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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前的基本权利研究存在“破碎”与“稗贩”的弊端。此弊端的克服,有赖于基于中国宪法文本的体系化思考。德国基本权利教义学从“价值与请求权体系”到“基本权利的功能体系”的发展,可以为建构中国基本权利的法学体系提供方法上和内容上的借鉴。体系化乃是法学的基本思维,是法学达成其学科使命的基本致力方向。通过解释中国宪法基本权利章的两个概括性条款第33条和第51条可以建构初步的理解中国宪法下的基本权利的整体方案,并为诸多理论与实践问题的解决提供思考框架。【关键词】基本权利教义学;体系思维;请求权;价值;概括性条款一、引言当前的基本权利研究似有“破碎”与“稗贩”二弊。1所谓“破碎”,指当前基本权利研究多为对单项基本权利之研究,而较少对基本权利基础理论,或者说“基本权利总论”的研究。这种研究容易因为强调某一项权利之重要性而夸张此权利的规范领域,忽视其在基本权利章中的地位,其与其他基本权利、其他宪法条款之关系。我们固然不能否认单项基本权利研究的意义和已取得的成就,但如果缺乏对基本权利的类型、功能、主体、拘束对象、限制、冲突、竞合等问题的研究,则单项基本权利研究容易陷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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