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5 ,大小:49.50KB ,
资源ID:741588      下载积分:10 文钱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省得不是一点点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wenke99.com/d-741588.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QQ登录   微博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doc)为本站会员(创****公)主动上传,文客久久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文客久久(发送邮件至hr@wenke99.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doc

1、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房号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职改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为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管理,提高房地产估价人员的素质,积极审慎地建立房地产估价人员的执业资格制度,现将房地产估价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估价人员的管理,充分发挥房地产估价在房地产交易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2、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估价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后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人员。第三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估价人员执业资格认证和注册登记制度。凡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单位,必须配备有一定数量的房地产估价师。第四条建设部和人事部共同负责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考试、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考试第五条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原则上每二年举行一次。第六条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组织实施各项考务工作。第七条建设部负责组织考试大纲的拟定、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命题工作,统一规

3、划并会同人事部组织或授权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培训工作必须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第八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一)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房地产经营、房地产经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下同)中等专业学历,具有八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五年;(二)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六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四年;(三)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四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三年;(四)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

4、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二年;(五)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博士学位的;(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十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六年,成绩特别突出的。第九条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需提供下列证明文件:(一)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二)学历证明;(三)实践经历证明。第十条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人事部或其授权的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建设部用印的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后全国范围有效。第三章注册第十一条建设部或其授权的部门为房地产估价

5、师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第十二条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必须在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后三个月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第十三条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需提供下列证明文件:(一)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申请;(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三)业绩证明;(四)所在单位考核合格证明。第十四条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聘用单位送省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初审后,统一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部门注册。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建设部或其授权的部门核发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人事部和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对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

6、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第十五条凡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和不能按第十三条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不予注册。第十六条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者应当到原注册机关重新办理注册手续。再次注册,应有受聘单位考核合格和知识更新、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第十七条凡脱离房地产估价师工作岗位连续时间二年以上者(含二年),注册管理机构将取消其注册。第十八条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登记内容变更,须在变更前 30 日内向原注册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九条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机关吊销其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二

7、)死亡或失踪;(三)受刑事处罚的。第四章权利与义务第二十条房地产估价师在经批准的估价单位执行业务。估价单位的业务范围、工作规程由建设部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第二十一条房地产估价师有作业范围包括房地产估价、房地产咨询以及与房地产估价有关的其他业务。第二十二条房地产估价师享有关下列权利:(一)有执行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权利;(二)有在房地产估价报告上签字的权利;(三)有使用房地产估价名称的权利。第二十三条房地产估价师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房地产评估法规、技术规范和规程;(二)保证估价结果的客观公正;(三)遵守行业管理规定和职业道德规范;(四)接受职业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五)为委托人保守商

8、业秘密。第二十四条房地产估价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单位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房地产评估收费由所在单位统一收取。第二十五条房地产估价师执行业务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资料和文件,查看委托人的业务现场和设施,要求委托人提供必要的协助。第二十六条由于房地产估价失误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所在单位可以对房地产估价师追偿。第二十七条房地产估价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第五章罚则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注册单位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暂停执行业务、吊销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

9、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或以虚假和不正当手段获取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二)未按规定办理注册、变更登记和未经登记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估价业务的;(三)利用执行业务之便,索贿、受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四)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和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估价单位执行业务;(五)与委托人串通或故意做不实的估价报告和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六)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收取费用的;(七)因在房地产估价及管理工作中犯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第二十九条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地产估

10、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上级人民法院起诉。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直接聘任经济师职务。第三十二条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20 号文件的规定,本规定所称房地产是指从事房屋资产和土地资产经营的行业。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建设部和人事部分别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一、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从 1995 年开始实施,每两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定于当年六月的第一个

11、周六休息日。首次考试时间定于 1995 年 9 月 5 日、6 日举行,报名时间为 1995 年 5 月 2 日至 5 月 30 日。二、考试科目为: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投资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实务、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考试分为四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考试时间为两个半小时。三、在 19951997 年度组织的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中,凡符合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八条中(不含第五款)的学历和经历要求,其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满二年者,可报名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四、自 1998 年起,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暂行规定第八

12、条的报名条件。五、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考核推荐,持报名登记表,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六、考场设在省辖市以上的中心城市和行政专员公署所在的城市。七、做好考前培训工作。各地培训单位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由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职改部门推荐培训单位,建设部审批。坚持考培分开,参与培训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所有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和组织管理),考生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八、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费和报名费由个人支付,收费标准须经当地物价部门批准。九、人事部和建设部成立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在两部领导下,负责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考试办公室设在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各地的考务工作由当地职改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共同成立的考试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自行确定。各地考试办公室组成情况应分别报送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司和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十、严格执行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好试卷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考场纪律,防止弄虚作假,对违反考试有关规定者应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