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新疆师范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经 2005 年 10 月 21 日校长办公会议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研究生的管理。第三条 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
2、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四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 按学校规定享受助学金、申请奖学金及助学贷款;(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3、、学位证书;(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2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五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研究生学籍管理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第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
4、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提前向学校研究生处请假,请假时间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政治、业务、身体等方面的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学校将视具体情况提请教育行政部门、纪检、监察和司法等有关部门查究。第八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5、。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3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暂缓注册,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被批准按旷课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超过规定注册时间两周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种培养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我校研究生培养环节包括课程学习、教学实践、社会实践、科研训
6、练、毕业(学位)论文等方面。第十一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学习必须进行考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或撰写课程论文和实验设计的方式进行;教学实践社会实践、科研训练进行考查。具体要求见新疆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业成绩考核与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课程考试按百分制评定成绩,60 分为合格标准;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科研训练,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级评定成绩。考试课程达到 60 分,其他培养环节合格,即可获得相应学分。第十三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第十四条 研究生必须按计划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培养环节、至少修满 34
7、学分、通过毕业(学位)论文答辩,方可毕业和申请硕士学位。第十五条 研究生可以根据新疆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辅修第二专业暂行办法,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但需按学校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第十六条 研究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经所在学院和研究生处批准后跨校修读课程,所需费用由研究生个人承担。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校研究生处审核后予以承认。第十七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根据本规定及4新疆师范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
8、或者重修机会。在校期间有两次作弊行为的,将开除学籍。第十八条 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向所在学院或研究生处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处理。并根据学校本规定和新疆师范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第十九条 研究生学业考核成绩的管理工作由校研究生处和学院共同承担,研究生处和学院均设专人负责研究生成绩管理工作,研究生处和学院分别建立研究生成绩档案,具体要求见新疆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业成绩考核与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研究生处及各学院必须每学期检查研究生考核成绩的呈报及记载情况,研究生进入中期考核阶段时成绩记载不全者,不能进行论文开题。第三节 休
9、学与复学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研究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超过六年。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研究生休学一次以一年为限,在校期间累计休学次数不得超过 3 次。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第二十四条 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休学研究生患病,其医疗费由研究生本人承担。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研究生处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因病休学的研究生申请复学,须经学校指定的
10、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确认符合体检要求,方可复学。5第四节 退 学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经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三)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六)未经批准不按时参加考试或考查的;(七)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到达 48 学时者,或一学年旷课累计达到 72 学时者(每天按 4 学时计算);(八) 本人申
11、请退学的。第二十七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第二十八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自治区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退学后一个月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办理。第五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三十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12、,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不能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重新答辩的方式,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达到硕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研究生根据新疆6师范大学硕士学位授予细则提出申请,符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硕士学位证书。第三十三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第三十四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对于达到申请硕士学位条件者,可在毕业一年后通过在职申请的方式,申请辅修专业所属学科硕士学位。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
13、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第三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第三十七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研究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支持和保障研究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第三十九条
14、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第四十条 研究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研究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研究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第四十一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研究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7秩序。第四十二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研究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第四十三
15、条 研究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第四十五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四十七条 对研究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订。第四十八条 对有违法
16、、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研究生的纪律处分,与研究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第四十九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 警告;(二) 严重警告;(三) 记过;(四) 留校察看;(五) 开除学籍。第五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8(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六)
17、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 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两次(含两次)以上,经教育不改的。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研究生的处分,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第五十二条 学校在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将听取研究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研究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将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处分决定书内容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
18、备案。第五十五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研究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研究生代表组成。申诉委员会日常工作由研究生处负责。第五十六条 研究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五十七条 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第五十八条 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
19、起 1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九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9提出的申诉。第六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研究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六章 附 则第六十一条 对攻读专业学位非全日制研究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第六十二条 学校将依据本规定制订关于研究生培养管理、中期考核、论文开题、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学位申请、奖励、违纪处理等方面的具体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新疆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二 OO 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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