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北省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依据统计表一、行政执法主体单位名称:献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章)单位类别:行政机关执法主体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五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条;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三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二、行政执法依据类别 序号 名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1 药品管理法 全国人大 2001 年 12 月 1 日法律 2 食品安全法 全国人大 2009 年 6 月 1 日1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200
2、2 年 9 月 15 日2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2009 年 7 月 20 日3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0 年 4 月 1 日4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5 年 11 月 1 日5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5 年 6 月 1 日行政法规6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国务院 1988 年 12 月 27 日1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7 年 5 月 1 日2 餐 饮 服 务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卫生部 2010 年 5 月 1 日部门规章 3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卫生部 2010 年 5 月 1
3、日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共 4 项)1、名 称:医疗用毒性药品科研教学使用批准执行处室:药品稽查股、药品监督股法律依据: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十条 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能发售。2、名 称:餐饮服务许可执行处室:办证室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
4、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3、名 称:药品零售许可证核发、换发和变更执行处室:药品监督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4、名 称:医疗用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单位审批执行处室:药品监督股、药品稽查股法律依据: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
5、办法第五条 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配方用药由国营药店、医疗单位负责。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从事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和配方业务。(二)行政处罚(共 73 项)1、名 称:对无证经营药品行为进行处罚执法处室:药品稽查股、药品监督股处罚种类:取缔、没收、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 、 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
6、、名 称:对生产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执法处室:药品稽查股、药品监督股处罚种类:没收、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 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名 称:对生产销劣药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执法处室:药品稽查股、药品监督股处罚种类:没收、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生产、销
7、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 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名 称: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处罚执法处室:药品稽查股、药品监督股处罚种类:没收、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8、任。5、名 称:对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执法处室:药品稽查股、药品监督股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产停业、罚款、吊销证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 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
9、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6、名 称:对从无证单位购进药品的处罚执法处室:药品稽查股、药品监督股处罚种类:没收、罚款、吊销证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 、 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7、名 称:对进口药品时未按规定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处罚执法处室:药品稽查股、药品监督股处罚种类:警告
10、、吊销证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一条:进口已获得药品进口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本法规定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进口药品注册证书。8、名 称: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执法处室:药品稽查股、药品监督股处罚种类:没收、罚款、吊销证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
11、生产许可证 、 药品经营许可证 、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9、名 称:对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 、 药品经营许可证 、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执法处室:药品稽查股、药品监督股处罚种类:吊销证照、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 、 药品经营许可证 、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 药品经营许可证 、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五
12、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10、名 称:对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行为进行处罚执法处室:药品稽查股、药品监督股处罚种类:没收、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四条: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并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1、名 称:对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未建立或执行购进验收制度的、购销药品时没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的处罚执法处室:药品稽查股、药品监督股处罚种类:警告、吊销证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
13、,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 (建议发证机关吊销)12、名 称:对药品包装没有按规定印有或者贴有符合规定的标签并附有说明书;特殊药品没有印有规定的标志。执法处室:药品稽查股、药品监督股处罚种类:警告、吊销证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 :药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论处的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该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13、名 称:对新开办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新增生产剂型,在规定时间内未通过 GMP 认证,仍进行药品生产的;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规定时间内未通过 GSP 认证,仍
14、进行药品经营的行为的处罚。执法处室:药品稽查股、药品监督股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产停业、罚款、吊销证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一)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新增生产剂型,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未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仍进行药品生产的;(二)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未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仍进行药品经营的。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5、,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 药品经营许可证 。14、名 称:对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行为的处罚执法处室:药品稽查股、药品监督股处罚种类:没收、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对委托方和受托方均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 药品
16、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5、名 称: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药品或者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的处罚执法处室:药品稽查股、药品监督股处罚种类:取缔、没收、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药品或者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 )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17、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6、名 称:对未经批准,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处罚执法处室:药品稽查股、药品监督股处罚种类:没收、罚款、吊销证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未经批准,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使用的制剂,并处违法使用制剂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17、名 称:对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超出规定的范围和品种的处罚执法处室:药品稽查股、药品监督股处罚
18、种类:没收、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超出规定的范围和品种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 )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8、名 称:对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处罚执法处室:药品稽查股、药品监督股处罚种类:没收、罚款、责令停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药品管
19、理法第七十四条: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名 称:对擅自进行临床试验的处罚执法处室:药品稽查股、药品监督股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产停业、罚款、吊销证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擅自进行临床试验的,对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机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药品管理
20、法第七十九: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20、名 称:对在申报临床试验时,报送虚假研制方法、质量标准、药理及毒理试验结果等有关资料和样品的处罚执法处室:药品稽查股、药品监督股处罚种类:警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药品申报者在申报临床试验时,报送虚假研制方法、质量标准、药理及毒理试验结果等有关资料和样品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该申报药品的临床试验不予
21、批准,对药品申报者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3 年内不受理该药品申报者申报该品种的临床试验申请。21、名 称:对生产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不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的;医疗机构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配制制剂的处罚执法处室:药品稽查股、药品监督股处罚种类:没收、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生产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不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的;医疗机构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配制制剂的,依照药品
22、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 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2、名 称:对生产、经营的药品及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包装、标签、说明书违反规定的处罚执法处室:药品稽查股、药品监督股处罚种类:警告、吊销证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生产、经营的药品及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其包装、标签、说明书违反药品管理法及本条例规
23、定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药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论处的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该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23、名 称: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处罚执法处室:药品稽查股、药品监督股处罚种类:警告、取缔、没收、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由原发证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宣布其药品生产许可证 、 药品
24、经营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效;仍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4、名 称:对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证书进行生产的处罚执法处室:医疗器械监督股处罚种类:责令停产、没收、罚款、吊销证照法律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证书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1 万元以
25、上,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5、名 称:对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处罚执法处室:医疗器械监督股处罚种类:责令停产、没收、罚款法律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3 倍
26、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并处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6、名 称:对生产不符合医疗器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的处罚执法处室:医疗器械督股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产、没收、罚款、吊销证照法律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生产不符合医疗器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并处 5000 元以上
27、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产品生产注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7、名 称: 对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处罚执法处室:医疗器械监督股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没收、罚款法律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未取得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28、责任。28、名 称:对经营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或者从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处罚执法处室:医疗器械监督股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没收、罚款、吊销证照法律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经营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或者从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
29、 元的,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9、名 称:对办理医疗器械注册申报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的处罚执法处室:医疗器械监督股处罚种类:罚款、没收法律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办理医疗器械注册申报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产品注册证书,两年内不受理其产品注册申请,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已经进行生产的,并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
30、得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0、名 称:对医疗机构使用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或者从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处罚执法处室:医疗器械监督股处罚种类:警告、没收、罚款法律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医疗机构使用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或者从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人
31、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1、名 称:医疗机构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或者对应当销毁未进行销毁的执法处室:医疗器械监督股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医疗机构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或者对应当销毁未进行销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
32、告,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对医疗机构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2、名 称: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未依照年度种植计划进行种植、未报告种植情况、未按规定储存麻醉药品的处罚执法处室:药品稽查股、药品监督股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种植资格:(一)未依照
33、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年度种植计划进行种植的;(二)未依照规定报告种植情况的;(三)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的。33、名 称: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未按照年度生产计划安排生产、未报告生产情况、未按规定储存药品或者未按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未按规定销售、销毁药品的处罚执法处室:药品稽查股、药品监督股处罚种类:没收、罚款、吊销证照法律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定点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并处 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
34、一)未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年度生产计划安排生产的;(二)未依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情况的;(三)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四)未依照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五)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34、名 称:对定点批发企业违反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违反规定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的处罚执法处室:药品稽查股、药品监督股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责令停业、罚款法律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
35、品原料药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批发资格。35、名 称:对定点批发企业未按规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未保证供药责任区域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供应、未对医疗机构履行送货义务、未按规定报告药品的进货、销售、库存数量以及流向的、未按规定储存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未按规定销毁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违反规定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或因特殊情况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依照规定备案的处罚执法处室:药品稽查
36、股、药品监督股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罚款法律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批发资格: (一)未依照规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二)未保证供药责任区域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供应的;(三)未对医疗机构履行送货义务的;(四)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销售、库存数量以及流向的;(五)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六)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
37、和精神药品的;(七)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或者因特殊情况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依照规定备案的。36、名 称:对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罚执法处室:药品稽查股、药品监督股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责令停业、罚款法律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第二类精神药品
38、零售资格。37、名 称:对需要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为原料生产普通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 需要使用咖啡因作为原料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油漆等非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开展实验、教学活动的科学研究、教学单位、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标准品、对照品的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执法处室:药品稽查股、药品监督股处罚种类:没收、警告、责令停业、罚款法律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购买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
39、,责令停产或者停止相关活动,并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38、名 称:对违反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执法处室:药品稽查股、药品监督股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运输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39、名 称:对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的处罚执法处室:药品稽查股、药品监督股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证照法律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 提供虚
40、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的,由原审批部门撤销其已取得的资格,5 年内不得提出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申请;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法吊销其许可证明文件。40、名 称:对药品研究单位在普通药品的实验研究和研制过程中,产生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处罚执法处室:药品稽查股、药品监督股处罚种类:警告、没收法律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药品研究单位在普通药品的实验研究和研制过程中,产生本条例规定管制的麻
41、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药品;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实验研究和研制活动。41、名 称: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以健康人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试验的受试对象的行为的处罚执法处室:药品稽查股、药品监督股处罚种类:警告、吊销证照法律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以健康人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试验的受试对象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受试对象造成损害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依法承担治疗和赔偿责任。42、名 称
42、:对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生产、销售假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执法处室:药品稽查股、药品监督股处罚种类:没收、罚款、责令停业、停产、吊销证照法律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生产、销售假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定点批发资格或者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资格,并依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
43、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 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3、名 称:对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的处罚执法处室:药品稽查股、药品监督股处罚种类:警告、没收、罚款法律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 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交易的药品,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44、名 称:对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处罚执法处室:药品稽查股、药品监督股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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