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诈骗类犯罪案件审判工作白皮书(2012 -201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诈骗类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侵财性犯罪行为;从行为类型来说,主要包括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等。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社会陌生人交往频率的急剧增加,诈骗类犯罪也呈现出高发态势,直接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在保障人权的基础上,坚持惩治与预防犯罪并重,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打击诈骗类犯罪,是当前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的一项重要任务。为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公众防范能力,有效预防和减
2、少诈骗类犯罪,推进“幸福广州” 、“平安广州 ”建设,我院将 2012 年至 2014 年审理的诈骗犯罪案件进行梳理,深入开展调研,分析诈骗犯罪案件的总体态势、作案手法,总结审判经验,发现存在问题,并提出防治诈骗犯罪的建议,旨在加强社会参与,构建诈骗犯罪防治网络,有效遏制新型诈骗犯罪高发态势。一、 我院审理诈骗类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2012 至 2014 年我院共受理诈骗类犯罪案件 267 件,涉案总2金额人民币 5606 万元,判决被告人 419 人,其中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37 人,判处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 140 人,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42 人,涉及被害人 806 人。从案件数量看,
3、以诈骗罪为主,居前三位的分别为:诈骗罪 162 件、信用卡诈骗罪 56 件、合同诈骗罪 42 件。 2012 年至 2014 年一审诈骗类犯罪案件总体情况表:罪名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合计诈骗罪 62 55 45 162信用卡诈骗罪 23 8 25 56合同诈骗罪 17 13 12 42贷款诈骗罪 1 2 1 4票据诈骗罪 2 0 0 2集资诈骗罪 1 0 0 12012 年至 2014 年一审诈骗类犯罪被告人被处刑期统计图:三 年 以 下 ( 237人 )三 年 至 五 年 ( 140人 )五 年 以 上 ( 42人 )32012 年至 2014 年一审诈骗类犯罪案件类
4、型分布图:诈 骗 罪 ( 60.67%)信 用 卡 诈 骗 罪 ( 20.97%)合 同 诈 骗 罪 ( 15.73%)其 他 ( 2.63%)二、我院审结的诈骗类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从审判数据来看,近三年来诈骗类犯罪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 案件高发、频发,社会危害性大。1、案件数量总体呈增长态势。从案件总量看,2009 年至 2011 年我院受理的诈骗类犯罪案件为 233 件,2012 年至 2014 年为 267 件,同比数量增长 14.59%;其中 2012 年受理诈骗类犯罪案件 111 件 ,2013 年受理诈骗类犯罪案件 78 件,2014 年受理诈骗类犯罪案件 83 件。2、案
5、件规模呈上升趋势。从参与作案的被告人人数、涉案被害人人数、涉案金额等角度来看,2012 至 2014 年诈骗类犯罪案件的被告人人数为 419 人、被害人人数 806 人、涉案金额 5606 万元,比 2009 年至 2011 年4诈骗类犯罪案件的被告人人数 319 人、被害人人数 362 人、涉案金额 3559 万元增长 31.35%、122.65%、57.52%。3、受害人数多、金额过百万元的案件比例大幅上升。2012 至 2014 年受理的诈骗类案件中被害人人数超过十人、金额过百万元的案件达 25 件,同比 2009 年至 2011 年的 11 件高出 127.27%。如被告人曹某、邹某合
6、同诈骗案。该案被告人曹某、邹某伙同同案人吴某、王某等人于 2009 年 2 月至 6 月期间,以未经注册登记的广州华龙网络有限公司、广州天宏投资有限公司、广州昌泰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名义,通过广州零感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在甘肃电视台等地进行虚假的股票投资宣传,后由公司业务员使用虚假的身份与来电咨询的客户进行联系,以提供股票信息,承诺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客户与广州华龙网络有限公司签订股票投资协议,并以服务费、操盘费、保证金等名义骗取客户将投资款汇入指定银行帐户,在收到客户的汇款后即断绝与客户的联系,其中被告人曹某担任公司业务总监,管理公司日常工作,被告人邹某担任公司的业务主管,具体负责监督、培训、管理
7、下属业务员。期间,被告人曹某、邹某伙同上述同案人采用上述方法,先后骗得宁夏、青海、内蒙古、湖南、浙江、广东等地二十余名被害人人民币 1260820.32 元。(二)犯罪主体呈现“外、低、无”的特征。一是以外地户籍为主,419 名涉案被告人大多是以非广州户201 1170151015籍为主,有 369 人,占 88.07%,广州本地户籍只有 50 人,占11.93%;二是文化程度普遍较低,涉案被告人小学以下文化程度的 201 人,占 47.97%,初中文化的 117 人,占 27.92%,高中文化的 50 人,占 11.93%;三是多为无业人员,涉案被告人中有 386人为无业人员,占全部涉案人员
8、的 92.12%。由此可见,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流动性强使得外来人口作案的比例增加。经济收入低或者不稳定是促使他们作案的诱因。(三)借助电信网络的非接触式诈骗案件数量猛增。网络通信技术的发展,以及网络金融服务业务的不断拓展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但犯罪分子也充分利用了网络和通信的快捷性和隐蔽性,将其作为犯罪平台。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不记名手机拨打诈骗电话,群发诈骗短信,要求被害人打款至银行账户;以互联网为平台发送 QQ 中奖虚假信息,设置网络弹出窗2012年 到 2014年 诈 骗 案 件 被 告 人 文 化 程 度050100150200250小 学 及 以 下 初 中 高 中 高 中 以 上文
9、 化 程 度人 数6口,设立虚假购物网站诱使被害人通过网上银行转账到犯罪分子事先开设好的银行账户,在被害人发觉之前,犯罪分子已迅速转移被害人资金。上述案件数量统计中,2009 年至 2011 年受理的借助电信网络的诈骗、信用卡诈骗案件为 72 件,2012 至 2014年则增至 128 件,增长幅度 77.78%。典型案例如梁某案。梁某负责制作虚假的中国铁路服务中心网站,由其同案人“黑皮” 利用该网站上的客服电话办理火车票退售等业务时,诱骗欲退售火车票的被害人转账至其账户。得手后,梁某负责将骗来的钱取现、消费或转账。先后骗得三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 8 万余元。(四)假冒身份类实施诈骗的案件居多。
10、在 2012 年至 2014 年受理的 267 件诈骗类案件中,116 件案件系冒用身份实施诈骗,占全部诈骗类案件的 43.45%,具体可细化为:1、关系户型。诈骗者声称其有政府内部关系, “帮助” 他人办理社保、医保、残疾基金、廉租房等社会保障,领取社会福利津贴,或宣称存在“捷径 ”入户、升学、通过职业资格证考试“保过”,骗取被害人不菲的公关活动费。典型案例如罗某案,罗某冒充广东省卫生厅的公务员,以为被害人办理赴欧洲旅游、办理集资为名,骗得被害人夏某人民币 16 万余元。2、冒充熟人型。诈骗犯罪人员打电话玩“猜猜我是谁” ,冒充被害人的亲友后,以交赌博嫖娼罚款、借款周转等名义,要求被害人将钱
11、打入指定账户,骗取被害人钱财。典型案例如李某、邱7某等多人案。李某、邱某伙同同案人采用打电话冒充被害人的亲戚、同事、朋友的方式,骗得被害人的信任,后以嫖娼、赌博被公安人员抓获急需用钱为由,诈骗被害人将钱转入指定账户。采用上述方法,骗得多名被害人民币 22000 余元。3、冒充政府工作人员型。冒充公检法人员,宣称被害人包裹涉毒或银行账户涉案,利用被害人趋利避害的心理,骗取被害人转移存款。或冒充政府工作人员,利用假冒证件招摇撞骗,没收财物,收取罚金。典型案件如甘某等多人案。被告人甘某、钟某、宣某、刘某、林某等人先后在本市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及海珠区等地,以假冒广州市交通委员会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
12、员查扣无证运营的出租车的方法骗取他人的“克隆” 出租车。诈骗数额达人民币 8 万余元。4、婚恋骗局型。现实中已婚人冒充未婚者,平凡人冒充多金男,骗取恋爱对象财物;网上虚假征婚,骗财又骗色。典型案例如周某案。周某通过世纪佳缘网认识被害人后,以谈恋爱的名义与被害人交往。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以后妈病危、死亡、生意周转,父亲生病、被关押需要保证金等为借口,骗得被害人刘某、秦某、张某共计人民币 200000 元。(五)有专业分工的团伙诈骗层出不穷。近年来的诈骗案件中出现了带有明显专业分工的犯罪分子团伙作案的新趋势,据统计,我院 2012 年至 2014 年受理的 267件诈骗类犯罪案件中有 68 件系团伙
13、作案,占全部诈骗类案件的825.47%。如在社会交往领域,犯罪分子多人多角,分工明确,相互配合,通过向被害人搭讪上演“双簧” ,“带笼子”诱导被害人走入算命、驱鬼、中奖骗局。在经济领域,犯罪团伙租赁房屋,冒充合法经营网点,收取话费、网费,甚至以正当生意为幌子,布下高额消费陷阱。团伙诈骗中,犯罪分子往往形成了固定的行骗方式,有明确的角色分工,对于如何分赃事前也有所约定。例如我院受理的杨某等人“酒托 ”案。同案人杨某、姜某、梁某、李某等人开 设拉图 161 红酒汇,以实施消费诈骗为目的,采购低价酒水,标以高价,通过发布虚假信息,利用被害人的心理弱点将其诱骗至上述地点消费,该犯罪集团成员众多、层次分
14、明、分工明确,集团首要分子负责拉图 161 红酒汇的总体经营,招揽“托头” ,并由“托 头 ”成立酒托小 组 ,下设“键盘手”、 “传号手”、 “酒托女” 、“服务员”、“保安员” 等人 员。其中 “键盘手”负责在网 络上假冒女性以“ 交朋友” 、“一夜情 ”等吸引男性,进而获取其信息资料;“传号手” 负责将“键盘手” 获 取的信息 资料发送给“酒托女”;“ 酒托女”负责以“键盘手” 虚构出的女性身份直接诱骗男性到上述地点进行消费;“ 服务员” 负责 在上述地点专门为本组“ 酒托女 ”服务;“保安员” 负责保护“ 酒托女” 的人身安全及保 证消费诈骗 的顺利实施。该犯罪集团纪律严明,通过制定规
15、章制度对消费诈骗行为进行规定代号对各酒托小组加以标明区分,从而对众多“托头” 实行分组管理。该犯罪集团有明确固定的利益分配方案:首要分子分得消费诈骗金额的 26%,“托头”及其酒托小组分得消 费诈骗金额的 74%,诈骗总9额达 50 万余元。再如柳某案,被告人柳某伙同同案人柳某雄等人通过假扮老板欺骗被害人的信任,将被害人带至指定的宾馆。随后由其他被告人分工假扮“经理” 、“客户”等角色,由被告人柳某望风,虚构邀请被害人一起以赌博方式欺诈“客户” 钱财的事实,以先借后还用以赌博的名义,先后骗得多名被害人的现金共计人民币 78100 元。三、我院审理诈骗类犯罪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从目前诈骗类案件的审理
16、情况来看,该类犯罪案件存在审理难度大、追缴难度大、被害人损失难以弥补的普遍情况。(一)审理难度大。1、审理周期长。我院 2012 年至 2014 年受理诈骗类案件267 件,案件平均审理时间为 50 天,案件审理自然天数在一个月以下的有 80 件,审理天数在一个月到两个月之间的有 63 件,审理天数在于两个月到三个月之间的有 54 件,审理天数在三个月以上的有 70 件。其中,审理自然天数在 200 天至 300 天之间的有 4 件。审理自然天数在 300 天以上的有 3 件。10诈 骗 案 件 审 理 天 数0102030405060708090审 理平 均时 间一 个月 以下一 个月 到二
17、 个月二 个月 到三 个月三 个月 以上审 理 天 数2、证据认定难度大。普通类诈骗案件中,被告人和被害人存在陈述不一致之处,难以确定诈骗金额。尤其是非接触式诈骗案件中,犯罪证据难以固定。犯罪分子销赃速度快,留下的犯罪痕迹少,其所设置的银行账户、手机号码,网络开户资料也多为虚假信息。犯罪分子利用手机、电脑留下的电子数据容易被人为篡改,这严重掣肘了侦查机关的取证工作。(二)追缴难度大,被害人的损失难以弥补。诈骗犯罪分子在诈骗成功后,往往在短时间内将被害人的财物挥霍一空,这增加了法院追缴涉案款物的难度。而诈骗犯罪者大多没有固定的工作及稳定的收入来源,这意味着,审判时,诈骗犯罪分子无力赔付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在非接触式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的诈骗数额往往高于传统诈骗类,而银行和侦查机关的联动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犯罪分子迅速通过银行账户转移资金,使办案机关及时追缴存在困难,而损失不能得到弥补又使得被害人难以接受。据不完全统计,2012 年至 2014 年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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