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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办规201611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办反映。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8月11日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第一条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和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有关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建设和管理。本办法所称的既有住宅,是指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或者合法报批手续,已建成投入使用的4层及以上的多业主无电梯住宅。第三条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消防、质量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审批和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加强辖区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第四条既有住宅增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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