申请人声明第九条内容进行评审)注:1、资格审查文件组成见招标文件投标须知第11.2.3条,对于取自投标人在广州市房建和市政企业库内上传件的,企业库记录的该部分上传件将被视为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资格审查资料)的一部分。评标委员会对该部分资料的审查以投标截止时间在广州市房建和市政企业库上传件为依据,如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明提供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
9、核信息系统相应人员信息资料的打印页的,则信息不取自企业库,投标人应及时维护相关信息,确保各上传件有效。2、未在招标公告第十条单列的资审合格条件,不作为资审不合格的依据。十一、资格审查方式: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资格审查。满足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不足3名时为招标失败。招标人分析招标失败原因,修正招标方案,报有关管理部门核准后,重新组织招标。十二、资格审查结果及中标结果将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站公示,公开接受投标人的监督。十三、招标人因两次或多次招标失败,需申请改变招标方式或不招标的,应按广东4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
10、第二次会议通过2003.4.2)的第四十条规定执行。十四、本工程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计价规范设置招标控制价。十五、潜在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本招标公告及招标内容有异议的,向招标人书面提出。异议受理部门: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荔城街道办事处异议受理电话:020-82612422地 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城大道148号十六、本公告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http:/)、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网址:http:/ 州 市 增 城 区 住 房 和 建 设 局 、 本 招 标 项 目 招 标 人 及 招 标 监 管 机 构 :本公司就参加 投标工作,作出郑重声明:一、本公司保证投标报名及其后提供的一切材料都
11、是真实的。如我司成为本项目中标候选人,我司同意并授权招标人将我司投标文件商务部分的人员、业绩、奖项等资料进行公示。二、本公司保证在本项目投标中不与其他单位围标、串标,不出让投标资格,不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三、本公司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的状态;没有处于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的处罚期内;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在投标报名截止日期前两年内没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书面认定的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四、本公司拟委派专职安全员兼任本工程的工地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员,严格遵守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制度,执行“一不准进、三不准出”规定,选择合法的余泥渣土运输单位及排放点。承诺如
12、违反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制度,将自愿接受:通报批评,记录不良行为,列入黑名单,并暂停责任企业投标报名一年,对责任项目负责人暂停投标报名二年。多次违规的,暂停投标报名二至三年,并提请资质审批部门降低或吊销企业资质、项目经理的建造师从业资格和专职安全员安全培训考核证书。五、本公司及其有隶属关系的机构没有参加本项目的设计、前期工作、招标文件编写、监理工作;本公司与承担本招标项目监理业务的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六、本公司保证本项目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没有在其他在建项目中任职。七、本公司承诺,中标后不转包或违法分包,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管理规定;按照广州市住房和城
13、乡建设委员会的规定发包劳务或使用自有劳务队伍。八、本公司如投标时选用绿色生产达标企业生产的混凝土,中标后将使用绿6色生产达标企业生产的混凝土,若不遵守承诺,自愿按不履行合同约定处理。九、与本公司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本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包括: 。(注:本条由投标申请如实填写,如有,应列出联合体各方全部相关单位的名称;如无,则填写“无”。)本公司违反上述保证,或本声明陈述与事实不符,经查实,本公司愿意接受公开通报,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并自愿停止参加广州市行政辖区内的招标投标活动三个月。特 此 声 明声明企业: (企业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7投标申请人声明(
14、二)关 于 投 标 过 程 不 发 生 围 标 串 标 行 为 的 声 明本 招 标 项 目 招 标 人 及 招 标 监 管 机 构 :本 公 司 就 参 加 位 于 增 城 区 的 的 投 标 工 作 , 作 出 郑 重 声 明 :本 公 司 保 证 在 投 标 过 程 中 不 出 现 以 下 情 形 :一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内 容 存 在 非 正 常 一 致 的 ;二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2处 以 上 错 漏 一 致 的 ;三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或 者 报 价 组 成 异 常 一 致 或 者 呈 规 律 性 变 化
15、 的 ;四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企 业 或 者 同 一 人 编 制 的 ;五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载 明 的 项 目 管 理 班 子 成 员 出 现 同 一 人 的 ;六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相 互 混 装 的 ;七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编 制 或 者 同 一 台 附 属 设 备 打 印 的 ;八 、 不 同 投 标 人 委 托 同 一 人 投 标 的 ;九 、 不 同 投 标 人 使 用 同 一 人 或 者 企 业 资 金 交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或 者 投
16、 标 保 函 的 反 担 保的 ;十 、 不 同 投 标 人 聘 请 同 一 人 为 其 投 标 提 供 技 术 或 者 经 济 咨 询 服 务 的 , 但 招 标 工 程本 身 要 求 采 用 专 用 技 术 的 除 外 ;十 一 、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串 通 投 标 情 形 。如 果 出 现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 愿 意 接 受 评 标 委 员 会 或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作 围 标 串 标行 为 的 认 定 , 并 自 愿 无 条 件 接 受 招 标 人 和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以 下 处 理 :1、 取 消 投 标 、 中 标
17、 候 选 人 资 格 、 中 标 资 格 ;2、 由 招 标 人 没 收 投 标 保 证 金 或 合 同 履 约 保 证 金 ;3、 两 年 内 停 止 或 永 久 禁 止 参 与 增 城 区 财 政 资 金 建 设 工 程 的 投 标 ;4、 两 年 内 停 止 或 永 久 禁 止 在 增 城 区 承 接 工 程 或 者 执 业 ;5、 对 不 良 行 为 予 以 记 录 , 并 进 行 公 告 ;6、 报 增 城 区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 并 提 请 上 级 相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依 法 进 行 处 罚;7、 其 他 行 政 处 理 决 定 。特 此 声 明
18、声明企业: (企业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8投标申请人声明(三)关 于 遵 守 招 标 文 件 和 履 行 施 工 合 同 的 声 明本 招 标 项 目 招 标 人 及 招 标 监 管 机 构 :本 公 司 就 参 加 位 于 增 城 区 的 的 投 标 工 作 , 作 出 郑 重 声 明 :一 、 若 成 为 本 工 程 的 中 标 人 , 我 公 司 将 严 格 遵 守 招 标 文 件 和 履 行 施 工 合 同 的 下 列要 求 :1、 订 立 合 同 : 在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限 期 内 与 招 标 人 订 立 施 工 承 包 合 同 。2、 施 工 现 场
19、 技 术 和 管 理 人 员 :( 1) 投 标 承 诺 及 派 驻 现 场 的 项 目 管 理 架 构 中 全 部 技 术 和 管 理 人 员 均 为 我 公 司 员 工;( 2) 根 据 本 工 程 建 设 的 实 际 需 要 适 当 设 置 的 项 目 管 理 架 构 , 委 派 的 技 术 和 管 理 人员 的 数 量 、 资 质 和 实 际 工 作 能 力 均 满 足 本 工 程 建 设 实 施 要 求 ;( 3) 在 收 到 发 包 人 进 场 通 知 的 3天 内 , 所 有 技 术 和 管 理 人 员 全 部 到 位 , 进 入 现 场办 公 , 不 得 兼 职 或 者 擅 自
20、 离 岗 ;( 4) 若 因 技 术 或 管 理 人 员 未 按 投 标 承 诺 的 人 员 和 时 间 到 位 、 或 人 员 的 实 际 工 作 能力 和 工 作 表 现 达 不 到 招 标 文 件 明 确 要 求 或 投 标 文 件 的 承 诺 、 或 工 作 态 度 存 在 严 重 不 足, 不 适 应 现 场 工 作 需 要 , 我 公 司 愿 按 发 包 人 要 求 撤 换 不 合 格 人 员 , 并 保 证 后 任 人 员 的资 质 、 资 历 、 业 绩 及 实 际 工 作 能 力 不 低 于 前 任 人 员 的 水 平 。3、 工 期 : 保 证 尽 一 切 力 量 确 保
21、投 标 承 诺 的 工 期 。 本 公 司 充 分 了 解 和 预 计 在 施 工 过程 中 , 本 项 目 可 能 会 存 在 比 正 常 项 目 更 多 的 阻 碍 工 期 的 情 况 出 现 , 保 证 不 因 自 身 原 因导 致 实 际 工 期 超 过 合 同 竣 工 时 间 。4、 材 料 、 设 备 : 保 证 准 备 并 供 应 充 足 的 材 料 设 备 , 按 投 标 承 诺 的 时 间 全 部 按 时 到位 。 不 因 任 何 材 料 、 设 备 因 素 阻 碍 工 期 而 影 响 投 标 承 诺 的 竣 工 日 期 。5、 质 量 、 安 全 : 保 证 实 现 本 工
22、 程 招 标 文 件 所 确 定 的 工 程 质 量 、 安 全 目 标 计 划 , 且按 增 城 区 有 关 文 件 及 本 工 程 招 标 文 件 文 明 施 工 管 理 方 案 中 的 要 求 进 行 文 明 施 工 管 理 。6、 不 发 生 出 借 资 质 、 转 包 、 违 法 分 包 行 为 。7、 不 拖 欠 或 克 扣 劳 务 人 员 工 资 , 不 拖 欠 材 料 、 设 备 价 款 、 分 包 合 同 工 程 款 ( 如 有分 包 工 程 ) 。二 、 如 不 能 履 行 上 述 承 诺 , 本 公 司 愿 意 承 担 由 此 带 来 的 法 律 后 果 , 并 自 愿
23、无 条 件地 接 受 招 标 人 和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以 下 处 理 :91、 取 消 中 标 资 格 或 者 解 除 合 同 ;2、 由 招 标 人 没 收 投 标 保 证 金 或 合 同 履 约 保 证 金 ;3、 两 年 内 停 止 或 永 久 禁 止 参 与 增 城 区 财 政 资 金 建 设 工 程 的 投 标 ;4、 两 年 内 停 止 或 永 久 禁 止 在 增 城 区 承 接 工 程 或 者 执 业 ;5、 对 不 良 行 为 予 以 记 录 , 并 进 行 公 告 ;6、 报 增 城 区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 并 提 请 上 级 相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依 法 进 行 处 罚;7、 其 他 行 政 处 理 决 定 。特 此 声 明声明企业: (企业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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