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路路政许可权限及程序作者: 日期:2014-03-15 12:05:06路政许可权限路政许可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其管理权限分别为:(一)涉路工程:涉及两市(含两市)以上的路政许可,由省厅公路局负责,其他的由市公路局负责;(二)设置非公路标志: 其单面版面面积大于 30m的,由省厅公路局负责,单面版面面积小于 30m的,由市公路局负责;(三)超限运输车辆和铁轮车、履带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特殊机具行驶公路:1.几何尺寸超限但轴载和车货总重不超限的一市(设区的市)办理,全省通行;2.轴载不超限但车货总重在 40T 至 60T 之间的,由所在市(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颁发通行证,全省有效
2、。收取赔(补)偿费后,按规定路线行驶;3.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由省厅公路局办理;4.铁轮车、履带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特殊机具行驶公路,由所在市(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办理;涉及两市以上的,由所在市(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商有关市公路管理机构办理。(四)行道树更新砍伐。按照省交通厅关于下发山东省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交绿 20021 号文件)执行。路政许可程序一、路政许可申请。(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需要取得公路路政许可的,应当事先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书、有关证件、设计图、施工方案等法定资料。(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一次向路政许可申请人告知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和有关内容。二、路政许
3、可受理。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的路政许可申请书,应当按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路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不予受理;(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 5 日内出具公路路政许可补正材料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构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
4、料的,应当受理;(六)申请人的申请事项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需要进行现场勘察、调查、核实的,公路管理机构应于接到申请后 5 日内,指派 2 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勘察、调查、核实,并依据勘察、调查、核实情况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路政许可决定,应当出具加盖本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公路路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公路路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三、路政许可审查与决定。(一)公路管理机构受理申请人的路政许可申请后,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按照规定可由本机构做出许可决定的,应当做出书面许可决定;涉及路产损害(占用)赔(补)偿的,应当
5、依法予以赔(补)偿。(二)应当先经下级审查报上级公路管理机构决定的路政许可,下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将初步审查意见(包括现场勘察、调查核实情况)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公路管理机构;(三)上级公路管理机构自接到下级公路管理机构报送的路政许可申请材料,按照规定程序做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依法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路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四)做出准予路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许可机关印章的许可证、通行证。四、听 证(一)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实施路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外,路政许可申请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的,公路管
6、理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二)公路管理机构对于其他涉及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大路政许可事项,认为需要听证的,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听证的费用。五、路政许可的变更与延续(一)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路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做出路政许可决定的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给予办理变更手续。(二)路政许可期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路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路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做出路政许可决定的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路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续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