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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乡建设、工程建设抗御地震灾害(以下简称抗震)工作的管理,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抗震设防地区。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上述地区内进行城乡建设、工程建设均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抗震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平震结合的方针。抗震计划应纳入各级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分别组织实施。第四条抗震工作的任务:贯彻执行抗震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抗震工作规章;组织制定抗震工作的规划、计划;负责管理工程(房屋、工程设施、构筑物等)的抗震设防和抗震加固;编制、实施抗震防灾规划和综合抗震防御体系区域规划;调查、评估震后工程震害;参与、指导抢修、排除和震后恢复重建。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管理全国城乡建设、工程建设的抗震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的抗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工作。第六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应积极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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