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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doc

1、漳州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1 总则1.1 目的1.2 工作原则1.3 编制依据1.4 适用范围2 组织指挥体系及 职责2.1 应急组织机构2.2 部门职责3 预警和预防机制3.1 预警监测3.2 信息报告3.3 分类处置3.4 债务风险事件级别4 应急响应4.1 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4.2 政府财政重整计划4.3 舆论引导4.4 应急终止5 后期处置5.1 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记录及总结5.2 评估分析6 保障措施6.1 通信保障6.2 人力保障6.3 资源保障6.4 安全保障6.5 技术储备与保障6.6 责任追究7 附则7.1 预案管理7.2 预案解释7.3 预案实施时间1 总则1.1

2、目的建立健全全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1.2 工作原则1.2.1 统一领导市政府对全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市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市级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对全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指导。1.2.2 分级负责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按照属地原则各负其责,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履行债务风险防范的主体责任,切实防范债务风险。各县(市、区)、开发区(

3、投资区、高新区)负责辖区内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各项工作。跨县(市、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由相关县(市、区)协商办理。市直有关部门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指导。1.2.3 及时应对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市直有关部门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监控,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妥善处置风险事件。1.2.4 依法处置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应当依法合规,尊重市场化原则,充分考虑并维护好各方合法权益。1.3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

4、43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 101 号)、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 88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 55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3 135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 16 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85 号)等。1.4 适用范围本预案所称政

5、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市纯本级、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已经或者可能无法按期支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无力履行或有债务法定代偿责任,容易引发财政金融风险,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本预案所称存量债务,是指清理甄别认定的 2014 年末政府性债务,包括存量政府债务和存量或有债务。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应急组织机构2.1.1 设立市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作为非常设机构,负责领导全市政府性债务日常管理。当出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根据需要转为市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市或

6、市级风险事件应对工作。市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应急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成员单位包括市财政局、发改委、审计局、国资委、国土局、交通局、住建局、金融办、人行、银监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时调整成员单位。2.1.2 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应参照市级相应设立以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政府性债务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指挥本地区风险事件应对工作。2.2 部门职责财政部门是政府性债务的归口管理部门,承担本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债务风险日常监控和定期报告,组织提出债务风险应急措施方

7、案。交通、住建和其他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是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定期梳理本部门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督促举借债务或使用债务资金的有关单位制定本单位债务风险应急预案,做好本单位债务风险管理和防范工作;当出现债务风险事件时,落实债务还款资金安排,及时向本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评估本地区投资计划和项目,对债务预警地区的政府投资项目加强审批管理,根据应急需要调整投资计划,牵头做好企业债券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并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其审批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类项目的应急处置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开展审计,明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日常审计工作中发现可能引发风

8、险事件的潜在风险点,应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作出风险提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市场管理,有序组织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和土地供应工作,加快盘活土地储备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金融管理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协调本辖区金融机构配合开展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工作,牵头做好非法集资等风险处置工作。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开展金融风险监测与评估,牵头做好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维护金融稳定。银监部门负责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做好风险防控,严格规范融资管理,督促所监管的金融机构不得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融资或要求担保。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开展风险处置工作,牵头做好银行贷款等风险处置工作,配合开展信托、非法

9、集资等风险处置工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所出资国有企业加强投融资监管,对涉及的政府性债务进行风险处置工作。其他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债务风险管理和防范工作,落实政府性债务偿还化解责任。3 预警和预防机制3.1 预警监测3.1.1 统计监测市财政局建立健全统计监测机制,加强政府性债务的动态监测,建立政府及其部门协议承诺用以后年度财政资金支付事项的统计监测和报告制度。发展改革、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要将融资平台公司举借或发行的银行贷款、资产管理产品、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情况,定期提供财政部门,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和数据校验。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市直

10、各部门应当按照市财政局要求组织做好相关数据统计报送工作;对政府及其部门协议承诺用以后年度财政资金支付的事项,应做好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加强事前审核和监控;加强对可能导致债务风险事件的信息、数据等情况的收集分析和预估研判,及时分析各类情况对财政金融运行可能造成的影响。3.1.2 预警通报市财政局建立全市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定期评估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高风险地区进行风险预警提示通报。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本地区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及时实施风险评估和预警。列入风险预警范围的县(市、区)、开

11、发区(投资区、高新区)政府要制订债务风险分年度化解规划,严格控制新增债务规模,通过采取控制建设项目规模、减少支出、处置资产、引入社会资本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偿还债务,逐步降低政府债务风险。3.1.3 风险排查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市直有关债务单位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开展政府性债务风险摸底排查,深入了解本级政府、本部门债务风险状况,以及以后年度财政资金支付事项可能存在的财政支付风险,及时将风险排查情况报送省、市两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存在的风险点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防范和化解,做到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防患于未然。3.2 信息报告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

12、区)、市直有关债务单位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即时报告与定期报告相结合的原则,完善信息报告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3.2.1 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报告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 2 个月以上逐级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财政厅。发生突发或重大情况,县级政府在向市政府报告的同时,可以直接向省政府报告,并抄送省财政厅。市直有关债务单位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 2 个月以上向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通过统筹部门专项经费等渠道仍确认无力偿还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提出处置意见报市政府。市财政局接报后立即

13、将相关情况通报市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3.2.2 或有债务风险事件报告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或有债务的债务人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或有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 1 个月以上向本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经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确认无力履行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后,由本级政府逐级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财政厅。遇突发或重大事件,县级政府在向市政府报告的同时,可以直接向省政府报告,并抄送省财政厅。市直有关债务单位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或有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 1 个月以上向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确认无力履行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提出处置意见报市政府

14、。市财政局接报后立即将相关情况通报市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3.2.3 以后年度财政资金支付事项报告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预计政府及其部门协议承诺用以后年度财政资金支付事项可能超出财政承受能力、无法按期支付的,应当参照或有债务风险事件报告制度,提前 1个月以上逐级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财政厅。发生突发或重大情况,县级政府在向市政府报告的同时,可以直接向省政府报告,并抄送省财政厅。市直有关债务单位预计协议承诺用以后年度财政资金支付事项可能出现支付违约的,应当提前 1 个月以上向主管部门报告,经主管部门确认后,由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提出处置意见报市政府。3.2.4 报告内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当报告预计发生违约的政府性债务类别、债务人、债权人、期限、本息、原定偿还安排等基本信息,风险发生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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