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章1、1985 年国家颁布计量法2、1987 年发布计量法实施细则3、计量法目的(宗旨) :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合社会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4、计量器具是指能用以直接或间接测出被测对象的装置、仪器仪表、量具和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包括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工作计量器具。5、计量检定是指为评定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确定其是否 合格进行的全部工作。包括检验和加盖封印等,它是进行量值传递的重要形式,是保证量值准确一致的重要措施。6、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 。7、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
2、8、国际单位制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9、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以及废除)由国务院公布。11、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各种计量基准器具,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12、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13、 主持考核是指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有关技术机构进行的考核。14、计量标准器具的使用,必须具备的条件:经计量检定合格;据偶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
3、人员;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15、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检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16、 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工作计量器具,不得使用。17、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18、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为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19、 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统称为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20、非强制性检定是指由使用单位自己依法进行的定期检定,或者本单位不能检定的
4、,送有权对社会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的其他计量检定机构进行的检定。21、 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是对计量器具依法管理的两种形式。22、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制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规定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及检定周期,保证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定期检定。2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24、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25、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26、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27、没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
5、、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分别制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28、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文字和框图构成,简称计量检定系统。29、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30、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鉴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31、执行检定、测试的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发给计量检定证件,取得执行检定、测试任务的资格。32、处理计量纠纷以国家计量基准器具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数据为准。33、 仲裁检定是指用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所进行的以裁决为目的的计量检定
6、、测试活动。34、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计量认证)35、计量认证的内容包含: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性能;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环境和人员的操作技能;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36、第三方检验机构的可信任程度取决于是否独立于制造、销售或至少独立研究、开发,真正出于公正地位;是否具有评价产品质量优劣所需要的技术手段;出具的检定、测试数据是否得到社会的承认。37、公正数据具有真实性、科学性和合法性的特征。38、为了保证数据的可靠,量值必须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以保证国家单位量值的统一
7、。39、计量认证在省级以上的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才有资格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40、监督检查包括抽检和监督试验。41、凡是 无产品合格印、证 ,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准出厂。42、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是指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超过检定周期,经检验不合格的计量器具。43、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44、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45、 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46、 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47、国家标准优于行业标准优于地方标准。48、 有国标、
8、行标或地标,鼓励制定更严格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49、国家 标准和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50、行业标准可以上升为国家标准,推荐标准也课转化为强制性标准。51、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企业自愿采用。52、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52、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目录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53、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54、处理产品是否符合保准争议时,以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或授权的检验机构的检验数据为准。5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
9、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产品质量法。56、交通建设工程所建设的公路、桥梁、隧道、码头等永久性设施,不适用产品质量法;但建设过程中所用到的建筑材料、建筑购配件和设备适用产品质量法。57、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的检验工作。58、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于行政处分。59、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责令改正,对单位处 5 万以上 10 万以下的罚款;对人员处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没收违法所得,
10、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0、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61、竣工验收的五个条件:完成设计和合同内容;档案和资料完整;原材料试验报告齐全;参建各方的质量合格文件;施工保修书。62、施工单位应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63、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登记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64、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65、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66、监理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第三章1、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
11、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 为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准确定位了试验检测活动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中的地位。2、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是对进场的材料、构件、工程制品 进行检查,与关注生产、销售领域的产品质量检测是有区别的。3、试验检测活动应遵循的原则,即科学、客观、严谨 、公正。4、试验检测活动不仅包括检测机构从事试验检测的相关活动 ,而且包括政府部门对检测工作的监督等活动。5、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6、公路水运检测机构分为公路工程、水运工程两个专业类别。7、公路工程专业分为综合类和专项类,水运工程专业
12、分为 材料类和结构类。8、公路工程综合类设甲乙丙三个等级,专项等级分交通工程 、桥梁隧道工程两个专项。9、水运工程材料类设甲乙丙三个等级,结构类设甲乙 两个等级。10、检测机构等级是依据检测机构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水平、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及检测人员的配备情况、试验检测环境等基本条件对检测机构进行的能力划分。11、检测机构取得相应等级证书后升级的,需满足取得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时间满一年;检测机构正常运行,具有相应的试验检测业绩。12、试验检测机构的等级评定工作分为受理、初审、现场评定 3 个阶段。13、 等级证书有效期为 5 年。14、换发等级证书需提前 3 个月向原发证机构提出换证申请。
13、15、换证复核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16、换证复核的重点是核查检测机构人员、仪器设备、试验检测项目场所的变动情况,质量保证文件的执行情况、违规和投诉情况等。17、换证复核不合格的质监机构应责令其在 6 个月内进行整改。18、检测机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或者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到原发证机构办理变更。19、检测机构停业时,应当自停业之日起 15 日内向原发证机构办理等级证书注销手续。2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租借等级证书21、取得等级证书并通过计量认证的机构可向社会提供试验检测服务。22、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不
14、得超范围出具试验检测报告。23、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大型水运工程项目和高速公路项目验收的质量鉴定检测,质监机构应当委托通过计量认证并具有甲级或者相应专项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承担。24、 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可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的试验检测业务,并对其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25、工地试验室检测范围不得超出母体的。26、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样品管理制度,提倡盲样管理。27、检测机构依据合同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不得转包、违规分包。28、检测机构不得同时接受业主、监理、施工等多方的试验检测委托。29、试验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当由试验检测工程师(试验检测师)担任。30、试
15、验检测报告应当由试验检测工程师审核、签发。31、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以上检测机构。32、质监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查阅、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检查相关的事项和资料。增加33、实际能力已达不到等级证书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质监机构应当给予整改期限。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质监机构应当视情况注销等级证书或者重新评定检测机构等级。重新评定的等级低于原来评定等级的,检测机构 1 年内不得申报升级。被注销等级的检测机构,2 年内不得再次申报。34、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的,应当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
16、,直至注销考试合格证书。35、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的四个方面:人员、设备、检测用房、检测环境、检测水平。36、非强制参数和设备检测机构可根据地域差异;结合实际的需要选择性配置,但不得少于非强制参数总量的 80%。37、对于按照旧等级标准已取得登记证书的机构,证书仍有效。38、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人员配备: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公路、水运甲级和乙级的要求职称、资格、工作经历。39、 质量负责人最好由取得内审员证的人承担。40、检测用房面积是各检测室、护养室、资料室面积的总和,不包括办公室、会议室的面积。41、试验检测能力基本要求及主要仪器设备(P27) 表中黑体字为强制性要求的内容,不得缺少;非
17、黑体字参数可自行选择,但不应少于非黑体总量的 80%;否则,自评审时每缺 1 台(套)按 0.5 扣分。42、电子天平的配置应满足不同精度要求。43、烘箱,不能把不同试验条件的样品放同一烘箱。44、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程序:申请的受理和初审流程:向省站(局)提交申请材料 1 份;省站(局)收到核查,出书面受理或不受理决定。45、若等级属于部质监局范围的,省站(局)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46、申请等级评定,提交材料:等级评定申请书 1 份;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计量认证书副本的原件以及复印件;检测人员考试合格证书和聘(任)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典型报告(包括模拟报告)及业绩
18、证明;质量保证体系文件。(6 部分内容)47、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需要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有关规定,建立符合试验检测机构实际的质量体系。48、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受理、初审、现场评审 3 个阶段。49、所申请的等级属于部质量监督机构评定范围的,省级交通质监机构核查后出具核查意见并转送部质量监督机构。50、所申请的等级属于省站评定范围,但申报的项目有属于部质监局评定范围的,专家要从部质监局专家库抽取。51、初审也就是申请时提交的 6 部分内容进行审核。52、增项申请必须以检测项目为单位,不得申请单个或多个参数的增项。53、增项原则应是在检测机构等级标准范围内的检测项目,特殊情况下,可
19、对等级范围外,但在现在交通行业标准规范内的项目申请增项。54、增项数量应不超过本等级检测项目数量的 50%。55、同一人持的多个专业检测资格证书,可在不同的检测等级申报中使用,但不得超过 2 次。56、除行政、技术、质量负责人外,其他持单一专业检测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重复使用。57、不同等级的专业重叠部分检测用房可共用,不重叠部分检测用房必须独立,分别满足要求。58、不同等级专业重叠部分的仪器设备可以交叉使用,但是对用量大的仪器设备应有数量规模要求,省站初审时可视具体情况掌握。现场评审知识点:59、现场评审准备:时间一般为 2 天。60、专家组人数 3-5 人,专家组设组长 1 名,负责评审。61、现场评审 5 个工作日前,质监机构向申请人发出评审通知书。62、专家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63、预备会议参加人员:评审组人员、监督人员。64、首次末次会议参加人员:评审组、监督人员及检测机构主要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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