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胎式起重机司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新机或经过大修以及改变了原主要性能的起重机,应经额定或核定载荷的静、动载荷试验和检查验收合格,办妥交接手续后,方可投入运行。 2.超过预修期而需继续运行时,必须通过技术鉴定,规定允许超期使用期限,采取相应措施,并经机电,技安部门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 3.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辨色能力、视力良好,身体健康,无精神病、高血压、心脏病、痫病、视力听力不正常等禁忌性疾病。 4.操作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经理论,实际操作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如起重机司机还要进行机动车驾驶,还需取得公安机关频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后方可进行道路驾驶。 5.每台起重机应配备专职司机。 6.值班人员必须穿戴整齐,女同志应将长辫塞入帽内。 7.严禁酒后或精神情绪不正常的人员操作。与本机无关人员禁止上机。 8.应保持起重机内外零部件完整,如有丢损,应及时补齐修复。 9.起重机上配备的变幅指示器,重量限制器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不得拆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