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门卫(治安员)绩效考核管理规定一、 总则第一条 为创建安全文明的生产和办公环境,做好各类安全事故的防范措施,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维护公司财产安全,客观,真实,公平地评价保安人员的工作绩效,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本部门卫(治安人员) 。二、 考评细则第三条 上班迟到 10 分钟以内,每次扣罚 2 分;超过 10 分钟,每次扣罚3 分;超过 30 分钟作旷工处理,每次扣罚 5 分,值班时间无人每次扣 5 分。第四条 上班时间内未经批准早退或脱岗者,每次扣罚 5 分;无故不上班,每次扣罚 10 分。第五条 严禁上班时间喝酒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每次扣 3 分。第六条 遗失保安装备者,
2、每次扣罚 2 分,并按原价赔偿。第七条 工作时要礼貌待人,因态度不好或不周受到投拆,影响公司形象、集体利益,每次扣罚 3 分。第八条 违反厂规厂纪每次扣罚 3 分,另按厂纪厂规处理。第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条理,影响公司形象、集体利益,每次扣 5 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出厂。第十条 因工作失职致使公司财产受到损失 500 元以内,扣罚 5 分;500 元以上扣罚 10 至 20 分,并赔偿损失。第十一条 严禁利用公司电话办私事,打长途电话,每次扣罚 3 分。第十二条 工作中徇私枉法,执法不公的每次扣罚 5 分。第十三条 乱用对讲机及损坏对讲机者,每次扣罚 2 分,并按原价赔偿。第十四条 严禁乱拿别人物
3、品或翻看别人资料,公物私用,每次扣罚 5 分。第十五条 在工作中,受到外界表扬者每次奖励 3 分。第十六条 在工作中查获场内案件者奖励 5 分,重大案件奖励 510 分。第十七条 对外协厂管理处理妥当,公正执法,按罚款数目的 5%进行奖励。第十八条 在集团后勤工作上获奖者或工作中有创新者每次奖励 3 分。第十九条 表现突出,认真负责,积极上进,有功于集体奖励 3 分。第二十条 在工作当中有检举舞弊及包庇行为者,秉公办事每次奖励 5 分。第二十一条 及时发现重大火警并处理得当一次奖 10 分,并上报管理部奖励。三、 考核程序第二十二条 保安组组长负责对保安人员进行日常工作考核,并于每月 5 日前将考核结果上报到管理部行政后勤主管,由行政后勤主管负责审核。第二十三条 保安人员岗位薪资的 20%作为绩效薪资,另 80%作为基本薪资每月固定发放,不受绩效结果的影响。第二十四条 根据考核分值的不同,将考核结果分为四类,与绩效薪资挂钩情况如下表:分值 10090 9080 8070 70 以下对应等级 A 类 B 类 C 类 D 类绩效薪资分值 100% 80% 50% 0四、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管理部综合管理组制订并负责解释。本部工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