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出站评价办法(云科人发20068 号)根据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引进工作实施办法(云科人发200111 号)和 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引进计划管理办法,为科学客观地评价培养期满的技术创新人才,使符合条件的技术创新人才顺利出站,特制定如下评价办法。一、评价对象评价对象为培养期已满五年的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对象。培养期满三年以上,已完成培养合同规定的任务指标,业绩突出,达到在本技术领域或本行业起领头作用的技术创新人才,可提前申请参加技术创新人才出站评价。二、评价原则1、客观、公开、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2、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以定性评价为主的原则;3、注重创新能力和对经
2、济社会实际贡献的原则;4、参考历次年度考核结果的原则;5、区分培养方式、分类评价的原则。三、评价内容按照我省培养引进技术创新人才工作的总体目标和人才入选时签订的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合同,评价内容为:(一)思想品德由技术创新人才所在单位,根据平时表现,结合个人总结,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献身科学的敬业精神、团队精神、治学作风、遵纪守法、热爱本 职技术工作等方面对人才进行全面客观评价。良好的思想品德是技术创新人才必备的思想行为品德,对技术创新人才的评价实行思想品德一票否决制。(二)培养合同完成情况对照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合同规定的考核指标,考核其完成情况。培养方式为项目培养者,同时考核
3、项目培养合同中所列的考核指标。(三)主要工作业绩考察技术创新人才在科研设计、技术开发、经营管理、专业技术等方面的创新能力以及在本技术领域或本行业主要学术技术创新点。对技术创新人才所获得的专利、科技成果、新产品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发表的论文、论著及其被引用情况,所承担的项目(课题),所主持或参加的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会议情况,人才培养情况等方面所取得的业绩贡献进行评价。四、评价组织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评价工作,由云南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实施,一般每年组织一次评价。聘请专家组成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评价委员会,分设相应的学科组对技术创新人才进行评价。五、评价程序(一)培养期满的技术创新人才根
4、据其培养目标和所签订的培养合同的要求,认真填报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评价表一式七份,并提交附件材料一套,包括专利证书、新产品证书、奖励证书,代表性的论文(著)或技术报告等复印件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二)技术创新人才所在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对其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将其材料在本单位进行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后,由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或业务部门写出单位综合评价意见。(三)省科技厅对申请评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四)学科组专家评价。学科组在审阅申请评价材料基础上,听取技术创新人才的培养工作总结汇报,充分讨论评议,最后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形成学科组评价意见。(五)召开评价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学科组向大会介绍被评价技术
5、创新人才在培养期内的思想品德、创新能力、培养合同完成情况、主要工作业绩以及学科组评价意见;大会评议,全体委员无记名投票,根据投票情况确定评价结果。六、评价结果(一)评价结果分为通过出站评价、暂缓出站评价、不通过出站评价三种。(二)学科组投票结果,得通过票超过三分之二(不含三分之二)以上的,学科组意见应为建议通过出站评价;得票率低于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的,学科组意见应为建议暂缓出站评价或不通过出站评价。(三)在技术创新人才评价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全体委员无记名投票, 得通过票超过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为通过出站评价;得通过票低于三分之二(不含三分之二)的,为暂缓出站评价;第二次参加出站评
6、价,通过票低于三分之二者,为不通过出站评价。(四)对通过评价的技术创新人才报省政府审批,以省人民政府的名义发给“云南省技 术创 新人才” 证书,并在云南省科技信息网上公告。(五)对暂缓出站评价的技术创新人才,视为延长培养期二年,仍应按期参加省科技厅组织的年度考核,暂缓出站期间不得变更合同。在二年内完成培养合同的考核指标,取得新的业绩或成果后,由本人在当年 5 月 31 日前申请参加技术创新人才出站评价。超过二年未申请出站评价者,视为自动放弃培养资格。暂缓出站评价者只能再申请一次出站评价。第二次参加出站评价仍未通过者,为不通过出站评价,取消省技术创新人才培养资格。七、本评价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