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1届)毕业论文(设计)题目论预告登记制度的效力姓名专业法学班级学号指导教师导师学科导师职称2011年5月20日目录摘要IABSTRACTII引言1一、相关案例1二、预告登记制度概述2三、预告登记之效力分析2(一)预告登记效力的内容2(二)预告登记制度的失效5四、我国预告登记制度效力规定的缺陷与原因6(一)我国预告登记制度效力规定的缺陷6(二)我国预告登记制度效力规定存在缺陷的原因7五、预告登记制度效力的完善建议7结语9参考文献10致谢11毕业论文摘要预告登记制度发端于早期普鲁士法所规定的异议登记,后来为德国、瑞士、日本等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所继受,成为民法中的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它以
2、风险防范为价值取向,是一项保全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为目的的请求权的不动产登记。预告登记的核心问题是其效力,目前学术界主要有三效力说和四效力说。本文采取三效力说,即权利保全效力、顺位保全效力、破产保护效力。我国物权法虽然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但其相对原则化,并且只规定了权利保全效力,无法适用于我国复杂的不动产交易市场。因此本文通过对预告登记效力的论述,分析其缺陷和原因,并提出了几点完善建议。关键词预告登记;权利保全;顺位保全;破产保全毕业论文ABSTRACTNOTICEREGISTRATIONSYSTEMBEGANINTHEEARLYPRUSSIANOBJECTIONSREGISTEREDUNDER
3、THEACT,ANDLATERINGERMANY,SWITZERLAND,JAPAN,TAIWAN,CHINAANDOTHERCOUNTRIES,ANDSUCCESSORINCIVILLAW,CIVILLAWBECAMEANIMPORTANTPROPERTYRIGHTSSYSTEMITISAGAINSTTHEVALUESOFRISK,ISTOMAINTAINAPLACEINFUTUREREQUESTSFORTHEPURPOSEOFREALPROPERTYRIGHTSREGISTRATIONOFREALESTATEREGISTERNOTICEISTHECOREISSUEOFITSEFFECTIV
4、ENESSTOPROTECTTHERIGHTTOEXPECTREALPROPERTYWHOMADEBASEDONITSREALPROPERTYINTERESTSOFCREDITORCLAIMSREGISTRATIONFORTHEEFFECTIVENESSOFTHELEGISLATIVEDEFECTNOTICE,SHOULDBEBASEDONCHINASNATIONALCONDITIONS,LEARNINGFROMFOREIGNLEGISLATIONANDIMPROVETHEEFFECTIVENESSOFADVANCENOTICEREGISTRATIONLAW,TOPLAYITSDUEROLEK
5、EYWORDSTHEREGISTRATIONOFADVANCENOTICEPRESERVATIONOFRIGHTSOVERALLSECURITYBANKRUPTCYSECURITY毕业论文0引言预告登记源于普鲁士法,后来被德国继承。德国民法典比较全面地规定了该项制度。为保全不动产物权之得丧、变更、消灭为标的之债权的请求权,而为之准备登记,即为预告登记。在其效力方面,不论是德国法中的预告登记还是日本法中的假登记,都具有相同的效力,即权利保全效力、顺位保全效力、破产保护效力。也有学者将其归纳为权利保全效力、顺位保全效力、破产保护效力、预警效力。我国物权法中关于预告登记效力的规定过于原则化,之后的房
6、屋登记办法虽然细化了预告登记的效力,但仍是过于简单。本文结合各国立法和学说对于预告登记基本效力的认定,分析了预告登记的基本效力和我国立法上的缺陷及原因,最后针对这些缺陷,提出几点完善建议。一、相关案例真实案例王某于2001年12月20日,与成远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购“御东花园”商品房一套,向成远公司分3期支付了购房款共计917万余元。但随后成远公司将原告选购的商品房以更高价格销售给不知情的张某,并与张某依法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2004年7月21日,成远公司告知王某,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出卖房屋,同时退还原告王某预付住房款917万余元和补偿费,合计1178万余元。王某不愿接受补偿费,意
7、欲买到所预购的房屋,遂向法院请求和成远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最后法院最终判决原告与成远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不能履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善意第三人张某最终取得该房屋所有权。预售人对因此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1本案发生在物权法颁布之前,王某没有与成远公司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因此无法依据物权请求权要求张某返还房屋,只能要求成远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在2007年物权法中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为解决“一房二卖”提供了法律依据。经过了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可以依据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对抗第三人,使被告与第三人的合同不产生效力,第三人不能善意取得该房产。这就是预告登
8、记的权利保全效力,此外,预告登记还具有顺位保全效力和破产保护效力。以下将对每个效力一一阐述。李晓翠房屋预告登记效力问题研究,硕士研究生论文,2008年。毕业论文1二、预告登记制度概述预告登记制度发源于普鲁士法,后来被德国、瑞士、日本等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所继承。在英国等英美法系国家,也有相似的称为REGISTRATIONOFCAUTION的制度。预告登记用于担保引起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是对与不动产所有物的固定联系的应当保护的债权请求权赋予物权的效力的一种物权性担保方式”。1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结合了物权法理论和债权法理论,使债权请求权具有物权的排它效力,既保护债权请求权又保护物权请求权,最终
9、平衡不动产交易中各方的利益。对于预告登记的涵义,我国物权法第二十条作了如下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由此可知,预告登记是一项保全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为目的的请求权的不动产登记。预告登记所登记的不是现实的不动产物权,而是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它是在确定的财产登记条件还不具备时,为了将来财产变动能够顺利进行,而就相关权利的请求权进行的登记。三、预告登记之效力分
10、析(一)预告登记效力的内容预告登记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效力是其核心问题。能否实现预告登记的风险防范功能,能否保全不动产物权变动请求权等权利,预告登记后有关第三人受到什么影响,完全取决于预告登记具有何种效力。目前预告登记的效力主要学说有“三效力说”和“四效力说”。“三效力说”包括1、权利保全效力;2、顺位保全效力;3、破产保护效力。这三项效力是预告登记的基本效力,除此之外,有学者们还提出预告登记具有“预警效力”,预警效力的产生,在于预告登记的公示,是指将存在于某一不动产之上的“债权请求权”进行登记公示,使其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从而使第三人知晓有该预告登记的存在,再考虑是否对已经进行预告登记的不动
11、产再次交易,以免在将来请求权人依照预告登记的效力,排斥自己的交易行为而使自己蒙受损失。而且,第三人也不能以不知预告登记为由而进行抗辩。对于预告登记的预警效力,虽然在各国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154页。毕业论文2但该效力实际存在并发生作用。对此,笔者更加赞同“三效力说”,认为预警效力不应作为预告登记的基本效力,因为它不需要法律的明文规定,是预告登记本身就包含的,是不言而喻的,可以通过权力保全效力、顺位保全效力和破产保护效力发挥作用,不具有独立性。以下是笔者对预告登记三项基本效力的阐述1、权利保全效力权利保全效力是指担保已经预告登记的请求权得以实现并发
12、生预告登记权利人所期望的特定的物权变动效果的效力。在权利保全效力方面,存在着三种立法模式第一,禁止登记模式,是指禁止不动产所有人将何处分行为记录在登记簿上,这样做虽然不绝对禁止不动产所有人的处分行为,但不记录在登记簿上的行为缺乏生效要件或者对抗要件,因此不会产生妨害登记请求权人的权利实现的效果,以此来保障债权请求权的实现。第二,禁止处分模式,是指为了保全请求权的顺利实现而绝对地禁止不动产所有人的任何处分行为,又称“绝对禁止”模式。第三,相对无效模式,是指在进行预告登记后,不动产所有人仍可处分其不动产,但其处分行为妨害预告登记请求权人的权利实现时,该处分行为无效处分。目前大多数国家采用“相对无效
13、”的模式,例如德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预告登记后,对土地或权利进行处分的,以处分将妨害或侵害请求权为限,其处分无效。”1对于不动产所有人未经请求权人同意而处分该不动产的效力问题,存在几种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应当采取德国民法的相对无效的模式;即不动产所有人处分该不动产的行为应属于效力待定行为,经请求权人承认方有效,反之则无效;还有人认为该处分行为应该是绝对无效模式,即经过预告登记后,不动产所有人与第三人之间进行的处分行为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如我国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该法律规定采取的是物权变动绝对
14、无效的观点。另外,有人认为应当采取禁止登记的立法模式,如土地登记办法作为不动产登记的部门规定,在第六十二条第四款中规定“预告登记期间,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者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国内学者认为对于该处分行为应当采纳相对无效的立法模式。第一,相对无效模式符合预告登记的设立宗旨。预告登记的功能在于赋予特定的请求权以物权效力,以此保证请求权人期望的效果实现。请求权人的意愿是进行本登记,使期待权成为现实物权。但如果请求权人在某段能进行本登记的时间内没有进行本登记,同时,法律又对不动产所有人作出了禁止登记处分的规定,杨立新、宋志红预告登记的性质、效力和范围探索,杨立新民
15、商法评论,吉林人民出版社,2009年。毕业论文3这样的规定有失公平,又不符合经济与效率原则,因此,禁止登记处分模式不可取。第二,采用相对无效的模式符合法理的选择。进行预告登记后,对不动产所有人的的处分进行了限制,但不动产所有人只要在不妨害请求权人范围内仍可对不动产进行处分;如果不动产所有人的处分行为妨害了请求权人所期待的权利的实现,则该行为应定为效力待定行为,在请求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动产所有的处分行为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反之则不发生效力,这样相对无效模式兼顾了双方的权利和利益。1因此,应相对无效的立法模式。2、顺位保全效力顺位保全效力是指实际发生预告登记的请求权所指向的物权变动时,依照预告登
16、记的顺位计入本登记。德国法将这一效力称为顺位作用。在德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请求权以给予权利为内容的,此权利的顺序依照预告登记确定。”日本不动产登记法的第七条规定“本登记的顺位依照假登记的顺位确定。”由此可见,经过预告登记,被保全的权利的顺位被确定在预告登记之时,而且先登记者优先于后登记者。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上,虽然没有明确规定预告登记的顺位效力,但在学说和判例中都肯定了顺位保全的存在。预告登记的顺位效力的产生原因在于,预告登记只是暂行性的,其目的是推进到本登记,如此预告登记才具有实质性的意义。因此,预告登记的效力实现完全依赖于本登记能否完成。当预告登记成功地转为本登记的时候,预告登
17、记所具有的顺位应当记入本登记,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保障请求权人的请求权得以顺利实现。众所周知,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手段,无需转移物得占有,这为在同一不动产上设立诸多类型的物权提供了法律技术上的可能性。2但由于顺位保全效力的存在,取得了优先顺位就取得了优先效力,使处在第一顺位的请求权人的权利受到了保护。3、破产保护效力破产保护效力又称满足的效力,是指在不动产所有人陷入破产时,可是未到请求权的履行期限或者尚未具备履行条件时,预告登记的请求权人可以将双方经过预告登记的的不动产不列入破产财产范围,保障请求权发生期望的效果。预告登记的此项效力,同样适用于相对人死亡,在相对人的遗产中将双方经过与高等的财产
18、纳入了继承财产的范围,而请求权人可以请求将该财产不纳入继承财产的范围,继承人不得以继承为由,对抗请求权人的请求权。关于破产保护效力,德国称之为“完善效力”或“完全效力”。德国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及以下条款规定,破产撤销的时间不所有权发生变更的时间为准,而以预告登记的时间为准。同时,德国破产法还规定,侯国跃论不动产预告登记以我国第20条为中心,河北法学,2011年第2期。程啸试论中规定的预告登记制度,聚焦物权法,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年,第34页。毕业论文4破产管理人不能拒绝履行预告登记所担保的请求权。1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在法律上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破产保全效力,但存在的学说上肯定了该项权利。预告
19、登记的破产保护效力,类似于破产法中的取回权,只不过取回权的基础权利是民法物权中的所有权,而预告登记所保全的通常只是民法物权中的债权请求权。2破产保护效力使预告登记请求权获得了对抗不动产所有权人和其他物权人的效力,以保证请求权人所期望权利的实现,并且可以在不动产物权人面临破产之时,获得对抗其他请求权人的效力,使预告登记所保全的请求权得以实现。(二)预告登记制度的失效1、预告登记的法定失效我国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从这一法条中可以看出预告登记失效有两种情况1、由于债权的消灭而导致预告登记失效。债权消灭是指债
20、务双方当事人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终止的情形,进行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而预告登记失效。然而,这个时候的债权往往是依照双方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合同所产生的,因而相关的房屋登记机构就很难知道当事人间的债权是不是已经失去效力,所以预告登记后,假如债权消灭,那么当事人应当拿着债权失效的证明文件到相关的房屋登记机构通过预告登记注销房屋。而房屋登记机构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去办理预告登记的注销登记。2、请求权人从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起三个月内没有申请登记而导致预告登记失效,所谓的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是指不动产登记的条件能够成立的时候,届时如果请求权人没有进行本登记,不动产所有权人可以申请涂销该预告登记,这是由于请求
21、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而使预告登记失效。除了上述的原因外,预告登记还因请求权人的主动放弃而失效。还有一种是在正常状态下,预告登记推进到本登记后而自然失效。2、不动产所有人的抗辩权与预告登记的失效设置预告登记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被保全的请求权,但并没有改变请求权原有的法律关系,所以不动产所有人基于法律关系而产生的作用于请求权人的权利,如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等权利都可以行使。例如房屋买卖合同,买方有权请求出卖人进行房屋的交付,也可以把该请求权进行预告登记,但是同时出卖人也有收取房租的请求权,在买方没有付清价款的情况下,出卖人可以行使抗辩权,此时虽然买受人的请求权由于已经进行了预告登记的而得到保全,
22、但是由于登记并没改变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所以不能消除出卖人行使的抗辩权。德曼弗雷德沃尔夫,吴越、李大雪译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233240页。冀彩芳论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效力,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期。毕业论文5行使抗辩权,有利于维护不动产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权益,然而,它最后能不能形成消除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呢德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六条规定“对预告登记所保全的请求权涉及的土地或者物权的享有人,对此项请求权有持续的排除性抗辩权时,可以请求解除保全请求权人权利的预告登记。”从这里可以看出,在德国抗辩权的行使可以消除预告登记的效力。也就是由于这点,我国还有不少学者有这样的认识请求权受到抗辩权
23、对抗的时候,也同样可以消除预告登记。国内有学者认为,行使抗辩权虽然能够达到暂时性或者永久性地中止物权变动的目的,但是,由于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相互区分的原则,抗辩权的不当行使不应当直接导致消除登记的结果,如果要解除相关的预告登记,就需要进一步的法律上事实以及理由了。在上述的案例中,如果买方仅仅是迟延履行给付房租义务但并未构成根本上的违约,那么出卖人就只能请求暂时中止物权得变动,而不能解除预告登记;如果有相关证据说明买受人没有支付房款的能力,则出卖人虽然可以行使抗辩权,但是仍没有权利请求解除预告登记,只有当解除权的行使让原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后才可以。1四、我国预告登记制度效力规定的缺陷与原因(一)我
24、国预告登记制度效力规定的缺陷在文章的第二部分,笔者已经结合国外法律对预告登记的三项基本效力进行了阐述,相对于国外完善的立法,我国法律对于预告登记制度效力的规定就显得很薄弱。物权法第二十条只对预告登记效力作了原则性规定,实际适用存在很大困难。以下是笔者总结的几点缺陷1、对权利保全效力的内容规定过于简单。权利保全效力是预告登记的核心效力,明确权利保全的内容,能更好的保全债权请求。2、未明确顺位保全效力。明确顺位保全效力,使在同一不动产上出现多个请求权时,可以依照预告登记的日期来确定本登记的顺位,以保证请求权人权利的实现。3、未明确破产保护效力。明确破产保护效力,可以在不动产所有权人破产或者死亡时,
25、赋予请求权人对抗破产程序和继承程序的效力,以保证请求权人权利的实现。4、未明确国家公权力对预告登记效力的限制。明确国家公权力对预告登记效力的限制,使不动产所有权人和请求权人在预告登记期间内出现国家征收或者因法院判决等情况出现时有法可刘欢乐、姜静浅析我国物权法中的预告登记制度,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10年第3期。毕业论文6依。5、未明确不动产所有人的抗辩权。预告登记的设立在于保障发生请求权人所期望的物权变动。与此同时,明确不动产所有人的抗辩权,有利于保护所有人合法利益,达到平衡双方利益的目的。(二)我国预告登记制度效力规定存在缺陷的原因预告登记制度在效力规定方面存在很多缺陷。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有
26、以下几点1、预告登记是舶来品,并非我国首创,而且在我国规定时间比较晚,在2007年物权法中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这是我国首次在国家法律文件中规定了该制度,因此在效力方面的规定比较原则化,无法与德国等比较成熟的法律制度相比。2、物权法对于预告登记制度效力规定过于简单,虽然之后颁布了土地登记办法等一些文件加以完善,但是对于我国复杂的不动产交易环境,这些规定仍显得不足,无法与现实交易环境相适应。3、虽然物权法和土地登记办法等一些文件对预告登记制度作出了规定,但实际适用的时候,地方性法规也起到重要的作用,例如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南京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由于个地方经济发展的不同,造成地方适用法规的
27、混乱,在预告登记制度效力方面无法达成共识。4、由于我国整个社会对预告登记制度的意思比较浅薄,一部分消费者甚至不知道该制度的存在,在实际生活中遇到“一房二卖”的情况不知道如何处理,可能在开发商给予一定赔偿之后就息事宁人。因此在司法上缺少典型判例,延缓了该制度在效力方面的完善。五、预告登记制度效力的完善建议在本文的第三部分中,笔者已经分析我国预告登记制度在效力方面存在的缺陷及其原因。由于在我国法律中只规定了权利保全效力,对顺位保全效力及破产保护效力均没有涉及,对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和不动产所有人的抗辩权也没有规定,即使是权利保全效力的规定,也不是很完善。对此,笔者结合国内学者的观点提出如下建议1、明确
28、权利保全的内容。预告登记后的不动产所有人处分行为的效力,其他国家和地区都采取了相对无效模式。国内的一些学者认为,“当预告登记请求权的内容与预告登记请求权的内容相同时,则不动产不动产所有人对该不动产的处分行为无效。”这种观点与德国法中相对无效的模式基本相同。还有一些学者认为,“不动产所有人进行预告登记的权利,具有对他人未来取得的权利对抗的效力,但这不妨碍顺位在后的其他权利。”以上两个观点都可以解释为相对无效。1我国物毕业论文7权法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此项规定过于绝对。在预告登记失效之前,不动产所有人对其不动产进行处分并进行登记的行为,必须在没
29、有妨害请求权人将来的请求权实现的限制内,否则该行为属于效力待定行为。当预告登记请求权人的请求权不存在或者消灭,或者不动产请求权人对不动产所有人的处分行为予以追认时,不动产不动产所有人与第三人进行的处分行为才有效,否则无效。这样规定,不但可以保护请求权人的利益,同时也能保护不动产所有权人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利。不动产所有权人拥有的是不动产所有权,如果因为预告登记剥夺了不动产所有权人在不妨害请求权人的范围内处分自己不动产的权利,这么做显然不合理也无法可依。因此,我国在立法上不仅要明确规定权利保全效力的内容,更要明确不动产所有人进行的“中间处分行为”的无效应为相对无效。2、明确顺位保全效力。德国民法典
30、第八百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请求权以给予权利为内容的,此权利的顺序依照预告登记确定。”预告登记的顺位保全效力能防止将来可能在同一不动产上发生多个请求权的情况,预告登记可以按照每个请求权发生的时间顺序进行排序,然后按照得到的顺序作为每一个请求权实现的顺序。对于不动产请求权人来说,顺位保全也是一种保障措施,保障第三人逾越顺位侵犯请求权人的利益。这样,预告登记就防止了第三人的介入,保全了本登记的顺位,使所有权转移请求权得以顺利实现。1以此看来,预告登记对不动产请求权人的的顺位保护就显得非常重要。因此,在法律规定上应借德国立法,明确顺位保全效力。3、明确破产保护效力。预告登记保全的是不动产请求权,在于保
31、障发生不动产请求权人所期望的物权变动。不动产请求权经过预告登记,即使不动产所有人破产或者死亡,该登记的请求权仍然具有排他效力,以保障请求权人所期望的物权变动。破产保护效力使不动产请求权人可以对抗不动产所有权人,而且在不动产所有权人陷入破产或死亡时对抗其他请求权人或继承人。2德国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为了保全破产人的土地权利,或破产人所为登记的权利让与、消灭,或权利内容、顺位变更的请求权,在登记薄内记入预告登记时,请求权人对破产管理人得请求履行。我国法律也没有对破产保护效力进行规定,此效力对于保护请求权人的利益有着尤为重要的作用,因此该效力也应规定在预告登记制度中。4、明确国家公权力对预告登记效
32、力的限制。各国立法上关于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对预告登记的效力的影响的规定各不相同。日本有些学者认为“由于国家公权力的介入而使物权转移的处分登记,这种登记虽然具有假登记的特性,但其本质仍然属于本登记的一种。所有权移转的假登记推孙昊论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完善,法学硕士论文,2010年。陈文娟浅议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效力析第20条,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1期。王旭光、范明志物权法适用疑难问题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93页。毕业论文8进为本登记时,限制处分的登记如果属于中间处分,就失去登记的对抗力”1。德国的学说和立法与日本持一致态度。而我国台湾学者认为“法院查封财产保全命令等行为,是国家公权力
33、限制物权人处分权的行为,其无需登记就可以发生法律效力,违背该处分限制的行为不能发生法律效力”2。笔者赞同台湾学者的观点,对于法院查封、财产保全命令等行为,是公权力通过诉讼程序对私权的干预,最终目的仍是为了保护私权。与预告登记保护私权具有相同的目的,因而,预告登记应对其有排他效力。除此之外,国家征收不应受预告登记的影响,因为国家征收通常是基于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把特定的个人财产收归国家所有的行为,国家征收一般没有国家补偿,所以预告登记没有排除国家征收的效力。可见,国家公权力对预告登记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此种情况,我国物权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在后续的预告登记的法律规定中明确规定因强制
34、执行、法院判决产生的新登记对原预告登记的效力影响。5、明确不动产所有权人的抗辩权。建立预告登记的目的,是为了保全预告登记请求权人的债权请求权,但这并不改变协议中不动产所有权人与请求权人原有的法律关系。不动产所有权人对请求权人的请求权是享有抗辩权的,而且这种抗辩权不会因预告登记而消灭。因为不动产所有权人享有的对抗请求权人的抗辩权是依据请求权原本的法律关系产生的。德国民法典第八百百十六条规定“对预告登记所保全的请求权涉及的土地或物权的所有权人,对此项请求权有持续的排除性的抗辩权时,可以请求解除保全请求权的预告登记。”梁慧星主编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规定“对预告登记所保全的请求权承担相应义务的人,
35、如享有对该请求权的抗辩权,其抗辩权不因预告登记而消灭”。综上所述,预告登记制度赋予不动产所有权人以抗辩权不仅是理论发展的趋势,更是实践运用的需求。因此,我国立法上也应该明确不动产所有权人的抗辩权。结语每一项法律制度都有相应的价值所在,一项法律制度的构建必然反映立法者的价值取向。而影响立法者价值判断的因素来自很多方面,如公平、正义、秩序、公共利益等。我国物权法确立了预告登记制度,是一种立法进步。但是预告登记是我国新建立的制度,还存在很多问题,王轶物权变动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79页。张耀忠中国房地产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566页。毕业论文9需要各界人士在实践中不断地
36、摸索,借鉴国外法律规定,结合我国国情,对预告登记的效力进行补充和修改,完善预告登记的权利保全效力,顺位保全效力,破产保护效力,同时对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和不动产所有权人的抗辩权进行规定,使预告登记制度在实际生活中能充分保护不动产权益人的合法权益。参考文献1王利明试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下),求索,2001年第6期。2王利明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3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条文、说明、理由与参考立法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4李晓翠房屋预告登记效力问题研究,硕士研究生论文,2008年。5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6杨立新、宋志红
37、预告登记的性质、效力和范围探索,杨立新民商法评论,吉林人民出版社,2009年。7侯国跃论不动产预告登记以我国第20条为中心,河北法学,2011年第2期。8程啸试论中规定的预告登记制度,聚焦物权法,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年。9德曼弗雷德沃尔夫,吴越、李大雪译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10冀彩芳论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效力,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期。11刘欢乐、姜静浅析我国物权法中的预告登记制度,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10年第3期。12孙昊论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完善,法学硕士论文,2010年。13陈文娟浅议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效力析第20条,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1期。14王旭光、范明志物权法
38、适用疑难问题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15王轶物权变动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16张耀忠中国房地产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17门一雄论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完善,文海艺苑,2010年第11期。毕业论文1018游桂平浅论物权法之预告登记制度,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期。19叶琳浅论中国预告登记制度的缺陷及补足,新学术论坛,2010年第4期20王旭光、范明志物权法适用疑难问题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21VGLSCHWABPRTTINGSACHENRECHT27AUFLVERLAGCHBECK1997,S9222VGLMLLERSACHENRECHT4AUFLV
39、ERLAGCARLHEYMANNS1997S362363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课题名称不动产登记制度研究专业法学一、主要任务与目标一、通过论文写作,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现状和现有法律制度有一个比较深刻的认识;二、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在生活中应用广泛,通过对论文资料的收集整理,进而学习研究,了解物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效力,提高物权法的理论基础;三、通过系统的研究和分析总结预告登记制度,明确预告登记制度的效力。二、主要内容与基本要求主要使用了比较分析和归纳总结的方法。在简述了我国预告登记概念的理论来源后,重点对不动产登记制度上的预告登记的效力进行阐述,同时对国外物权法上的预告登记的和我国物权法规定的预告登
40、记的效力进行了比较,分析和总结了它们之间的异同,指出我国法律对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不足。文章以归纳的方法,总结了在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性质和效力,并针对我国法律对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不足,根据国外物权法相关理论及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有关司法解释和学者对此提出的建议,发表个人对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不足的解决建议。基本要求是首先应该认真研究关于预告登记制度的各种法律法规的毕业论文11规定以及民法学界对预告登记的学术著作,其次要充分收集相关的其他论文资料,认真整理并且提炼材料;结合自己对已有的民法基本原理知识,在充分研究学界对预告登记效力认定的基础上,对各种观点进行归纳总结,并针对我国法律对
41、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不足,提出个人建议;通过通过国内与国外预告登记制度相关法律规定的对比,阐述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效力的各个方面。最后,总结上述内容,明确预告登记制度的效力。做到论据要充分,逻辑要严密,结构要完整,条理要清晰,论文的字数要达到8000字以上,但也不要过多。重点要论述预告登记制度的效力的各个方面,并通过国内法律与国外法律规定的对比,明确其效力。三、计划进度2010年7月5日2010年7月23日确定论文选题,并通过选题答辩;2010年10月2010年11月完成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外文翻译;2010年12月1月完成论文第一稿(初稿)2011年3月4月完成论文第二稿和第三稿(修改论文)2
42、011年5月完成论文定稿2011年5月6月进行毕业论文答辩四、主要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高洪宾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若干问题探讨法治研究2008年第1期【3】杨峥嵘商品房预售适用预告登记制度之管见法学评论2008年第1期【4】杨雪飞预告登记制度比较考察河北法学,2006年第11期【5】杨立新预告登记的性质、效力和范围探索法学杂志2006年第4期【6】王宏,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初探法学论坛2000年第6期【7】黄素萍,论物权法中的预告登记制度法治研究2010年第2毕业论文12期【8】贾慧珠,论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立法之完善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10期【9】程啸,论我国民法典
43、中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法学杂志,2004年第3期【10】德曼弗德雷沃尔夫物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11】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154页【12】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316321毕业论文(设计)文献综述题目论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效力专业班级法学一、前言部分(说明写作的目的,介绍有关概念、综述范围,扼要说明有关主题争论焦点)(一)写作目的从各国法律规定来看,预告登记使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具备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具备了物权的排他效力。因此,预告登记是债权被物权化的一种具体体现。经过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债权人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可以对抗
44、第三人。预告登记的效力是预告登记制度的核心问题。各国立法都对预告登记的效力作了规定。就我国物权法来说,它没有规定预告登记的权利顺位保全和破产保护的效力。从破产法律制度的角度来看,企业破产法也没有规定预告登记的破产保护效力。这样一来,我国的预告登记是否具有权利顺位保全和破产保护的效力就成了疑问。明确预告登记的效力,有助于预告登记的运用。并针对预告登记效力规定的不足,归结其不足,有利于完善预告登记制度。(二)有关概念和综述范围所谓预告登记,就是为保全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而将此权利进行的登记。它将债权请求权予毕业论文13以登记,使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使妨害其不动产物权登记请求权所为的处分无效,
45、以保障将来本登记的实现。本文综述范围包括杨立新梁清细说物权法新概念和新规则,卜祥洪何焕锋论预告登记的效力,陈文娟浅议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效力析物权法第20条,王利明物权法研究,杨立新宋志红预告登记的性质、效力和范围探索。二、主题部分(阐明有关主题的历史背景、现状和发展方向,以及对这些问题的评述)(一)预告登记制度效力的历史背景预告登记制度发端于早期普鲁士法所规定的异议登记,后来为德国、瑞士、日本等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所继受,成为民法中的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即使在英国和加拿大这一类的英美法系国家,尽管适用范围不完全相同,但也有相似的一类制度称为REGISTRATIONOFCAUTION设立预告登记
46、制度的原因在于,在不动产物权转让的过程中,债权行为的成立和不动产的移转登记之间常常会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而有相当长的时间间隔。在采登记要件主义的国家,虽然在债权行为成立后,不动产物权人有未来移转所有权或他物权的义务,但是债权人的请求权在登记之前并没有真正移转。即使在采登记对抗主义的国家,也可能会产生因登记所必须的手续不完全而无法登记的情况,此时权利的移转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不产生公信力。此时,不动产物权人一旦将不动产物权移转给善意第三人并履行了登记手续,就会导致物权优先原则的适用,善意第三人取得该不动产的物权,尽管请求权人可以通过追究不动产权利人的违约责任来在一定程度上补偿自己的损失,但其设立
47、债权并取得不动产物权的目的毕竟还是落空了。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将物权法理论和债权法理论有机地结合起来,赋予债权请求权以物权的排它效力,既保护物权请求权又保护债权请求权,可以有效地保护上述情形下的不动产请求权,最终达到平衡不动产交易当中各方利益的目的。(二)预告登记制度效力的研究现状分析预告登记制度的创设,主要目的在于促使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内容的债权请求权得以实现,因此,预告登记的效力就是保全债权请求权顺利的过渡到物权,其主要内容体现在债权请求权的保全、顺位保全、破产保全以及预警的作用上。(一)保全债权请求权的效力保全债权请求权的效力,又称作预告登记的担保作用。在预告登记后,就不动产权利,义务人仍
48、可以处分,但是在预告登记权利人与第三人之间,在妨害预告登记权利人请求权范围内,义务人的处分行为无效,即仅对于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关系而言是无效的。目前就设立预告登记的国家和地区多采纳相对无效主义,相对无效主义指预告登记保全效力并不禁止预告登记义务人就与预告登记有关的物权进行处分(这里指法律上的处分行为),只是当处分妨害预告登记保全的请求权时,不能发生法律效力。预告登记保全债权请求权的作用并不依靠禁止登记来完成,即登记义务人在预告登记后,仍然可以处分预告登记所涉及的标的物,即使该处分行为违背了预告登记的旨意,登记机关也不能拒绝登记。要想发挥预告登记保全请求权的的基本效力,就要从相对效力主义出发去制定
49、制度。在相对无效的处分发生后,预告登记权利人有权请求因无效处分而取得权利者同意涂销该权利,该取得人负担法定的同意义务,权利人享有的这项请求权源于预告登记,具有保障预告登记实现功能的效用。因此,预告登记对债权请求权的保全,并不采用禁止登记这种事前预防的方式,而是采用了事后认定处分相对无效的方式。登记机关进行不动产登记审查时,毕业论文14无需审查登记事项是否与预告登记相悖,这将大大减少登记机关做出登记决定的时间及相应成本,简化登记程序。(二)顺位保全的效力顺位保全的效力,是指经由预告登记,被保全的权利顺位次序是依据预告登记的时间顺序,而不是依据不动产本登记的时间点。顺位关系着实体物权的实现与否以及实现时间的顺序。预告登记的效力不仅能保全债权请求权,还能保全债权请求权的顺位。德国民法典第883条第3款规定“请求权以权利的给予为目的的,该项权利的顺位按照预告登记之。”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没有明文规定预告登记的保全顺位的效力,但仍然可以通过解释认为已经认可此项效力。根据日本不动产登记法第7条第2款规定,假登记有保全本登记顺位的效力,但关于本登记的效力是否具有溯及力,存在争议。日本判例界主要采用“对抗力溯及说”,这种学说认为,当假登记推进为本登记时,该本登记的效力溯及于假登记之时。瑞士民法典第956条规定,个人权利一经预告登记,即对后来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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