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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学院接收外国留学生管理暂行规定.doc

1、滁州学院接收外国留学生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国留学生的管理,保证外国留学生学习、生活的顺利进行,根据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接收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应遵循国家外交方针,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遵循“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发展”的来华留学生工作方针。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留学生,系指持外国护照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籍学生。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四条 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工作在学校统一领导下,由校分管领导牵头,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统一协调,各相关院(部)和部门分工负责。第五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是留学生工作的归口管理

2、部门,主要负责组织留学生生源、办理有关涉外手续及对外联络工作;会同相关院(部)、部门安排留学生的生活、教学与管理工作;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留学生的社会管理。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留学生的教学管理,主要是发放留学生的录取通知书,管理留学生的学籍、学习成绩;审核招收留学生有关院(部)的教学计划、选用教材、安排教学场所;根据教育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发放留学生的相关毕业、结业、进修证书等。第七条 留学生所在院(部)负责具体实施留学生教学管理,主要是制定留学生的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和学习培训,指派专人作为辅导员管理留学生的日常学习;落实留学生学习和实践的校内外场所;会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定期组织留学生开展交流、

3、参观旅游及文体活动等各项活动。留学生所在院(部)要结合留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教学活动,关心他们的学习并提供切实的帮助。可实行本科留学生学习导师制或请优秀的中国学生帮助、辅导他们学习。第八条 后勤管理与基建处与后勤服务集团负责留学生的后勤保障工作,主要是安排留学生的住宿;维护室内生活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修,确保完好和安全;负责留学生的伙食供应。第九条 保卫处负责留学生的安全保卫工作,主要是加强对留学生住所的巡逻和保卫工作,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可能的突发事件;化解留学生与我国公民的矛盾纠纷;及时制止留学生的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者报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条 宣传部、财务处、学生处、图书馆

4、、后勤服务集团等部门各司其职,配合做好对留学生教育管理。 第三章 入学管理第十一条 留学生持录取通知书来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留学生报到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录取通知书;2、留学生 JW202 表;3、护照原件和复印件;4、体格检查表。第十二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对留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后,办理入学手续,并在教务处备案。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于报到截至日前一周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十三条 留学生到校 24 小时内,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会同保卫处到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在 30 日内协助留学生办理居留手续,

5、并将有关材料报送保卫处备案。留学生填写“入学登记表”等表格,办理其他相关手续。第十四条 入校一周内,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组织留学生到财务处交纳各项费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校际协议或会谈备忘录确定,以人民币计价收费,按学期收取。第十五条 入校一个月内,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组织学习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留学生到指定卫生检疫部门办理体检手续,不符合健康标准者应立即离境回国,旅费自理。 第四章 教学管理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统一的教学计划安排外国留学生的学习,并结合外国留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外国留学生的必修和选修课程。第十七条 汉语和中国概况应

6、当作为接受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课。政治理论应当作为学习哲学、政治学和经济学类专业的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课,其他专业的外国留学生可以申请免修。第十八条 汉语为培养外国留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对汉语水平达不到专业学习要求的外国留学生,进行必要的汉语补习。第十九条 学校组织外国留学生进行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应当按教学计划与在校的中国学生一起进行。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当遵守有关涉外规定。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国留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学校对外国留学生作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时,应当报省教育厅备案;如受到上述处分者为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外国留学生,还应当书面通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一

7、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为外国留学生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业证明,为获得学位的外国留学生颁发学位证书。学校可以根据需要提供上述证书的外文翻译文本。 第五章 生活管理第二十二条 留学生应根据安排进行住宿,严格遵守滁州学院学生公寓住宿管理规定和滁州学院留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留学生应爱护房间内的生活设施和各种物品,损坏或丢失房间内物品,须按价赔偿。第二十四条 留学生住宿场所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统一管理。留学生离校后,应妥善保管留学生住宿公寓内的设备设施,以备下批留学生继续使用。第二十五条 留学生的亲朋好友来访,须事先报告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未经允许,严禁在住宿场所内留宿他人。

8、第二十六条 留学生享受我国的节假日及我校的寒暑假。留学生国家的重大节假日,一般不放假,但可根据留学生申请酌情准假,每学年不超过两次。留学生因故离开市区或节假日外出旅游,须向就读院(部)请假,并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备案。留学生外出旅游或从事其它校外活动,必须遵守有关防盗、防火、交通及人身安全等规定;在校外发生的一切问题,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六章 校内管理第二十七条 外国留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政府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校纪、校规;不得参加违法、违纪活动,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二十八条 外国留学生应当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符合中国的公共道德,不做侵犯他人权益的事情。国际交流与合作

9、处及相关部门、院(部)根据有关法律规章制度对留学生开展教育和管理,留学生应当服从学校的管理,尊重教师和工作人员。第二十九条 学校尊重外国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严禁留学生在校内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第三十条 留学生在校内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活动和应邀在校内进行讲座,事先须报告所在院(部)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并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一条 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但可以按学校规定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凡接收留学生勤工俭学的部门,应及时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备案,加强对留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的指导。第七章 离校第三十二条 留学生毕业或结业,离校前应持离校清单到有关部门交还借用的物品、图书、学生证、借书证,结清账目,然后将离校清单交回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经审核无误,方可离校。第三十三条 留学生离校前一天,应报告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清点归还各项生活用品,交还住房钥匙,同时结清住房内相关费用。第三十四条 已毕业或结业的留学生,在完成学业的两周内离校。如因特殊原因推迟离校,应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说明原因并征得同意,但不能再以留学生身份申办居留证的延长手续或出入境签证手续。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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