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转让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公开转让交易制度,明确交易各方须共同遵守的规则,保障交易公平、公正、有序。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南宁市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南宁市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进行转让交易适用本规则,参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循本规则。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转让交易是以宗地或宗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为标的的转让行为。交易种类包括以划拨、出让、租赁、
2、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第四条 南宁市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服务平台设在南宁市国土资源出让服务中心(以下简称 “承办机构 ”),承办机构负责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交易工作。第五条 交易方式根据权利人要求采用协商议价方式或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协商议价方式指土地二级市场交易主体通过洽谈协商达成意向后,向承办机构提出申请,经承办机构进行交易鉴证书后,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公开竞价方式指参照土地一级市场拍卖挂牌公开交易方式,由- 2 -委托人委托交易服务机构通过挂牌、拍卖公开竞价,按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人。第六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协商议价的基本流程:(
3、一)转让交易双方向承办机构提交转让协商议价申请,提交相关材料;(二)承办机构进行材料查审,现场勘踏,符合转让条件的,受理转让申请;(三)承办机构编写转让方案逐级报批;(四)承办机构发布公示;(五)公示期满后,交易双方签订转让合同,承办机构出具交易鉴证书。第七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挂牌交易的基本流程:(一)转让方委托承办机构组织交易,并向承办机构提交相关材料;(二)承办机构进行材料查审,现场勘踏,符合转让条件的,与转让人签订委托协议书;(三)承办机构编写转让方案逐级报批;(四)承办机构发布挂牌转让公告;(五)承办机构受理竞买申请,进行竞买资格审查;(六)竞买人进行报价、竞价;(七)竞得人与承
4、办机构签订成交确认书,交易双方签订转让合同。第二章 业务受理- 3 -第八条 协商议价中的交易双方、挂牌交易中的转让方按照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交易服务指南向承办机构提交拟交易宗地相关材料。参与转让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第九条 协商议价方式转让的,双方应分别明确土地的转让价格、地上附着物或建筑物价格;挂牌交易的,转让方应明确土地的转让起始价、地上附着物或建筑物价格。第十条 承办机构对委托人提交的转让材料是否符合转让条件进行审核。对资料齐全且符合交易条件的,承办机构对交易宗地进行 现 场 勘 察 ,土 地 现 状 与 提
5、交 的 材 料 描 述 一 致 的 ,承 办 机 构 予 以 受 理 ,同 时 出 具 资 料 交 接 回 执 。不 符 合 交 易 条 件 的 ,承 办 机 构 不 予 受 理 。第十一条 以挂牌方式进行转让的,承办机构应与转让人签订委托协议书。委托协议书范本由承办机构提供。第十二条 业务受理之日起,承办机构锁定转让宗地的不动产登记相关业务。第十三条 从业务受理到土地移交受让方前,转让方对拟转让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负有保管义务,并保证转让期间不发生实质性改变。如发生实质性改变的,承办机构有权取消交易。第三章 信息发布第十四条 业务受理后,承办机构拟定土地转让方案,按规定逐级上报审议,审议
6、通过后,由承办机构按规定发布转让公告。第十五条 承办机构应在南宁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南宁市国土资源有形市场、南宁市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发布公告。转让方- 4 -还可委托承办机构补充选择报刊、网站等其他渠道发布信息,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自行承担。第十六条 公告内容应包含转让人信息、挂牌地块位置面积、开发程度、规划指标、使用年限、土地现状、规划指标要求、竞买人资格要求及取得竞买资格办法、获取挂牌文件时间地点方式、挂牌的地点和起止时间、竞买保证金的数额及支付方式期限等。第十七条 协商议价方式转让的,转让公示发布时间不少于 5日。挂牌交易方式转让的转让公告应当在挂牌活动开始前 10 日发布,以首次发
7、布时间为起始日。挂牌时间不少于 5 日。公告之日起即可报名,截牌前两日截止报名。第十八条 挂牌转让公告在报名截止前无竞买人申请报价的可申请延长,每次延长时间不少于 10 日,累计延长不超过 60 日。转让人未按上述规定书面明示延长转让公告发布期限的,本次转让活动自行终结。第十九条 挂牌转让公告期间,公告内容需发生变化的,应当按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补充公告,将变更的内容向社会公布。涉及影响土地价格的重大变动,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距挂牌活动开始时间不得少于 10 日,否则须相应顺延。承办机构应将公告调整内容及时告知竞买人申请人。第二十条 转让方不得在公告发布期间擅自变更转让公告的内容或者撤销转让公告,否
8、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相关各方的经济损失。第二十一条 公告期间,竞买意向人要求勘踏转让标的的,权利人、承办机构应给予配合。- 5 -第四章 竞买申请第二十二条 竞买申请人在提交竞买申请前,应当详细阅读了解转让公告、转让文件等资料文件,对转让标的进行现场查勘。竞买申请书一经提交,即视为对转让标的有充分完全的了解并认可转让标的,且对交易服务内容、交易规则、交易有关文件无异议。第二十三条 竞买申请人可根据有关交易公告单独申请或联合申请。联合申请竞买的,在提交竞买申请时应如实填写联合竞买各方的相关信息和各方的出资比例,并明确授权联合申请人中的一方实施竞买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等一切行为。经授权的
9、联合申请人中的一方所实施的一切行为,为联合各方共同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联合各方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 竞买申请人应按时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承办机构指定账户为准)。竞买保证金以交易标的为单位逐个交纳;同时竞买多个标的的,应分别交纳竞买保证金。第二十五条 承办机构对公告规定时间内收到的报名材料进行审查。竞买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通过资格审查的,方能取得竞买资格。承办机构向竞买申请人出具竞买资格确认书。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申请:(1)申请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2)未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或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全部到帐的;
10、(3)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4)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6 -(5)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有涂改或无法辨认的;(6)申请文件(包括申请文件中的复印件)未加盖单位法人公章(或未加按手印)的;(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章 挂牌竞价第二十六条 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承办机构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指标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地点挂牌公布。第二十七条 挂牌活动实施中,竞买人报价、确认报价、挂牌截止、现场竞价参照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规定执行。第六章 成交确认第二十八条 协商
11、议价的,公告期结束且无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的,交易双方签订转让合同,承办机构出具交易鉴证书;挂牌交易的,挂牌交易期间无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的,已投资额已达到投资总额 25%以上的,竞得人与承办机构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交易双方当场签订转让合同。公告期无人报价;报价低于底价的视为转让不成交,转让不成交的,转让标的应按规定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收回。第二十九条 挂牌竞买活动结束后,承办机构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将成交结果在南宁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南宁市土地二级市场交- 7 -易平台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日第三十条 挂牌竞买活动结束后,未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由承办 机 构 自 竞 买 活 动 结 束 之 日 起
12、 5 个 工 作 日 内 按 原 途 径 退 还 ,不 计 利 息 。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转为转让人的履约保证金,待不动产转移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承办机构根据双方申请将该履约保证金代为转入转让方的账户抵作转让价款,不计利息。转让方收到竞买保证金 3 个工作日内开具合法足额发票。第七章 办理登记第三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由双方办理过户登记。交易宗地具备不动产转移登记条件后,交易双方申请宗地解锁并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可委托承办机构代为办理相关手续。变更登记过程涉及的相关税费由纳税义务人自行向有关部门报缴。第三十二条 拟转让地块已投资额未达到投资总额
13、 25%以上的,可通过交易服务平台进行转让,成交后签订转让合同,承办机构出具交易鉴证书,交易双方暂不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但可申请办理预告登记。国土、规划、建委、环保、审批等部门根据承办机构出具的交易鉴证书及相关材料,在受让未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对工程建设的审批手续进行缺项审批。待受让土地工程建设投资达到总投资额 25%后,持相关证明材料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已投资额占项目投资总额的比例,以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工- 8 -程投资审计报告为准。第三十三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应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不补缴出让收入,直接
14、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在交易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后,受让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缴清土地出让金后方可申请办理不动产转让登记。第八章 其他规则第三十四条 公告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机构有权发布公告中止或终止转让活动:(一 )南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要 求 中 止 或 终 止 转 让 活 动 的 ;(二)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要求中止或者终止转让活动的;(三)司法机关及其他有权机构依法进行查封的;(四)公告内容、转让标的发生重大变化情形的;(五)依法应当中止或终止
15、交易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五条 交易双方及相关第三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南宁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调解。争议各方经协商或者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申请恢复交易;协商或者调解无效,致使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承办机构可以终结交易。交易争议经协商或者调解未能解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 -第三十六条 土地转让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一)扰乱交易秩序的;(二)将权属不清、权属有瑕疵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作为转让标的;(三)在转让公告发布后私自在进行场外交易的;(四)采取欺诈、胁迫、隐瞒信息、恶意串通等手段妨碍公平交易的;(五)提供虚假资料、
16、隐瞒重大事项的;(六)在参与交易的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或约定,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对转让方、承办机构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在竞价过程中,恶意串通压低(哄抬)价格,扰乱竞价交易活动正常秩序,影响竞价活动公正性的;(七)应价或报价经确认后,要求撤回的;逾期或拒绝签订南宁市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委 托 公 开 转 让 成 交 确 认 书 的 ;逾 期 或 拒 绝 签订 南 宁 市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转 让 合 同 或 签 订 后 拒 绝 履 行 的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交易过程中发生上述行为的,承办机构可作出中止或者终结交易的决定,过错方因上述行
17、为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有违法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 竞得人存在上述第三十六条行为之一的,承办机构有权取消违约者竞得人资格,竞得人已交的竞买保证金或转让合同定金不予退还;转让人有权解除转让合同,收回本次成交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追究违约者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八条 承办机构据本规则进行的各项审查均为形式审查,不承担关于交易双方主体资格合法、交易权限完整、交易标的无瑕- 10 -疵、交易双方作出的声明、承诺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等的保证责任,交易双方自行承担风险。第九章 附 则第三十九条 国家法律、法 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条 本规则由南宁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自 2018 年 7 月 20 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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