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刘爱峰房屋现实价值评估报告书承德德汇评报字(2017)第 48 号承德德汇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2017 年 6 月 7 日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刘爱峰房屋现实价值评估报告书 承德德汇评报字(2017)第 48 号承德德汇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2资产评估报告书目录一、声明3二、摘要4三、正文5 ( 一 ) 委 托 方 、 产 权 持 有 者 和 委 托 方 以 外 的 其 他 评 估 报 告 使 用 者5 (二)评估目的5(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5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6 (五)评估基准日6(六)评估依据6(七)评估方法7(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7(九)评估假设
2、8(十)评估结论8(十一)特别事项说明8(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8(十三)异议的提出9(十四)评估报告日9四、附件10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刘爱峰房屋现实价值评估报告书 承德德汇评报字(2017)第 48 号承德德汇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3承德德汇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及注册资产评估师关于资产评估报告的声明1、就注册资产评估师所知,本评估报告中陈述的事项是客观的。2、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对象中没有现存的或预期的利益,同时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也没有个人利益关系,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见。3、评估报告的分析和结论是在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原则基础上形成的,仅在评估报告设定的评估假设和限制条
3、件下成立。4、评估结论仅在评估载明的评估基准日有效。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根据评估基准日后的资产状况和市场变化情况合理确定评估报告使用期限。5、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其所在评估机构具备本评估业务所需的执业资质和相关专业经验。除已在评估报告中披露的运用评估机构或专家的工作外,评估过程中没有运用其他评估机构或专家的工作成果。6、注册资产评估师本人已对评估对象进行了现场勘查。7、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并不承担相关当事人决策的责任。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8、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是
4、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9、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了必要的关注,但不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做任何形式的保证。10、评估报告的使用仅限于评估报告中载明的评估目的,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其所在评估机构无关。承德德汇资产评估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刘爱峰房屋现实价值评估报告书 承德德汇评报字(2017)第 48 号承德德汇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42017 年 6 月 7 日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刘爱峰房屋
5、现实价值评估报告书摘要承德德汇评报字(2017)第 48 号承德德汇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对原告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汇支行与被告刘爱峰、张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所涉及的被执行人刘爱峰、张博所有的位于承德市双桥区佟温二期 1 号商业楼 137、140 号抵押房产的现实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本次评估中的有关事项摘要报告如下:一、评估目的:评估刘爱峰房屋现实价值,为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汇支行与被告刘爱峰、张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提供委估房屋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参考。二、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评估对象为房屋;评估范围是刘爱峰所有的
6、位于承德市双桥区佟温二期 1 号商业楼 137、140 号,建筑面积均为 36.60 平方米。三、价值类型及其定义:本项目资产评估选用了市场价值类型。四、评估基准日:2017 年 5 月 25 日。五、评估方法:本项目资产评估采用了市场法。六、评估结论: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刘爱峰房屋现实价值的评估值为1,837,320.00 元。七、评估报告日:2017 年 6 月 7 日。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书,欲了解本项目的全面情况,应认真阅读资产评估报告书全文。 本摘要与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承德德汇资产评估 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承德市德汇大厦 B 座 21 层
7、电 话:03142023809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邮政编码:067000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刘爱峰房屋现实价值评估报告书 承德德汇评报字(2017)第 48 号承德德汇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52017 年 6 月 7 日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刘爱峰房屋现实价值评估报告书承德德汇评报字(2017)第 48 号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德德汇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于 2017 年 5 月 25 日至 2017 年 6 月 7 日,对原告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汇支行与被告刘爱峰、
8、张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所涉及的被执行人刘爱峰、张博所有的位于承德市双桥区佟温二期 1 号商业楼 137、140 号抵押房产的现实价值进行了评估。本公司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的房屋实施了现场查勘、市场调查与询证,在此基础上,我们对委估房屋在 2017 年 5 月 25 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作出了公允反映。现将评估过程及结果报告如下:一、委托方、资产持有人、评估报告使用者本项目资产评估的委托方为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资产持有人为刘爱峰;报告使用者为委托方。二、评估目的本项目资产评估目的是评估刘爱峰房屋现实价值,为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汇支行与被告刘爱峰、张博借款合同纠
9、纷一案提供委估房屋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参考。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本项目资产评估对象为房屋;评估范围是刘爱峰所有的位于承德市双桥区佟温二期 1 号商业楼 137、140 号,建筑面积均为 36.60 平方米。委托评估的房屋坐落于承德市双桥区佟温二期 1 号商业楼。佟温二期 1 号商业楼建成于 2003 年,钢混结构,主体 8 层,地上 7 层,地下 1 层。该建筑外墙装饰为铝塑板、外墙砖、玻璃幕、外墙涂料,钛合金玻璃门,塑钢窗,内部商业用途装修,中央空调、水、电、暖、消防系统设施齐全。刘爱峰的房屋在 1 号商业楼 137、140 号,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刘爱峰房屋现实价值评估报告书 承
10、德德汇评报字(2017)第 48 号承德德汇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6137、140 铺产权面积均为 36.60 平方米。现场勘查时,137、140 铺由“承德真美真爱家居用品销售有限公司”作为家居用品经营使用。1 号商业楼是集购物、娱乐、商服于一体的商业服务楼,商业繁华度较高,人流量大。周围有商城、承德剧场、南营子小学、承德民族中学、附属医院、建设银行等公共、生活服务配套设施。街区道路四通八达,交通便捷,生活、商务活动方便。委托方提供了委估房屋的“承房权证双桥区字第 201305007、201305008 号”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均为刘爱峰,规划用途是商业,登记时间 2013年
11、 7 月 22 日。该底商设有抵押他项权登记,登记时间 2014 年 11 月 3 日,他项权证为“承房他证双桥区字第 201405404、201405402 号” ,登记的他项权利人为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汇支行。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本项目资产评估选用了市场价值类型。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价格的估计数额。可以理解为委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公开市场上最佳使用条件下,资产可能实现交换价格的估计值。五、评估基准日根据本次评估资产现实价值,为委托方审理原告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汇支行与被告刘爱峰、张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提供评
12、估标的市场价值参考的目的,并结合委托方鉴定资料准备情况,商定本项目资产评估基准日为 2017 年 5 月 25 日。评估基准日为现场勘查日。评估基准日的选定主要是考虑有利于保证评估结果有效地服务于评估目的,尽量减少和避免评估基准日后的调整事项,准确划定评估范围,方便清查核验资产,并合理选取评估作价依据。本次评估中所采用的价格均是评估基准日的有效价格标准。评估基准日的确定已经承德德汇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商一致。六、评估依据(一)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刘爱峰房屋现实价值评估报告书 承德德汇评
13、报字(2017)第 48 号承德德汇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73、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4、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文件。(二)准则依据1、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3、资产评估程序性具体准则;4、资产评估实体性具体准则;5、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等。(三)行为、权属依据本项目资产评估以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承中法委评字第 170 号” 司法鉴定委托书为行为依据,委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他项权登记证复印件为委估资产权属依据。(四)取价依据1、委托方提供的资料;2、评估人员现场勘查、市场调查收集的资料。七、评估方法根据本项目资产评估目的,
14、确定的价值类型以及运用具体评估方法所需具备的前提条件,对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委估房屋资产的评估采用了市场法。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本项目评估起止日期为 2017 年 5 月 25 日至 2017 年 6 月 7 日。评估过程中执行了以下评估程序。(一)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评估人员与委托方进行接洽,就委托方、产权持有者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评估报告提交时间及方式、评估服务费总额、支付时间和方式、委托方与注册资产评估师工作配合和协助等需要明确的重要事项进行了明确。(二)签订业务约定书2017 年 5 月 16 日承
15、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承德德汇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2017)承中法委评字第 170 号”司法鉴定委托书。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刘爱峰房屋现实价值评估报告书 承德德汇评报字(2017)第 48 号承德德汇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8(三)编制评估计划评估机构就现场调查、收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的具体步骤、时间进度、人员安排和技术方案等内容编制了评估计划。(四)现场调查在委托方、鉴定当事人等有关人员配合下,评估人员于 2017 年 5 月 25 日对委估房屋进行了现场勘查。评估人员观察评估对象的整体状况、附属设施情况,查验建筑结构、施工质量、装修状况,考察建筑物的实际用途及使
16、用情况,并做好记录和说明。评估人员还就底商所在区域的位置、道路通达、基础设施,周围环境等区位状况、权属状况、区域内底商房屋交易价格、交易案例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五)收集评估资料评估人员收集了委估房屋的权属证明资料、现场勘查记录说明资料、市场询价等资料,并对资料来源的可靠性作出判断。评估人员对收集到的各种资料进行分析、归纳和整理,形成评定估算的依据。(六)评定估算评估人员依据收集到的评估资料以及现场勘查结果,参照市场交易案例,对委估房屋的现实价值进行了评定估算。(七)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八)工作底稿归档。九、评估假设本项目资产评估采用了委估房屋按现有用途继续使用以及公开市场假设。十、评估结论经
17、评估,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刘爱峰房屋现实价值的评估值为1,837,320.00 元,其中:佟温二期 1 号商业楼 137 号商业房屋的评估值为 918,660.00元;佟温二期 1 号商业楼 140 号商业房屋的评估值为 918,660.00 元;(详见评估结果明细表) 。本报告给出的评估结论是委估房屋按现有用途在评估基准日公开市场上房屋价值与土地使用权价值房地合一的完整权利价值。十一、特别事项说明1、本项目评估委托方未提供评估对象的土地使用权证,评估结论未考虑委估资产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刘爱峰房屋现实价值评估报告书 承德德汇评报字(2017)第 48 号承德德汇资产评估有限责任
18、公司9权属对评估价值的影响。若因委估资产权属发生纠纷,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承担任何责任。2、报告所称“评估价值”是指委估房屋在保持现有用途继续使用,以及在保持评估基准日的状况和外部经济环境的前提下,为本报告书所确定的评估目的而提出的市场价值参考,该价值并不代表具体资产在涉及产权变动或资产形态转变时的实际交易价格。3、评估结果是反映委估资产在本报告所确定的目的下,根据公开市场的假设确定的评估价值,没有考虑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因素对评估价值的影响;同时,本报告也未考虑国家经济政策发生异常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它不可抗力对资产价值的影响。当前述条件以及评估中遵循的继续使用假设等其他情况发
19、生变化时,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1、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2、评估报告只能由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3、未征得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同意,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4、通常情况下,只有当评估基准日与经济行为实现日相距不超过一年时,才可以使用评估报告。十三、异议的提出对本评估报告如有异议,自收到本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通过法院以书面形式提出。十四、评估报告日本评估报告日为 2017 年 6 月 7 日。 承德德汇资产评估 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承德市德汇大厦 B 座 21 层 电话:2023809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刘爱峰房屋现实价值评估报告书 承德德汇评报字(2017)第 48 号承德德汇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10邮政编码:067000 2017 年 6 月 7 日评估报告附件1、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承中法委评字第 170 号”司法鉴定委托书;2、委估房屋所有权证、他项权登记证复印件;3、评估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资质、资格证明文件。4、评估结果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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