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公楼外墙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发包方:安徽大地工程管道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潜山县天柱山涂料厂 (以下简称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 建设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经济责任。保证甲方办公楼外墻装饰工程顺利竣工,双方达成以下合同条款:第一章工程概况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安徽大地工程管道有限公司办公楼外墙装修工程2、工程地点:安徽大地工程管道有限公司院内3、承包方式: 本工程采取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4、承包范围:办公楼外墙清洗,用 107 胶水和黑水泥批刮线条缝和不平之处;办公楼外墙用 107 胶水和丹麦白水泥全面批刮、
2、全面打磨; 拆除竹脚手架,用自动升降吊篮施工; 用抗碱封底漆全面满滚; 用甲方规定的颜色喷中途真石漆两遍,并按厂方规定进行分格;用保色防水面漆喷二遍。第二章 工程期限第二条:根据该工程的实际工作量经双方商定,总工期为 30 天,工程开竣工日期如下:开工日期:2011 年 10 月 10 日竣工日期:2011 年 11 月 10 日第三条:在施工中,如遇下列情况,可顺延工期:1、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停工,因甲方有较大的变更,而延期施工。2、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拒的甲乙双方之外的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或合同中的部分工程项目和内容不能继续履行。3、经甲方同意的其他情况。第四条:顺延
3、工期应由甲乙双方及时协商,签字生效。第三章 双方责任第五条:甲方责任1、开工前具备路通、水通、电通的施工条件;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2、向乙方提供办公楼结构及管线资料、邻近建筑物的资料。第六条:乙方应履行以下义务和责任1、加强对施工现场人员的管理,遵守甲方办公大楼院内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2、施工及施工人员生活所耗水、电费由乙方负责,挂表计量,按规定的水、电费价格交付。3、采取积极措施做好施工现场的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树木等保护工作,如有损坏,由乙方负责赔偿。第四章 工程质量第七条:乙方应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组织施工,随时接受甲方及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
4、,并为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该工程质量要求达到现行国家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2、施工中如发现有严重不合理的地方,乙方应以书面形式详细说明原因和理由,由甲方提出修改或变更意见,经甲乙双方签定变更文件后施工。第五章 材料供应第八条:所需材料由乙方负责采购,乙方购回的材料,必须具有出厂合格证和材料检测报告,经甲方认可后方可使用,违反者责任由乙方全部负责。第九条:乙方采购材料,经甲方验收不合格,乙方应无条件退回进场材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并追究其违约责任。第六章 合同价款与结算第十条:工程结算依据1、本工程根据甲方要求及现场签证,待工程竣工后,乙方提交工程决算书由安徽大地工程管道有
5、限公司据实结算。第十一条:工程款造价经甲、乙双方商定,每平方米 48 元,完工按实结算。乙方工程全部完工,甲方支付工程总造价的 5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总造价的 30%;余款 20%作为质保金,待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给乙方。第七章 竣工验收第十二条:工程竣工乙方应在竣工验收 5 天前,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第十三条:甲方在收到乙方竣工验收报告后 5 天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甲方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亦不批准验收报告,可视为验收合格。第十四条:竣工验收报告批准日期为竣工日期。第八章 奖罚与仲裁第十五条:工程质量经验收不合格,乙方应返工,返工后经再次验收不合格,甲方将按总价的
6、10%对乙方进行罚款。第十六条:本工程甲方不要求提前竣工,若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则每延误 1 天,甲方对乙方罚款 300 元。第十七条: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及时协商,协商不成时,可向管辖的人民法院起诉。第九章 其他事项第十八条:安全施工,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因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此发生的费用全部由责任方承担。第一十九条:本工程乙方不得转包,若发现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责令乙方立即退场,并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第二十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议,在工程竣工验收后,除有关条款仍然生效外,其他条款即告终止。本合同一式 2 份,甲乙双方各执 1 份。发包方:安徽大地工程管道有限公司 承包方:潜山县天柱山涂料厂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2011 年 10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