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福建大田晋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第三章 注册资本和股份第四章 党组织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六章 董事会第七章 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八章 监事会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第十三章 附则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福建大田晋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行”)、股东和存款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建立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企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 中国银行业
2、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行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注 册 登 记 ,由银行业 金融机构(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发起以及企业法人参 与 发起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 股份制地方性银行 业金融机构。第三条 本行注册名称:福建大田晋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田晋农商村镇银行。英文名称:Fujian Datian JJRC County Bank CO., LTD英文简称:
3、Datian JJRC County Bank第四条 本行住所:三明市大田县均溪镇建山路 6 号。第五条 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条 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3第七条 本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入股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行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本行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认购的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第八条 本行下设 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本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行承担。第九条 根据党章 的规定,本行设
4、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第十条 本行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第十一条 本行执 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第十二条 本行的 经营宗旨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第十三条 本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
5、、自负盈亏、自我约束。4第十四条 本行业务经营与管理应符合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布的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第十五条 本行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提高贷款覆盖面,防止贷款过度集中,杜绝对单一借款人和单一集团企业的超比例授信和贷款。第十六条 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行的经营范围是:(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从事同业拆借;(六)从事银行卡业务;(七)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八)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代理其它金融机构业务;(十一)经银行
6、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三章 注册资本和股份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十七条 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5第十八条 本行全部 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票面金额为人民币 1 元。第十九条 本行股份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承担相同的义务。第二十条 本行单 个自然人投资入股比例、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以及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股东持有本行股份总额 5%以上的,应事先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第二十一条 本行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名 称 住 所持股数(万股)占比(%)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晋江市青阳街道崇德路
7、196 号 5900 59福建兴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大田县均溪镇凤山东路 2591号1000 10福建省大田县小华煤业有限公司 大田县太华镇小华村 1000 10晋江市华晋建华陶瓷有限公司 晋江市磁灶顶流坑 600 6大田县山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大田县均溪镇建山路 26316 号 500 5大田县盛田石化有限公司 大田县上京镇梅林村 500 5大田县安然水务环保有限公司 大田县华安乡华安村 400 4大田县金茂矿业有限公司 大田县前坪乡山川村 100 1合 计 10000 100第二十二条 本行的股份总数为 10000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由发起人以货币资金认购。第二十三条 本行(包括本
8、行的分支机构)或本行投资6的其他金融机构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本行股份的行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四条 本行根据 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决议并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一)向社会投资者定向募股;(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四)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五条 本行可以减少注册 资本。本行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公司法、 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六条 本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法
9、规和本章程的规定,经本行审议通过,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收购本行的股份:(一)减少本行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行股份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行员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本行收购其持有股份的;(五)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本行不进行买卖本行股份的活动。7第二十七条 本行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行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本行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行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10、于第二十五条第(三)项情形的,不得超过本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本行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股东依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要求本行回购其股份的,股份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本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第二十八条 本行回购股份,可以按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通过要约方式回购;(二)通过协议方式回购;(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节 股份转让和质押第二十九条 本行股 东所持的股份不得退股。但经本行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股东变更或转让本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下股份的,可以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变更或转让本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
11、上股份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 5%以上的股东,应事先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本行股份变更、转让以后的持有人(受让人),股东资格8及持股比例必须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向村镇银行入股的规定,其持股总额、持股比例、持股方式等必须符合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三十条 本行不接受本行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本行初始出资人持有的本行股权,自本行成立之日起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不得转让或质押。股东以其持有的本行股份在本行以外的机构进行质押,应当事先告知并征得董事会同意。股东及其关联方在本行的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的本行的上年末股权净值,且未提供银行存单或国债质押担保的,股东不得将本行
12、股份对外进行质押。股东在本行有未清偿逾期贷款的,在该贷款清偿之前,该股东持有的本行股份不得转让或质押。第三十一条 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相关主管机关另有要求的以外,本行主要股东持有的本行股权,自本行成立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本条所述主要股东根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确定,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我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商业银行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第四节 股权事务管理责任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勤勉尽责,并承担股权事务管理的最终责任。商业银行董事长是处理商业银行股权事务的第一责任9人。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工作,是处理股权事
13、务的直接责任人。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履职未尽责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四章 党组织第三十三条 本行根据党章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符合条件的党组织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我行党组织。第三十四条 本行党组织根据党章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一)保证监督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及省联社党委的决策部署在本行贯彻执行;(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坚持公司法人治理相结合,坚持党组织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作用不能变,坚持党组织由省联社党委实行垂直领导和统一管理。(三)研究讨论本
14、行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或建议;(四)履行本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五)加强企业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注重日常教育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干部职工积极投身本行改革发展事业;10(六)领导本行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战工作、文化建设和群团工作;(七)研究其他应由本行党组织决定的事项。第三十五条 本行党组织参与决策的主要程序:(一)党组织先议。党组织召开会议,对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形成纪要。党组织发现董事会、监
15、事会、高级管理层拟决策事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本行、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党委认为另有需要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决策的重大问题,可向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提出;(二)会前沟通。进入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尤其是任董事长、监事长、行长的党组织成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行长办公会前就党组织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三)会上表达。进入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党组织成员在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决策时,要充分表达党委研究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决策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 股东第三十六条 本行股东为依法持有本行股份的法人和自然人,并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向村镇银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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