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乌苏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顺利推进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工作,保护生态环境和饮用水源安全,深入推进“ 两清、两美、一绿”(清新空气、清洁水系、美丽乡村、美丽社区、绿化美化)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促进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突出建设生态文明重要理论为指导,以保护生态环境、城乡饮用水源安全为出发点,以全面推进“两清、两
2、美、一绿” 工作,改 变城 乡风貌为落脚点,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为工作目标,以推进禁养区、限养区为手段,优化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推进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可持续协调发展,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和生态安全,推进乌苏市生态文明建设。二、划定原则及依据(一)划定原则1.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和城乡饮用水源安全的原则;2.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3.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4.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二)划定依据1.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
3、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 号)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 年第 7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乌苏市相关规划乌苏市城发展总规(2016-2030 年)乌苏市十三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乌苏市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乌苏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新疆乌苏市风景名胜区资源评价及规划大纲3.相关技术规范HJ/T 338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2343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编绘规范4.相关术语和定义畜禽: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品种,
4、包括猪、牛、羊、马、驴、驼、兔、犬、鸡、鸭、鹅、鸽、鹌鹑等 13 类。畜禽禁养区:指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禁止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单元(以下简称养殖单元)的区域。养殖单元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规模化畜禽养殖小区和畜禽养殖专业户。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生猪存栏量 500 头以上;牛存栏量 50 头以上;鸡存栏量 1 万只以上;羊存栏量 200 只以上;兔等经济动物存栏量 1000 只以上。畜禽养殖专业户标准:生猪存栏量 100 头以上;牛存栏量 20 头以上;羊存栏 100 只以上,鸡存栏 3000 只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指为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
5、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风景名胜区: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自然保护区: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惜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峡,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城镇居民区:指常住人口在 1000 人以上的城镇建成区、工矿区、工业园区等区域。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指以培养人才,发展文化、科学、技术为主的区域。三、划定区域(一)禁养区和限养区范围1.禁养区范围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
6、个人养殖畜禽,禁养区范围内的已建成的畜 禽 规 模 化 养 殖 场 ,由 市 人 民 政 府 依 法 责 令 6 个 月内 进 行 搬 迁 或 关 闭 。1.1 依法保护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1.1.1 乌苏市水源地。1.1.1.1 一级水源地保护范。1.1.1.1.1 一水厂饮用水水源地。一水厂以东南界拐点坐标 N442423.41/E844127.36、东北界拐点坐标 N442437.4/E844127.36、西南界拐点坐标 N442423.41/E844034.29、西北界拐点坐标 N442437.4/E844034.29为界。1.1.1.1.2 二水厂水源地。二水厂东南
7、界拐点坐标 N442501/E844532.2、东北界拐点坐标 N442542.6/E844532.2、西南界拐点坐标 N442501/E844034.29、西北界拐点坐标N4425 42.6/E844034.29为界。1.1.1.1.3 三水厂水源地。一级围挡 1. N:442247.31 E:844336.342. N: 442248.60 E:844325.683. N: 442157.23 E:844327.734. N: 442255.95 E:844338.34二级围挡 1. N:442240.91 E:844350.612. N:442241.21 E:844319.153. N
8、:442301.88 E:844319.414. N:442301.64 E:844350.181.1.1.1.4 车排子供水站。以水井取水口即 E:842924.2 N:445337.4为中心,半径为 300 米的圆形区域。1.1.1.1.5 夹河子供水站。以水井取水口即 E:844614 N:442748为中心,半径为 500 米的圆形区域。1.1.1.1.6 古尔图供水站。以水井取水口即 E:835451.24 N:442859.07为中心,半径为 500 米的圆形区域。1.1.1.1.7 西湖供水站。以水井取水口即 E:843451 N:442628为中心,半径为 300 米的圆形区域
9、。1.1.1.1.8 西大沟供水站(艾其沟)。以取水口为中心上游 1000 米,下游 100 米的河道水域,沿岸纵深与河岸的水平距离 50 米的陆域。1.1.1.1.9 哈图布呼供水站南泉子水源地。以水井取水口即 E:84240 N:441844.63为中心,半径为 500 米的圆形区域。1.1.1.2 二级水源地保护范围。二级水源保护区结合乌苏市总体规划和农林发展规划,以及乌苏市地下水分布情况和补给特点,确定一水厂院地墙南 0.5 km、北 1km、东 1km、西 1km 范 围、二水厂、车排子供水站、夹河子供水站、古尔图供水站、西湖供水站、南泉子水源地等以水源井为中心南 1 km、北 1k
10、m、东 1km、西 1km 范围内为二级保护区。西大沟供水站以取水口为中心上游侧边界延伸 2000 米,下游侧外边界距取水口 200 米,陆域为沿岸纵深范围 2000米范围内为二级保护区。1.1.2 乌苏市甘家湖梭梭林自然保护区(坐标)E:8318 20-835230N:4446-44581.1.3 乌苏市泥火山国家地质公园(坐标)1.1.4 乌苏市待甫僧佛山国家森林公园(坐标)东经 841703-850923北纬 435359-4411431.2 有效保护城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工业开发区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环境。1.3 着力预防重点主要流域一定范围内畜禽养殖污染。1.4 保护公路、铁路、高速公
11、路等两侧一定范围内景观资源。1.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2.限养区范围畜禽养殖限养区是对禁养区的保护,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规模和数量,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治理,污染物处理达到排放要求(具体限养规模和数量由市畜牧兽医、环保部门制定);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应搬迁或关闭。(二)区域划定1.禁养区划定(1)城镇建成区及城镇规划区、人口聚集区及规划区外扩 500 米以内区域。(2)集镇规划区、学校、医院、商业区等公共场所外扩500 米范围内的区域。(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乌苏市甘家湖梭梭林自然保护区(坐标)、
12、乌苏市泥火山国家地质公园、乌苏市待甫僧佛山国家森林公园外扩 500 米以内范围的区域。(4)S115 省道、国道 217 线、奎赛高速两侧、乌鲁木齐阿拉山口铁路 200 米范围内的区域。(5)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2.限养区划定(1)城镇建成区及城镇规划区 500 米-2000 米范围内的区域,规模畜禽养殖场界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控制在 500 米以上。(2)S115 省道、国道 217 线、奎赛高速两侧、乌鲁木齐阿拉山口铁路 200 米-1000 米范围内的区域。(3)集镇规划区、学校、医院、商业区等公共场所周边500 米-1000 米范围内的区域。(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乌苏市甘
13、家湖梭梭林自然保护区(坐标)、乌苏市泥火山国家地质公园、乌苏市待甫僧佛山国家森林公园、旅游景区和文物历史遗迹保护区设定的禁养区外延 500 米-1000 米范围内的区域。(5)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四、工作步骤(一)2017 年 6 月 1 日-7 月 30 日 完成禁养区养殖户搬迁工作的宣传动员工作。(二)2017 年 8 月 1 日-9 月 15 日 完成禁养区养殖圈舍现场测绘丈量工作。(三)2017 年 9 月 16 日-11 月 15 日 完 成 与 养 殖 户 签 订 搬迁 协 议 。(四)2017 年 11 月 16 日-2018 年 6
14、 月 30 日 养殖户自行搬迁离开禁养区。(五)2018 年 7 月 1 日-12 月 31 日 兑现搬迁补偿费;组织力量拆除各种养殖用房,鼓励养殖户自行拆除养殖用房;完成档案材料,完成财务审计工作,上报总结。五、工作内容(一)明确工作内容本划定方案实施后,在禁养区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禁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应责令限期转产、搬迁或依法关闭。到 2018 年底全市基本实现禁养目标。属市城建成区范围的,除因教学、科研以及特殊需要饲养且按照有关规定已办理准养手续外,禁止其他一切畜禽饲养活动。限养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总量,不再新建、扩建各类排泄量较大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本通告实施前已
15、建畜禽养殖场应在限期内完成污染治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物排放无法达标的,应当搬迁或者依法关闭。到 2018 年底,限养区内养殖场、养殖小区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各乡(镇)场应严格按照本方案,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科学谋划、合理布局,把好畜禽规模养殖发展关,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做好禁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的有序关停、转迁和限养区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工作,各行政村要将本方案中的有关规定列入村规民约,实现畜禽养殖业有序发展。市发改、畜牧、环保、国土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市畜牧、环保等部门对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加强督导管理,切实推进全市畜禽
16、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二)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各乡(镇)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实施畜禽禁养区和限养区,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建设我城区生态文明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推进“美 丽乡村” 重要工作内容;是建设良好的城乡风貌,做好“两清、两美、一绿” 及打造绿色养殖大市的需要;是保 护生态环境、城乡饮用水源安全的需要;是保障动物产品食品安全,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的需要。(三)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各乡(镇)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畜禽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关停搬迁和限养区整治工作。搬迁和整治工作由市畜牧兽医局牵头,各相关单位按照部门工作职责负责相应工作
17、,负责指导各乡镇开展禁养区相关工作。为了更好推进该项工作,市人民政府将成立畜禽禁养区搬迁、限养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协调畜禽禁养区搬迁推进工作。(4)加大宣传力度,引导正确舆论导向。各乡(镇)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高度重视宣传工作,引导正确舆论导向。要加大宣传乌苏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的通告,跟进解读报道,宣传搬迁工作意义,划定范围及要求,要让广大养殖户家喻户晓,提早做好搬迁准备工作,推进禁养区和限养区工作,提高粪污处理环保意识,维护社会稳定。(5)认真做好调查登记等前期工作。各乡(镇)场要对禁养区、限养区范围内养殖场情况进行调查登记等基础工作,为下一步搬迁或者责令拆迁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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