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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DOC

1、1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 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 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其他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条 【政府及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协调解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受同级政府委托负责有关事故的批复处理和结案工作,并会同监察机关督促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落实事故处理意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 职责,参与并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2第四条 【举报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举报事故。接受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对查证属实的,应当按规定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和奖励。第二章 事故报告第五条 【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在立即组织事故抢险救援的

3、同时,应当在 1 小时内,将事故有关情况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所在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第六条 【事故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互相通报事故情况,并按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七条 【事故报告】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7 日内),事故救援

4、、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发生变化或者出现新情况的,事故发生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补报。3第八条 【应急处 置】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故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事故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参与事故抢险救援的救护救援机构应当及时将事故现场状况、抢险 救援进展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向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救援。第九条 【现场保护】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

5、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第十条 【伤亡确定 】事故调查过程中,伤亡人员有争议的,死亡人员依据司法鉴定结论确定;重伤人员依据职工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属于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鉴定标准一至九级范围的鉴定结论或者由具有规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结果进行确定。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一条 【调查组组长 】事故调查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担任。4第十二条 【委托调查】未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 伤的一般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事

6、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工会等部门的人员应当参加事故调查组。同级或者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派人监督。第十三条 【调查组协作】组织事故调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派人参与事故调查。有关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指派具有事故 调查所需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参与事故调查。第十四条 【调查程序】事故调查应当按下列程序 进行:(一)成立事故调查组,分成综合协调、管理原因调查、技术原因调查等工作组,并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家,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二)调查取证,包括现场物证搜集、事实材料搜集、事故发生有关事

7、实调查、有关证人材料搜集、拍照和描绘事故现场示意图、现场 勘验、专家论证、技术鉴定等;(三)由技术原因调查组提出建议,认定事故类型和性质;(四)分析事故原因,包括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分析;(五)由各工作组提出建议,认定事故责任,并通过对事故直接原因、间接原因的分析,认定事故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5(六)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建议;(七)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防范和整改措施;(八)在完成技术原因、管理原因等专项调查报告基础上,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成员和有关专家应当在所参与调查的专项调查报告上签名。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有根据认为涉嫌犯罪的,由事故调查组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公安部门或

8、者检察机关。第十五条 【事故性质变 更】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经事故调查组认定事故属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继续调查处理。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因人员伤亡或者直接 经济损失情况发生变化超出调查处理权限的,依照条例规定的调查处理权限报送有权机关处理。第十六条 【瞒报核查 】对群众举报和媒体反映的谎报、瞒报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事故核查,在查实基础上依法组织事故调查。对上级机关批转的举报案件,应当将核查、核实情况于 30日内反馈批转机关。对谎报、瞒报事故涉嫌犯罪的,由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6第十七条 【调

9、查时间】事故现场因抢险救灾无法进行勘察的,事故调查期限从具备现场勘察条件之日起计算。技术鉴定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瞒报事故的调查时限从查实之日起计算。第十八条 【调查费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一)事故抢险救援产生的费用;(二)检测检验和技术鉴定费用;(三)聘请专家参与事故调查的费用;(四)与事故调查有关的其他费用。第十九条 【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以及相关责任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类别 及事故报告和事故救援情况;(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 失情况;(四)

10、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五)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制度规定和措施的落 实情况;(六)有关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履行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七)事故责任认定和对事故责任单位、 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八)事故教训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九)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和签名;7(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事故现场照片、 现场简图、视听资料、勘验资料、鉴定资料等有关证据材料。第二十条 【调查讨论】事故调查组应当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充分讨论,达成一致意见。意见不一致的,事故调查组组长应当根据多数成员单位的意见做出结论,并将不同意见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时予以说明。第四章 事故处理第二十一条 【

11、报告报批】事故调查报 告依照下列规定报送批复:(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事故 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的,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直接提交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由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直接做出处理意见或者决定;(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事故调查报告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批复;(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事故发生 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发生单位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提交或者报送负责事故 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8第二十二条 【报告批

12、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下达事故处理意见或者做出批复,并附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组织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 15 日内将调查报告及其批复文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 【处理意见落实】有关机关应当在接到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之日起 30 日内,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处理完毕;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处理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30 日。任何机关、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处理结果应当书面报告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

13、机关。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 30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 【处理意见落实】事故发生单位在接到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意见或者处理决定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落实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整改措施,并按时向组织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落实情况。事故发生后被责令停产停业的,事故 发生单位应当经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决定的机关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活动。9第二十五条 【事故查处督办】对事故查处实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挂牌督办制度,较大事故查处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一般事故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或其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事故查处结案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

14、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 【事故赔偿补偿】事故造成事故发生单位以外人员伤亡的,死亡人员亲属和受伤人员应当与本单位死亡职工亲属和受伤职工享受同样的医护、赔偿、补偿等待遇。 第二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责任】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负有责任的,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责任】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 3 人以上 6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15、 3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 20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 6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3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3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事故发生单位责任】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0(一)造成 10 人以上 15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7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7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 15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70 人以

16、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7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责任】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 2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责任】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80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责任】事故发生单位未按规定落实事故处理意见或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第三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发 生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或者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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