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资有限公司分公司登记指南1.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2. 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3. 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4.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设立登记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 30 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 30 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办理程序:分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或到网站下载,公司加盖公章);2 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 领 取或到网站下
2、 载 )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名确认与原件一致);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 权限、委托期限;3 公司章程(加盖公司公章);4 公 司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领取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备齐有关文件 ,申请设立登记缴纳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5 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的提交房产证复印件(权属人签名、盖章确认与原件一致); 租赁房屋的提交租赁协议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租赁协议需提供原件核对;房产证复印件需权属人签名、盖章确认与原件一致); 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
3、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再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 照复印件(盖公章)。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6 分 公 司 名 称 预 先 核 准 通 知 书 (在工商部门申请取得,具体请参阅 名称 预 先核准登 记 指南 );7 公 司 出 具 的 分 公 司 负 责 人 的 任 职 文 件 ;8 负 责 人 登 记 表 (领取或到网站下载,公司加盖公章) 和 分 公 司 负 责 人 身 份 证 明 复 印件 (需提供原件核对)
4、;9 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需提供原件核对);10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 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注: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分公司经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后,公司应当在 30 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向公司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分公司与公司系同一登记机关的除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由股东或经办人签名确认“ 与原件一致 ”并提供原件核对。 提交的申请材料请使用 A4 型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