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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如何走向法治,是法学界必须关心的重大问题。法治发展的具体路径,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认为法治秩序是可以通过人们理性的、主观努力而建构出来的,比如经过法律家的理性设计,比如经过政府自上而下的推动,这是建构法治秩序、推进法治化的一种主动性的力量。另一种认为法治秩序是不能建构的,只能通过社会的自然演进而逐渐成长,即通过社会经济发展,经过民间生活的演进。真正的法治的实现,不能脱离理性的努力和制度的设计,然而,过分高估理性和设计的作用,则又离事实甚远。同样地,缺少自下而上的推动,缺乏民间的支持,任何实现法治的努力,都终将成为泡影,然而,以为单靠民间的自然演进和推动即可实现法治,又未免过于天真。实际上,根据当代中国法治的实践,法治或法治秩序既是根据本土社会发展而自然演进的,又完全可以是被主体经过理性设计和实行而建构起来的。长三角的法治实践就是例证,江浙沪三地的法治实践代表着中国东部的法治发达水平,它们已经先行发展了区域性的法治。其进程实践告诉我们,法治或法治秩序既是演进的,又是建构的。“先行法治化”是指中国东部地区在其经济与社会“先发”的基础上,在国家法制统一原则下,率先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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