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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讲座之四十八 安全生产的.监督(一) 安全生产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从主体上说,涉及各行各业众多的生产经营单位,点多面广;从内容上说,既有物质条件方面的因素,又有管理方面的因素和人的素质因素,内容繁多。因此,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不仅需要政府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同时还必须充分鼓励和调动.各方面力量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的积极性,群防群治,才有可能真正建立起经常性的、有效的监督机制。因此,安全生产法除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外,还规定了有关.力量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包括.公众的监督、中介机构的监督、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的监督和新闻媒体的监督。相对于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各种.力量的监督可以称之为“安全生产的.监督”。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或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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