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附件 2关于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办法修订说明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一批文件的通知 (粤府函201857 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了 2011 年出台的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的必要性省政府办公厅于 2011 年 9 月出台了印发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55 号),自 2011 年实施以来未作过修改,随着形势的变化,部分条文已经不符合实际情况,难以适应多种休闲渔业业态的发展形式要求。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一批文件的通知 (粤府函201857 号)要求,我厅对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2、二、修订的依据文件1.农业部关于促进休闲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农渔发201235 号) ;2.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2011) ;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2012) ;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5);5.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12);- 2 -6.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休闲渔业发展监测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714 号) ;7.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休闲渔业品牌培育活动的通知(农办渔201752 号) ;8.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 2018 年休闲渔业质量提升年活动的通知 (农办渔201838 号)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和依据(一)完善休闲
3、渔业的定义根据农业部关于促进休闲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农渔发201235 号)有关表述,将原定义由“休闲渔业是指以休闲娱乐为目的,在特定水域、场所提供参观渔业生产、体验渔民生活、参与渔业活动等服务的新型渔业。休闲渔业为社会提供以渔业内容为特色的经营服务。 ”修改为:休闲渔业是以渔业生产为载体,通过资源优化配置,将休闲娱乐、观赏旅游、生态建设、文化传承、科学普及以及餐饮美食与渔业有机结合,实现一二三次产业融合的一种新型渔业产业形态。(2)明确管理的责任分工为增强修订后办法的可操作性,在原办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责的基础上,调整和增加条款,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
4、管部门、其他配合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3)完善各种业态的管理要求将原“第二章 经营单位”修改为“第二章 经营管理” 。- 3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休闲渔业品牌培育活动的通知(农办渔201752 号)及农业农村部于震康副部长在全国休闲渔业现场会上的讲话,结合我省实际,休闲渔业业态已不仅限于休闲渔船的经营,结合渔业捕捞、养殖、加工、增殖衍生出了渔事体验、休闲垂钓、水族观赏、渔业科普(展示) 、休闲渔业赛事、休闲渔业节庆活动等业态,鉴于原办法未对新的业态进行规范,结合农业农村部近年工作要求,进行修改完善:一是对休闲渔业经营服务的经营单位的注册登记要求进行规范,对挂靠的渔业船舶、网箱、渔
5、排等渔业设施要求合法化;二是对休闲渔业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在原有基础上进行进行完善,对休闲渔业的经营场所、从事休闲渔业船舶经营服务的资质等进行规范;三是结合农办渔201752 号精神,对休闲渔业各种业态的经营项目提出规范要求。(4)完善安全管理措施将办法 “第三章 船舶及船员管理”与“第四章 从业管理”合并为“第三章 监督管理” ,其中,对休闲渔业船舶的禁止性行为增加不得“超抗风等级、浓雾等恶劣天气离港”“从事与渔业活动无关的”条款,将原第(六) (七)合并为“从事与渔业活动无关的旅游观光、轮渡业务、商业性客货运输活动” ;休闲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的内容归并为参照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规定执行。(5)完善其他要求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休闲渔业发展监测工作的通- 4 -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休闲渔业品牌培育活动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 2018 年休闲渔业质量提升年活动的通知精神,修订稿分别在第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等新增了对休闲渔业科学技术的研究与应用、休闲渔业发展监测、休闲渔业品牌培育、休闲渔业经营服务人才和管理人才培养等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