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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事项流程图:行政许可类事项编码:0400-A-00900-140400事项名称:华侨回国定居办理申请条件:具备华侨身份;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在省内连续居住满2个月,或者累计住满90天;有稳定的住所和生活保障;本人有足以保障稳定生活来源的积蓄;本人国内亲属承诺愿意承担抚养或赡养义务。向非原籍地提出定居申请的,还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在国外出生的16周岁及以下的华侨子女申请到父母或具备抚养监护能力的直系亲属居住地。2、配偶具有本省户籍的。3、符合拟申请定居地有关落户政策。提交材料:回国定居申请表,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出入境记录、有效护照或旅行证、个人照片、经驻外机构认证或公证的华侨在国外的居留证明、或其他可以证明居留事实的材料,与受理条件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申 请受 理(责任科室:侨务科)5个工作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需许可: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材料逾期未补正的 需听证的有特殊程序的 意见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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