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商合资企业格式化公司章程(审批版)填写说明1、本章程仅适用于外商合资的有限公司。2、本章程凡加“注”的地方系填写说明,请企业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具体内容后,将标记为“注”的斜体字部分连同括弧,一并删除。除下划线处填入的文字和根据说明需要删除或补充的内容外,其余文字和条款不得作任何改动。3、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设董事会的,将“执行董事”章节删除;设执行董事的,将“董事会”章节删除。设监事会的,将“监事”章节删除;不设监事会的,将“监事会”章节删除。4、本章程中股东自行约定的事项不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
2、相抵触。5、本章程应使用 A4 规格纸张打印,不得手工填写。6、本页无需提交。附件: 外商合资企业格式化公司章程1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各方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和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共同投资设立外资企业,订立本章程。第二条 公司名称(中文): ;公司名称(英文): ;公司注册地址(住所): 。第三条 公司股东各方为:甲方: ,注册国家(地区)/所属国别(地区) ,法定地址(住所): ;2乙方: ,注册国家(地区)/所属国别(地区) ,法定地址(住所):
3、 。(注:若有丙、丁 方,依此类推。 )第四条 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二章 经营范围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第六条 公司的投资总额为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其中: 甲方认缴出资额为 ,出资方式为: ,占注册资本的 %;乙方认缴出资额为 ,出资方式为 ,占注册资本的 %。(注:若有丙、丁 方,依此类推。如专项有规定不需列明投资总额的,则删去投资总额项)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缴付期限: 。投资者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注: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
4、制的行业外,公司股东可自行约定出资期限,并注明年月日 )第八条 股东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时,需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3第四章 股东会第九条 公司设立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或执行董事)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或执行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
5、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 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注:可增加其他不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的职权内容)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十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 个月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执行董事) 、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
6、)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4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十三条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第五章 执行董事第十
7、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股东共同委派。任期届满,经共同委派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5(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注:可以增加其他不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的职权内容)第五章 董事会第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 由 名 (注:限 3-13 人) 董事组成,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
9、。 (注:股东可以约定产生方式,如:董事会选举、股东会选举、股东各方委派等)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十五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6(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10、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注:可以增加其他不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的职权内容)第六章 监事第十六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名 (注:限 1-2 人) ,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
11、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7(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五)向董事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 151 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注:可以增加其他不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的职权内
12、容)第十八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执行董事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第十九条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六章 监事会第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共 人 (注:不少于人) ,包括 名股东代表和 名公司职工代表 (注:职工监事比例不得低于 1/3)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13、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8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五)向董事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14、国公司法 第 151 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注:可以约定其他不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的职权)第十八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执行董事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9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七章 经营管理机构第二十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任期 年。经理对董事会(或执行
15、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或执行董事决定);(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可以增加其他不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的职权内容)第八章 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一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 (注: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三者选其一)担任。第九章 公司劳动管理及财务等其它制度第二十二条 公司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员工雇佣、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和劳动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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