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2007-09-10 16:09:20| 分类:论文|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增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功能”。改革开放二十余年来,中国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从通电、通讯(程控电话、通路(公路、通有线电视到道路硬化、税费取消、合作医保等,使农民感受到了实实在在的利益。最值得一提的是,顺应农村发展形势的以专业协会、行业组织等形式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应运而生,而且充当了配置利用农村资源(如劳动力、土地、荒坡地等的生力军,并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本文试从三个方面来探讨这一问题,供领导和有识之士参考。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产生的历史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它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