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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讲座之十六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包括: 一、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这里讲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即将不同的安全生产责任分解落实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每个岗位上的工人身上,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是生产经营单位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只有明确安全责任分工负责,才能形成比较完整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激发职工的安全责任感,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防止和减少事故,为安全生产创造良好的环境。其主要内容有: 1. 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 负责人或者副职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或者副职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主要负责人或者正职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3. 职能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管理机构负责人按照本机构的职责,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对本机构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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