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附件 4南山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南山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及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物业管理条例、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实施若干 规定、 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南山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南山区行政区域内住宅、商业及办公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以及监督。第二章 交存第三条 未依法上交日常收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按规定时间向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交申报材料,将代收
2、的日常专项维修资金上交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2代收的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已使用的,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组织清算,并将清算后的余额交存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第四条 未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区域,可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在征求该住宅区业主或者使用人意见并取得过半数书面同意后,指定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并负责推进交存工作。第三章 使用第五条 物业全体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需要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情况制定维修方案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由业主委员会将维修方案提交业主大会表决。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由所
3、在地街道办事处组织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第六条 物业部分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需要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经该共有物业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其费用由该部分共有物业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比例承担。3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维修情况制定维修方案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由业主委员会征求该部分共有部分业主书面意见。经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核实后,由物业服务企业持经部分业主的书面同意证明文件以及维修方案,向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备案。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区域,由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其委托的机构征求部分共有部分业主书面意见。第七条 未选举产生业
4、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区域,经建设、消防、安监、质监等部门要求整改的或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出现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强制性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维修、更新、改造的,由相关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提请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第八条 业主大会可以决定设立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小额维修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备用金(以下简称备用金),并授权业主委员会进行备用金使用、再申请的审核。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备用金使用、再申请的审核。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将所办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备用金事宜的有关资料妥善存档保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社区居民委会应当及时向业主委员会进行移交未办结的事项及
5、代行期间的有关档案资料。4第九条 备用金使用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向市管理机构核销前,将经业主委员会确认后的备用金使用和分摊明细资料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 15 日。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应将未核销的备用金移交给业主委会或新入驻的物业服务企业,交接工作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监督。第四章 监督第十一条 经催缴,建设单位未在限期内上交首期归集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区主管部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对建设单位处以罚款。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经催缴,未在限期内上交日常收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提供业主大会会议决定自行管理证明的,由区主管部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并提请市、区物业管理协会在诚信档案内记录违规信息并给予公开谴责。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清算,如双方就清算事宜产生争议,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费用从物业服务费中支出。5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报告或未及时组织维修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第十五条 各业主委员会未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第十六条 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根据本办法履行职责。第五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