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宝应县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资料汇编 江苏省教育厅人事处 2016 年 9 月 目 录 1. 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1 2. 江苏省实施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细则(试)8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政策问答 .17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教师资格制度,健全教师管理机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教师法 教师资格条例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 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
2、作。第三条 承担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改革试点的省(区、市)组织实施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以下简称教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将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纳入定期注册范围。 第五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与教师人事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将严格教师考核和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作为重要的工作目标。定期注册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体现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情况。第六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教
3、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实施。 第二章 注册条件第七条 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 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 (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第八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达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师德考核评价标准,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二) 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 (三) 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规定的 360个培训学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等量学分; (四) 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
4、工作; (五)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注册: (一) 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等量学分; (二) 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但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三) 一个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一) 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 (二) 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
5、核不合格; (三) 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初次聘用为教师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 60日内,申请首次注册。经首次注册后,每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 第十二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 第十三条 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 60 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定期注册实行网上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 2份; (二) 教师资格证书 ; (三) 中小学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 (四) 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
6、证明; (五) 5 年的各年度考核证明; (六)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 (七) 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提交上述(一) (二) (四) (七)项材料,同时提交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第十五条 对于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获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首次注册的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定期注册工作不收取教师和学校任何费用。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受理注册申请终止之日起 9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给出注册结论。注册结论应提前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提出注册
7、结论的建议;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工作的复核;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注册申请进行终审,并在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注册结论及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将申请人的教师资格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一份归档保存。同时在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标明注册结论。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注册的,视情况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并给予相应处罚;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第二十一条 所在学校未按期如实提供申请人定期注册证明材料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8、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定期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 对不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准予定期注册的; (二) 对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不予定期注册的。 第二十三条 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对定期注册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申诉或者行政复议。 第二十五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教育部。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苏省实施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细则(试行) 第一
9、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 ,健全教师管理体制,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 5 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 (一) 全省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举办的公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三年制中等职业学校的在编在岗教师; (二) 在地方教研室、少年宫、电化教育等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并可评聘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的在编在岗人员; (三) 经省教育厅正式批准设置的五年制高等职
10、业学校中专门从事中专层次教学的在编在岗教师。 报经省教育厅同意后,各省辖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依法举办的技工学校在编在岗教师,民办普通中小学、民办幼儿园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在岗教师纳入定期注册范围。上述人员以下简称教师。 第四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与教师人事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将严格教师考核和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作为重要的工作目标。定期注册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范和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客观体现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情况。 第二章 注册条件 第五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首次注册合格: (一) 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
11、三) 满足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并能够提供聘用证书或与所在学校签订的聘期一年及以上的聘用合同; (四) 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其他人员申请注册前一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五) 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第六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一) 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三) 满足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并能够提供聘用证书或与所在学校签订的聘期三年及以上的合同;(四) 每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五) 每个注册有效期内不少于国家规定的 360 个培训学时,其中县级以上培训学时不少于 180 学时,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每 5 年到企业实践累计不少于 5 个月。培训学时的计算和认定按照江苏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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