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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DOC

1、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医 疗损害鉴定工作,确保医疗损害鉴定工作有序进行,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 疗损害鉴定,是指医疗损害鉴定机构组织相应专家,对委托人提交的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患者的损害后果、医疗过错行为与医疗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等专门性问题进行专业技术判断,并向委托人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第三条 医疗损害 鉴定应当坚持科学性、公正性、同行评议的原则。第四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司法部是医疗损害鉴定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医疗

2、损害鉴定标准、规范性文件,组建国家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指导、监督全国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工作。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损害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组建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管理和督导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第五条 医疗损害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开展医疗损害鉴定活动,应当遵照本办法。第六条 医疗损害 鉴定以服务司法和社会为目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收费应当注重社会公益性。患方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鉴定费用的,可按规定申请相应的救助、援助。 鉴定费预先向医患双方收取,最终按照责任比例承担。医疗损害鉴定收费由省级价格部门会同同级卫生、司法行政部门确定价格管理方式。第

3、二章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第七条 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的医学会应当是省级医学会或者设区的市级医学会。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且同时具有法医临床和法医病理鉴定业务范围;(二)所属司法鉴定人进入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的人员达 3 人以上,其中法医临床和法医病理专业各有 1 人以上为高级技术职称;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条件的医学会和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并于开展首例医疗损害鉴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同时向所在地省级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医疗损害鉴定机构的基本信息,包括鉴

4、定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负责人等;(2(开展医疗损害鉴定所具备的条件和相关材料。备案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省级卫生、司法行政部门每 2 年共同公布一次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的机构,并进行动态管理。第八条 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 3 年以上;(三)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符合前款(一)(三)项规定条件,具有较强的医疗损害鉴定技能,且具备高级技术任职资格的法医,或在法医岗位工作 10 年以

5、上,具备中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5 年以上的法医,也可以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卫生(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共同设立市级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省级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共同设立省级专家库,由本行政区域内各市级专家库组成。国家卫生健康委、司法部共同设立国家专家库,由各省级专家库组成。第十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司法部成立国家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管理办公室,具体职责由中华医学会承担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成立本级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管理办公室,具体职责由同级医学会承担。医疗损害鉴定机构使用专家库,不需缴纳费用。专家库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卫生行政

6、部门予以保障。第十一条 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应当包含医学、法学、法医学等领域的专家。专家库依据医疗损害鉴定学科专业组名录设置学科专业组。聘请专家进入专家库,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本着经济、高效的原则,可以优先聘请本行政区域的专家,本行政区域内专家不能满足学科专业组需求的,可以聘请本行政区域外专家进入专家库。专家库管理办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司法部另行制定。第十二条 医疗纠纷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时,可以从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咨询。第三章 鉴定的委托和受理第十三条 在医疗纠纷处 理过程中,遇有以下情形可以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一)医患双方对医疗损害责任有分歧,对医疗纠纷的解决不能达成一致意

7、见的;(二)预计赔付金额数额较大的;(三)委托人或者医患双方认为需要鉴定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 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医患双方当事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单位的委托,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医疗损害鉴定工作一般应当在医疗纠纷发生地省内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开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医疗损害鉴定,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选择范围,并随机抽取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委托鉴定,或者委托医患双方一致同意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第十五条 医疗损 害鉴定机构受理医疗损害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医疗损害鉴定委托书,并提供与委托鉴定事项相关的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应当

8、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十六条 医疗损 害鉴定机构在收到鉴定委托后,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对委托鉴定事项和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审查时限可延长至 20 个工作日。符合受理条件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应当自受理医疗损害鉴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医疗损害鉴定受理通知书,书面通知委托人;不予受理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应通知委托人,并说明理由。委托鉴定事项不明确、鉴定材料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确认、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鉴定委托,医疗损害鉴定机构不予受理:(一)委托事项超

9、出本机构业务范围的; (二)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三)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四)鉴定要求不符合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六)已经进行过医疗损害鉴定且不符合重新鉴定要求的,或者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医疗损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七)当事人提起诉讼或已经人民法院判决的;(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第四章 鉴定实施第十八条 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应当组织符合条件的鉴定人员组成鉴定专家组,并根据医疗损害争议所涉及

10、的学科专业和鉴定事项的复杂程度,确定鉴定专家组人数和学科专业组成。第十九条 医疗损害鉴定专家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本办法第八条和第十八条规定;(二)人数为 3 人或 3 人以上单数;(三)主要学科专业的鉴定人员不得少于鉴定专家组成员二分之一;(四)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应当有相应的法医参加。专家组成员应当为本机构相关专业人员或者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专家。本机构相关专业人员,优先从受聘于专家库的专家中选择。第二十条 从医疗损 害鉴定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时,应当由医患双方在医疗损害鉴定机构主持下抽取。委托人和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方式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医疗损害鉴定机构抽取专

11、家应当优先选择鉴定机构所在地市级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中的专家。所在地专家库专家不能满足鉴定工作需要时,鉴定机构应当向双方当事人说明,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从其他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参加鉴定专家组。第二十一条 鉴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一)是医疗纠纷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与医疗纠纷有利害关系的;(三)参加过同一医疗纠纷涉及的鉴定或调解的;(四)与医疗纠纷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第二十二条 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可

12、以延长鉴定时间,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30 个工作日,延长情况书面告知委托人。鉴定过程中补充鉴定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医疗损害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十三条 医疗损害鉴定机构认为鉴定需要与医疗损害争议有关的其他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反映医疗行为和患者目前损害后果的相关临床检查资料以及其他相关鉴定材料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由委托人负责提供。医疗损害鉴定机构不得接受医患单方提供的、未经委托人确认或者未经双方当事人认可的任何鉴定材料。第二十四条 医疗损害鉴定专家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等,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任何单位

13、或者个人不得干扰医疗损害鉴定工作,不得威胁、利诱、辱骂、殴打鉴定人员。第二十五条 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鉴定时若需耗尽检材或者损害原物,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应当提前告知委托人并征求当事人同意。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应当保护患者的隐私,保守有关秘密。鉴定人员不得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第二十六条 医疗损害鉴定一般应当组织召开鉴定陈述会。鉴定专家组认为不需要的,可以不召开陈述会。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应当在医疗损害鉴定陈述会召开 7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要求等书面通知委托人、医患双方当事人、鉴定人员,并将鉴定材料送达鉴定人员。第二十七条 鉴定人员、医

14、患双方当事人等有关人员应当参加陈述会。鉴定人员因不可抗力或特殊情况无法到场参加陈述会的,陈述会可以延期举行。参加鉴定陈述会的双方当事人每一方人数不超过 3 人。双方当事人不得在陈述会上录音、摄像、拍照。任何一方当事人无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绝参加鉴定陈述会,导致陈述会无法进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后果。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单位委托鉴定的,陈述会应当邀请委托单位派员参加。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应当如实记录鉴定陈述会过程,必要时由双方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第二十八条 鉴定 专家组实施医疗损害鉴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综合分析鉴定材料,考虑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患者个体差异、当时当地医疗水平、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鉴定专家组应当合议作出鉴定意见。鉴定人员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予以注明。第二十九条 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应当根据鉴定专家组合议意见制作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书由全体鉴定人员签名,载明其专业和职称,并加盖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医疗损害鉴定专用章。第三十条 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应当载明并详细论述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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