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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 权 法第一讲 占有一、占有的分类(一)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例 1】甲将手机借给乙,乙擅自质押给不知情的丙。甲知道后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将手机出售给丁。丙善意取得手机的质权,对手机的占有为有权占有。在甲将手机所有权让与丁之前,甲对丙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因为丙是有权占有。在甲将手机所有权让与丁以后,丁对丙也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因为丙是有权占有。物权、监护权都是绝对权,因此,基于物权、监护权取得的有权占有具有 绝对性(对天下所有人均成立有权占有) 。在丙的质权消灭之前,丙对甲和丁均构成有权占有。【例 2】甲将房屋出售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未办理过户登记。后甲又将房屋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并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根据区分原则,甲、乙的买卖合同有效,乙基于合同债权对房屋的占有为有权占有。在将房屋出售给丙之前,所有权人甲不得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债权具有相对性,乙基于债权取得的有权占有也具有相对性(仅对债务人构成有权占有) ,乙相对于丙则属无权占有。新的所有权人丙可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基于债权的有权占有具有相对性” ,系返还原物请求权的第一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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