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依规、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使真正困难的学生得到资助,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 河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教学 2007531号文件)、教育部办 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精神, 结 合我校实际,制定本 办法。第二章 认定范围和原则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
2、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或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是对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情况的总体把握,是实施各项资助政策的重要依据,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按照量化测评、民主评议的程序进行工作。第三章 认定机构及职责第五条 成立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和资助工作由学校资助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资助中心主要职责包括:(一)在规定时间,全面、认真部署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二)审核各院系通过的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指导院系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将相关信息录入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三)处理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投诉,并给出处理意见。第七条 各院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完成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成立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二)认真审核班级(年级或专业)学生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并给出初审意见;(三)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予以公示;(四)对接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质疑予以处理和答复。第八条 以班级 (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或班主任)为组长,相关老师、学生干部、普通学
4、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困难生认定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不应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在本班级(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认定评议小组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学生填写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测评表,并收集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二)认真进行评议,确定班级(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三)负责收集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和诚信表现。第四章 认定标准第九条 我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
5、对照郑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设置为一般困难标准和特殊困难标准两档。第十条 一般困难标准: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郑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一)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二)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三)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四)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五)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六)其
6、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第十一条 特殊困难标准: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郑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生本人及其家庭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同时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郑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我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一)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建档立卡家庭子女;(二)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的学生;(三)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四)其他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第十二条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建
7、档立卡家庭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第十三条 被证明有下列行 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购买高档电子产品的(特殊专业除外);(二)购买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三)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四)有其他高消费行为的。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所需材料第十四条 申请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按照本办法一般困难和特殊困难认定标准的要求由学生和学生家长如实提供并填写以下材料:(一)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由院系组织学生填写。(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见附件2),由学生自己如实填写家庭经
8、济困难的原因以及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由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一级民政部门加盖公章、经办工作人员签名、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三)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测评表(见附件3)。(四)相关能证明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佐证材料。第六章 认定时间第十五条 正常认 定时间为每年的9月份,开学之日起30天内。第十六条 对突遭变故造成经济困难者的认定时间为当年的3月、6月、12月,非突遭变故造成的经济困难者按正常认定时间接受认定。第七章 认定程序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一次。由资助中心、院系认定工作组、班级(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
9、工作。第十八条 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初次申请认定时,需要提交本办法第五章规定的相关表格和佐证材料。已经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果家庭经济状况没有发生显著变化,可以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第十九条 班级(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民主评议: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相关认定材料,按照我校的认定标准,认真进行评议,确定学生的测评得分。测评得分从高到低排列,根据院系在校生人数比例及可获得的资助资源等实际情况确认家庭经济困难生数,特困生占困难生总数比例不应超过20%。最终确定本班级(年级或专业)一般困难学生和特殊困难学生的资格,报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第二十条
10、院系认定工作组评审:院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审核通过后,要将一般困难学生和特殊困难学生名单及测评得分以适当方式在院系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资助中心提请复议。资助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各院系将最终认定结果上报资助中心。第二十一条 资助中心负责对各院系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材料进行统计、分析、汇总、审批,在全校范围
11、内公示5个工作日,最终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将相关信息录入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确定我校当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八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监督及后续管理第二十二条 学校和各院系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如果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对资助措施进行相应调整。鼓励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学生自愿申请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信息档案库。 第二十三条 学校和各院系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并将抽检过程和结果进行详实的记录。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
12、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第二十四条 有以下行为者将被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资格:(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二)受到资助后,利用受助资金进行请客、送礼、高消费等情况者;(三)生活不节俭,有高档消费现象,抽烟、酗酒、赌博者;(四)隐瞒不报本人有其他经济来源者;(五)发生休学、退学、转学等学籍异动情况者。 第二十五条 学校和各院系要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消费、学习等情况进行实时监控,随时关注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动,及时掌握核实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新情况,帮助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实际困难,全面推进和加强学校资助工作顺利
13、进行。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请认定时,应诚实守信,如实填写调查表和申请表。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如果发生了显著变化,应当及时告知学校。第二十七条 各院系 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第九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助中心负责解释。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民 族身份证号码 政治面貌 家庭人均 年收入 元院系 专业 班级学生本人基本情况年 级 班 在校联系电话学生陈述申请认定理由学生签字: 年 月 日注:可另附详细情况说明。A.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民主评议 推荐档次B.家庭经济特殊困难 陈述理由评议小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认定决定院系工作组意见经评议小组推荐、本系认真审核后, 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不同意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 。工作组组长签字:年 月 日(加盖系公章)资助中心意见经学生所在院系提请,本机构认真核实, 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 不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年 月 日(加盖部门公章)高等学校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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