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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刑法和司法解释关于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中“交通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缺乏科学性,给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惩处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带来诸多不便。弥补这种缺陷,应当将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在刑法条文中独立犯罪化,制定交通肇事逃逸罪。 关键词: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犯罪化;交通肇事逃逸罪 1997年刑法颁布实施以来,关于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中“交通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争议一直没有停息,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对“交通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与适用作出解释规定,但认识分歧依然未止,给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惩处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带来诸多不便。 笔者认为,认识分歧的根源在于刑法第133条和解释关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规定缺乏科学性,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在刑法条文中应当独立犯罪化。 一、刑法和解释关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规定缺乏科学性 刑法第133条把交通肇事后逃逸,规定为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作为特别情节加重犯,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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