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苏大学合理化建议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教职工积极向学校献计献策,促进学校事业又好又快发展,规范合理化建议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鼓励教职工群众向学校献计献策、提合理化建议,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条例精神,挖掘教职工的智力潜能,促进学校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大举措,是全心全意依靠群众办好学校的有效途径。第三条 凡本校教职工(集体或个人)以及关心学校建设与发展的有关人士,提出的有关提升教职工综合素质,提高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有利于学校事业发展的合理化建议,经学校采纳并产生较好效果或效益者,按本规定给予奖励。第四条 教职工群众为学校建设与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是
2、长期的、经常性的活动,学校各级领导都要高度重视,积极支持。第五条 每一位教职工可依据建议内容,自由选择建议对象,不受建议人所在部门、职位的限制。教职工可随时随地提出建议,任何人不得干涉。第六条 学校对待教职工群众向学校献计献策、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原则是:信任、鼓励、支持并尽可能采纳。第七条 学校建立必要的制度和相应的机构,管理合理化建议活动的开展。第二章 合理化建议的范围内容和要求第八条 合理化建议的范围:(一)有利于树立学校良好形象及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二)有利于提高师生员工凝聚力,增强团队精神。(三)有利于管理方法、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创新。(四)有利于教学质量、科研水平的提高。(五)有利于节约
3、开支、降低成本,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办学效益。第九条 合理化建议的内容:(一)出现问题的部门、环节、时间及岗位。(二)目前的做法及出现问题的原因。(三)从组织、行政、经济、心理、文化等方面对建议进行可行性分析。(四)对具体实施过程中的方法、时间、地点,提出建设性意见并预测结果。第十条 合理化建议的要求:(一)应含有具体的实施内容。(二)应能解决当前问题,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三)应能改进和提高学校或有关部门组织、管理、业务制度等。(四)应能预见问题的出现,杜绝可能事故的发生。第十一条 以下建议将不予受理:(一)有意见而无解决措施。(二)泛泛而谈但无可行性分析。(三)与存在事实或正在改善的工作内容相
4、同。(四)对事物的无事实根据的怀疑或猜测。(五)不在学校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第三章 组织领导第十二条 为保证教职工向学校献计献策活动的顺利开展,成立由分管校领导担任组长,校工会以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合理化建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校工会。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一)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求,确定不同阶段活动主题,组织发动教职工提出合理化建议。(二)审核建议方案的可行性和实效性,确定是否采纳。(三)评估建议的实施效果及产生的效益,确定并颁发奖励。第十四条 办公室的职责是:(一)具体负责合理化建议活动的组织、宣传、发动、收集、登记、整理、分类、造册等工作。(二)定期将分类汇总的合理化建议提交领导小组审核,并将采纳与否的结论通知建议人。(三)与建议的实施单位保持沟通,共同提出实施效果及创造效益的初步意见并提交领导小组鉴定、审核。(四)组织建议人填报奖励登记表,并发放奖励。第十五条 评审领导小组每半年进行一次综合评审,每年度进行一次表彰、奖励。第四章 奖励办法第十六条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应当贯彻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专项经费,对于实施后产生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给予适当奖励。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校工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