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十二五”环境统计技术要求2011 年 12 月21.工业源1.1. 调查范围及对象工业源调查范围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02)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调查对象为 3个门类中 39个行业的全部工业企业(不含军队企业) ,即行业代码前两位 06-46的,包括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工业企业以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有或可能有污染物产生的工业企业。1.2. 调查对象的确定工业源采取重点调查工业企业逐个发表调查,与非重点调查工业企业整体核算相结合的方式调查。工业污染排放总量即为重点调查企业与区域非重点调查企
2、业的加和。1.2.1. 调查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确定调查对象按照属地原则,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划分属地的基本区域。调查对象根据当地环境管理的需要本着易统计、易核算的原则,大型联合企业所属二级单位,一律纳入该二级单位所在地调查;同一企业分布在不同区域的厂区,纳入各厂区所在区域调查。1.2.2. 重点调查工业企业筛选原则重点调查工业企业按地市级行政单位为基本单元进行筛选,是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各地市辖区范围内全年工业源排放总量 85%以上的工业企业。筛选重点调查工业企业的原则为:(1)以 2007年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库为总样本,按照以下原则确定重点调查工业企业初步名单,符合其中任何 1项条件的即纳入
3、重点调查范围: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粉尘排放量,按单因子降序排列占地区(市)85%排放量的工业企业;或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粉尘产生量按单因子降序排列占地区(市)65%产生量的工业企业。有废水或废气重金属(砷、镉、铅、汞、六价铬或总铬)产生的工业企业。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 10000吨及以上的工业企业。有危险废物产生的工业企业。自来水生产与供应业(4610) 、水力发电(4412) 、土砂石开采业(1011、1012、1013、1019)不纳入重点调查工业企业范围。(2)各地市级行政单位若有个别区县无重点调查企业,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可
4、根据当地情况适当补充重点调查工业企业。(3)各地市级单位动态调整重点调查工业企业名录库:删除关闭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纳入当年通过各级环保部门竣工验收的企业,以及由于各种原因未通过环保验收、但事实上已进入生产或试生产并有实际排污的新建、改扩建企业。1.2.3. 重点调查工业企业调整原则2009-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数据库均是以 2007年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库为总体样本筛选后动态调整确定,因此“十二五”期间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工业企业无需每年进行筛选,只需在 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库的基础上进行逐年调整即可,调整原则为:(1)首先,由各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对上年环境统计数据中指
5、标污染物排放量按单因子降序排序,将上年占各项污染物排放量 85%以上企业的最低排放值作为各项污染物排放规模值(以下简称“规模值” ) 。指标污染物包括: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粉尘。将上年度指标污染物年排放量大于规模值的工业企业纳入重点调查范围。指标污染物年排放量可通过排污申报、环境影响评价、 “三同时”竣工验收等相关数据推算获得。其次,新建、改扩建项目中有废水或废气重金属(砷、镉、铅、汞、六价铬或总铬)产生的。第三,有危险废物产生的工业企业全部纳入重点调查范围。(2)删除关闭企业。(3)各地环保部门可以根据环境管理需要适当增加重点调查工业企业。41.2.4. 调查对
6、象的填报要求(1) 工业企业填报要求所有工业企业总体情况指标均需填报在工业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表(基 101表) 。工业企业若有自备电厂的,还需将自备电厂指标填报在火电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表(基 102表) 。(2) 火电企业填报要求:所有在役火电厂、热电联产企业(行业代码为 4411,包括垃圾和生物质焚烧发电厂)总体情况指标填报在工业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表(基 101表) ,还需将机组明细指标填报在火电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表(基 102表) 。(3) 水泥企业填报要求:水泥企业(行业代码为 3011)总体情况指标填报在工业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表(基 101表)
7、,还需将水泥窑明细指标填报在水泥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表(基 103表) 。水泥企业若有自备电厂的,还需将自备电厂指标填报在火电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表(基 102表) 。(4) 钢铁冶炼企业填报要求:钢铁冶炼企业总体情况指标填报在工业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表(基101表) ,还需将烧结或球团明细指标填报在钢铁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表(基 104表) 。钢铁冶炼企业若有自备电厂的,还需将自备电厂指标填报在火电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表(基 102表) 。(5) 制浆及造纸企业填报要求:制浆及造纸企业(中类行业代码为 221或 222的)总体情况指标填报在工业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
8、利用情况表(基 101表) ,还需将制浆明细指标填报在造纸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表(基 105表) 。制浆及造纸企业若有自备电厂的,还需将自备电厂指标填报在火电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表(基 102表) 。(6)重点调查对象中调查年度内有污染防治投资发生的,除按上述规定填5报外,还需填报工业企业污染治理项目建设情况表(基 106表) 。1.3. 调查内容1.3.1. 重点调查工业源调查内容(1)工业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代码、位置信息、联系方式、企业规模、登记注册类型、行业分类等;(2)主要产品、主要原辅材料及消耗量、主要能源及消耗量,以及所用燃料的含硫量、灰份等;(3)用水、排
9、水情况,包括排水去向信息;(4)各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5)废水和废气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6)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利用、处置、贮存及倾倒丢弃情况。(7)危险废物的产生、利用、处置、贮存及倾倒丢弃情况。1.3.2. 非重点调查工业源调查内容(1)用煤、用水、排水情况;(2)主要废水、废气污染物的排放情况;(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利用、处置、贮存及倾倒丢弃情况。1.3.3. 调查污染物种类(1)废水调查污染物种类包括: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砷、六价铬、总铬等。(2)废气调查污染物种类包括:废气排放量、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镉
10、、铅、砷、六价铬、总铬等。(3)固体废物调查种类一般固体废物调查种类包括: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赤泥、磷石膏、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企业废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及其他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按照环境保护部 2008年第 1号令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6类填报产生、利用、处置、贮存及倾倒丢弃情况。1.3.4. 废水污染物排放量界定工业源废水污染物排放量为最终排入外环境的量。排水去向类型为 E(城镇污水处理厂) 、H(进入其他单位)和 L(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的重点调查单位,其废水污染物排放量为经污水处理厂(或其他单位)处理、削减后的排放量。其废水污染物排放量可通过工业企业的废水排放量与
11、污水处理厂(或其他单位)平均出口浓度计算得出;若无污水处理厂(或其他单位)出口浓度监测数据,则根据实际情况选用其他方法进行核算。对于排水去向类型为 E(城镇污水处理厂)的企业,不考虑城镇污水处理厂对其重金属的削减,其重金属(砷、镉、铅、汞、铬)排放量一律按企业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口的排放量核算、填报。排水去向类型为 L(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和 H(进入其他单位)的企业,根据接纳其废水的单位废水处理设施是否具有去除重金属的工艺,确定重金属排放量核算方法:若接纳其废水的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或其它单位)废水处理设施具有去除重金属的工艺,则按接纳其废水的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或其它单位)出口废水重金
12、属浓度及接纳废水量核算排放量;若接纳其废水的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或其它单位)废水处理设施无去除重金属的工艺,则该企业重金属排放量按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口的排放量核算。1.4. 工业源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核算方法1.4.1. 重点调查企业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核算方法主要有监测数据法、产排污系数法和物料衡算法。1、监测数据法是依据实际监测的调查对象产生和外排废水、废气(流)量及其污染物浓度,计算出废气、废水排放量及各种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2、产排污系数法是依据调查对象的产品或能源消耗情况,根据产排污系数,计算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3、物料衡算法是指根据物质质量守衡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物
13、料变化7情况进行定量分析的一种方法。即:投入物料量总和产出物料量总和主副产品和回收及综合利用的物质量总和排出系统外的废物质量(包括可控制与不可控制生产性废物及工艺过程的泄漏等物料流失) 。4、三种核算方法的选用原则(1) 工业锅炉、钢铁行业中烧结工序、炼油二氧化硫产生量、排放量优先采用物料衡算法(硫平衡)核算。工业锅炉二氧化硫产生量指燃料消耗产生的硫,通过燃料消耗量、燃料含硫率与硫的转化率等参数计算得出;二氧化硫排放量指经烟气排放的硫,通过二氧化硫产生量与脱硫设施综合脱硫效率等参数计算得出。钢铁行业中烧结工序、炼油二氧化硫产生量包括原料和燃料消耗产生的硫。原料带入的硫通过原料消耗量和原料含硫率
14、等参数计算得出,二氧化硫排放量指经排气筒排放的硫,不包括进入产品的硫,通过硫总量扣除产品、固废等的硫计算得出。燃料消耗的二氧化硫产生量和排放量参照工业锅炉核算。(2) 除上述特定行业特定污染物外的行业企业,符合以下监测数据有效性认定要求的,通过监测数据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采用监测数据法核算污染物产排量的,须提供符合以下有效性认定要求的全部监测数据台账,与报表同时报送环境统计部门,以备数据审核使用。若进口或出口监测数据不符合有效性认定要求,可选用其他核算方法,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允许使用不同的核算方法。1)监测数据有效性认定要求:监督性监测数据调查年度内由县(区)及以上环保部门按照监测技
15、术规范要求进行监督性监测得到的数据。实际监测时企业的生产工况符合相关监测技术规定要求,废水(气)污染物年监测频次达到 4次以上;并且至少每季度 1次。季节性生产企业,在监测期内有 4次监测数据,或每月监测 1次。废气监测因子至少包含废气流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数据。若废水流量无法监测,可使用企业安装的流量计数据,或通过水平衡核算废水排放量。自动在线监测数据调查年度全年通过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8(环发200988 号)有效性审核、且保留全年历史数据的自动在线监测数据,可用于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核算。验收监测数据调查年度内由省级及以上环保部门对新改建项目、限期治理项目
16、进行验收监测得到的数据,并且验收后企业的生产产品、生产工艺、生产规模和治污设施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且运行状况良好。2)监测数据使用原则按照以下优先顺序使用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产生、排放量: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在线监测数据、监督性监测数、验收监测数据。3)产、排污量的计算原则废水污染物产排污量有累计流量计的可按废水流量加权平均浓度和年累计废水流量计算得出;没有累计流量计的,按监测的瞬时排放量(均值)和年生产时间进行核算;没有监测废水流量而有废水污染物监测的,可按水平衡测算出的废水排放量和平均浓度进行核算。废气污染物产排污量通过监测的瞬时排放量(均值)和年生产时间进行核算。(3) 除(1) 、 (2)两
17、种情况外,污染物产生、排放量,可根据产排污系数法核算。产排污系数使用技术要求如下:1)参考重新调整、修订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产排污系数手册 。2)根据产品、生产过程中产排污的主导生产工艺、技术水平、规模等,选用相对应的产排污系数,结合本企业原、辅材料消耗、生产管理水平、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确定产排污系数的具体取值,依据本企业调查年度的实际产量,核算产、排污量。3) 产排污系数手册中没有涉及的行业,可根据企业生产采用的主导工艺、原辅材料,类比采用相近行业的产排污系数进行核算。4)企业生产工艺、规模、产品或原料、污染治理工艺等确实与系数手册所列不能吻合的,或系数手册中没有覆盖的行业且又无法类比
18、的,各地可根据当地企业已有监测数据或其它可靠资料,核算出相应的系数,将系数及核算方法报环9境保护部总量司备案后,使用该系数及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排放量。(4)现有企业用监测数据法核算污染物产生、排放量的,须与产排污系数法进行校核。两种方法核算结果偏差大于 30%的,须延用 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减排基数库中采用的核算方法。1.4.2. 非重点调查工业源核算方法以地市级行政单位为基本单元,根据重点调查企业汇总后的实际情况,估算非重点调查单位的相关数据,并将估算数据分解到所辖各区县,各区县根据分解得到的数据填报非重点调查工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表(综 108表) 。可采取的估算方法主要
19、有以下三种,各地市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用:排放系数法。结合非重点调查单位的产品、产量等数据,运用排放系数法计算得出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污量数据。同时,使用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污量占总排污量的比例进行审核,并酌情修正数据。比率估算法。当无法使用产品、产量等数据进行估算时,按重点调查单位排污量变化的趋势,等比或将比率略做调整,估算出调查年度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污量。总量估算法,参照辖区内当年人口数量、GDP 或工业增加值、能源消费量等数据的变化情况核定的排污总量,调整统计调查年度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污量。102.农业源2.1. 调查范围和对象2.1.1. 调查范围农业源调查范围包括畜禽养殖业、种植业和水产养
20、殖业。2.1.2. 调查对象种植业和水产养殖业以县(区)为基本单位进行调查。畜禽养殖业以舍饲、半舍饲规模化的生猪、奶牛、肉牛、蛋鸡和肉鸡养殖单元为调查对象。同时采取两种调查方式:以县(区)为基本单位调查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总体情况;以养殖单元为调查对象对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逐户发表调查。舍饲、半舍饲规模化畜禽养殖组织模式分为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三种,划分依据为:规模化养殖场:生猪500 头(出栏) 、奶牛100 头(存栏) 、肉牛100 头(出栏) 、蛋鸡10000 羽(存栏) 、肉鸡50000 羽(出栏) 。养殖小区是指将分散经营的单一畜种的养殖户集中在一个区域内,具有完善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规范管理制度,按照统一规划、统一防疫、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统一治污和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生产,并达到规定饲养数量的养殖区域。饲养数量至少要达到规模化养殖场的规模,即生猪500 头(出栏) 、奶牛100 头(存栏) 、肉牛100 头(出栏) 、蛋鸡10000 羽(存栏) 、肉鸡50000羽(出栏) 。养殖专业户:50 头生猪500 头(出栏) 、5 头奶牛100 头(存栏) 、10头 肉牛 100 头(出栏) 、500 羽蛋鸡10000 羽(存栏) 、2000 羽肉鸡50000 羽(出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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